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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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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doc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20_年起,没有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或社会工作职称证书的,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4.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第十二条全市社区工作者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按照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和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根据市的总体规定,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市定总体补贴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其休假时间按照从事社区工作实际年限计算。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职期间,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必须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做出调动或罢免决定。第十九条社区专职干事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接受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调动或解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条社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评议、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进行综合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半年、年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第二十三条居民评议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第二十四条街道评议应当由区、县(市)及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者互评是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作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考核意见。第二十六条居民、业务部门评议、互评三种考核意见综合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第二十七条考核主要内容: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可分为优秀、称职、告诫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告诫对象: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 2.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项工作经常出差错的; 3.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十天的; 4.其它经综合评鉴后,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确定为告诫等级的告诫期为三个月,告诫期满考核合格的定为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8的; 4.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5.无故连续缺勤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 6.连续两次考核为告诫或连续两年内的四次考核中有两次为告诫的。第三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经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应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第三十二条一年内的半年、年终的两次考核中,有一次被评定为告诫的,取消年终奖励资格,接受专门培训,培训期间适当减发补贴;培训后视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罢免、解聘。第三十四条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的,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候选人或优先聘用。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专职干事均需经过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40课时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专业培训由沈阳大学社区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各区、县(市)和街道办事处均应配合社区学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培训不合格的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论处。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退出第三十七条本社区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中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第三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应建议予以依法罢免:1.违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经综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3.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低保、救助等待遇的; 4.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 5.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存在其它不适合社区工作问题的。第三十九条社区专职干事发生前款问题,不适合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由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予以解聘。第四十条社区党务工作者发生问题,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被罢免、解聘、撤职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四十二条因居住变迁、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向社区成员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通报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四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有十天以上未参加社区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第四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和罢免、解聘等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复议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民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同级政府民政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裁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终止:1.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被依法罢免; 2.专职干事被解聘; 3.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因所在社区撤消; 4.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 5.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参加邪教组织; 6.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任期届满,在新一届社区选举中没有当选; 7.社区专职干事聘任期满没有被续聘; 8.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9.专职党务工作者被上级党组织解除职务; 10.社区工作者自动离职; 11.存在其它应予以终止关系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区、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_年下发的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本篇文于民心网(doc/538d645203d8ce2f00662351.)原文链接:doc/538d645203d8ce2f00662351./dept/shfw/view.asp_?id=907839&page=1&tjpd=mzt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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