论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doc
论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我国相关立法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较为原那么、简单,在理论上和理论中都造成了诸多问题。本文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建立的组织劳动和进展劳动管理、在企业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标准的总称。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该单位组织劳动和劳动管理的规那么和制度,被称为企业内部的“小宪法”,它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那么;是用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有学者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内容合法是指管理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背离,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有学者认为,规章制度的有效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一是主体要件,即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应当只限于法律法规和用人主体内部最高效力文件(如公司章程)受权其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单位行政机构;二是内容要件,即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不违背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三是程序要件,即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应当包括职工参与、公示等几个环节。在法理上,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应当包括:制定主体必须合法;内容必须合法;制定程序必须合法。由此可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对保证其合法有效至关重要,同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也对劳动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可以广为职工所遵守至为重要。二、我国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立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要求1.民主程序。工会法第38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开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平安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公司法第18 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原文来自:wWW.bDFqy. 千叶 帆文摘:论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 这些法律的规定都表达了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制化,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化。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包括修改及最后决定的民主程序规定了三个层次:一是民主提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领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根本形式,是由经过职工民主选举而产生的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方案和意见是民主管理的表达。二是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就上述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展平等地交涉、对话及商讨,双方应力求互相理解和合作。三是决议。在平等协商根底上,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达成一致,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相关事务的劳动规章制度。2.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即公开、展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解释第19条也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应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作为审讯案件根据。这就说明企业规章制度公示是法律的必要程序,充分表达了公示的法律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公示的制度才能作为企业管理、处分的法律根据,否那么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 企业是不能拿此作为执行标准的。3.备案程序。原劳动部1997年关于对新创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第2条规定:“新创办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创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催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事项施行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以下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还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虽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仅引起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并不影响规章制度本身的效力。(二)我国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立法上的缺乏之处1.平等协商机制带来理论争议和立法冲突。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从 “听取劳动者意见和建议”改成“讨论平等协商确定”,我国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明显加大了工会和职工在这一过程中的权利。但是,终究什幺是“平等协商确定”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最终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资方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因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此做出的新规定引起的争议,直接决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根本问题,即劳动规章制度由哪方主体决定,是否要履行彻底的双方“共决”的民主程序。如今法律界对此规定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论还在继续。焦点集中在是“单决”还是“共决”上,也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到底是由资方“确定”还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问题。有人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另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有劳动者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属于“共决权”的事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假如劳动合同法第4条属于企业劳动规章的制定“共决权”,那幺就会面临立法冲突。于20_6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法第18 条第3 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假如劳动合同法第4条被解释为“共决权”,就需要修改刚刚实行一年有余的公司法,否那么就会出现两部法律打架的为难场面。2.参与民主程序的劳动者代表前后立法矛盾带来操作难题。过去我国有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要幺要求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表决、通过,要幺要求听取工会意见。如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规定,“职代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方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方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同样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的民主程序通过。” 工会法第38条、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制定规章制度不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表决、通过,只须听取职工意见。也就是说,尽管国家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没有规定,但有关规章、标准性的文件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例如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合并分立职工的安置分流方案、集体合同方案的生效等,企业工会都会组织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已经成为工会维权的最强而有力的工具,各级工会组织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职代会工作机制。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法定程序,必须由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而非之前的由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审查通过。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同时与原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发生了矛盾,在理论中必然会引起操作上的难题。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