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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六篇).doc

    • 资源ID:80391526       资源大小:32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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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六篇).doc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施行意见六篇篇一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理论运用好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表达对党员民警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假设干规定、关于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理论运用规那么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泰州公安实际,制定本施行方法。第二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践行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指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重大理论,是严格教育、严格监视、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民警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第三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设防、分级管理,坚持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那么。第四条本施行方法所称“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提醒,理论运用好“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实好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第五条理论运用监视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方法的组织施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指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当“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监视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方法的施行。第二章对象、类型和方式第六条谈心谈话提醒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2.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3.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4.被投诉举报的;5.自我要求不严、牢骚怪话多的;6.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7.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8.各类考核排名靠后的;9.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提醒的。第七条谈心谈话提醒分为廉政谈话、教育谈心、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第八条廉政谈话,主要针对提拔或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民警、警衔晋升等人员,以集中谈话为主。第九条教育谈心,主要是面向全体党员民警开展的日常廉政教育,以集中或者个别方式进展。被谈对象不需要就谈话内容进展解释说明。第十条提醒谈话,主要针对有信访举报投诉、负面反映或在执行党风党纪、作风建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象,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也可以不作解释表态。第十一条约谈函询,主要针对反映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详细的问题,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被约谈函询对象必须作出说明和承诺。第十二条诫勉谈话,主要针对违纪违规情节细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以个别谈话进展。被谈话对象必须端正态度,主动认领问题,并纠错改正。第三章组织施行第十三条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和谈话人要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坚持有事必谈、有谈必记、谈而有果,在严、细、实上下功夫。第十四条组织开展个别谈话,要全面掌握被谈对象的详细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五条廉政谈话由政工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主要指导或分管政工、纪检的班子成员组织施行,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档。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不得少于4次组织开展“谈廉”活动。第十六条教育谈心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民警至少谈心交流一次,班子成员对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谈心谈话;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每年谈心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收辖的党员民警数的10。第十七条提醒谈话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视情组织施行,监视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施行。第十八条约谈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施行。第十九条诫勉谈话由问题线索初步核实部门提出建议,送分管局指导审核,经局主要指导审批后,由纪检、政工、法制等监视部门或被谈话对象部门施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直接作出决定并施行。第四章纪律和结果运用第二十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不得以谈代查、以谈代惩,防止造成执纪审查线索流失。第二十一条被谈话对象对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第二十二条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民警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通报移送而不予通报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指导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将“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情况记录在册,适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第二十四条对于应该进展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及时谈话的,导致民警发生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收理责任人和相关指导进展问责追究。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展问责追究。第二十五条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屡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第二十六条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全体民警。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中共泰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视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立情况分析p 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p 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谈话。日常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展,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指导与所分管部门指导谈话;中层部门指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上级指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展廉政谈话。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展。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展,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详细组织施行。谈话完毕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说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三、建立信访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展约谈提醒。信访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展。信访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应。四、完善司法巡查谈话制度。对司法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展约谈提醒。司法巡查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展,也可委托司法巡查组在反应意见时开展。司法巡查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应。五、建立审务督察谈话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督察、结合督察和专门督察、网上督察,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松散等问题,或发现本院、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为人提醒谈话。审务督察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展,也可委托审务督察组开展。审务督察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展整改。六、完善效能检查谈话制度。在效能检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应提醒谈话。效能检查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机关党委总支负责。效能检查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展整改。七、建立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细微违纪或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展诫勉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展。案后整改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八、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指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背“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制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机关效能建立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或者年终队伍建立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考评在80分以下的,应进展诫勉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展,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指导与所分管部门指导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加。必要时,廉政责任谈话可由上级法院进展。廉政责任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以上八项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是省法院为适应反腐倡廉建立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法院廉政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纳入队伍建立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要通过“八必谈”制度,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教育警示干警。上级法院指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指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展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廉政谈话提醒由专人记录,记录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篇三为了贯彻落实党的_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立”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利的制约和监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指导干部进展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区直机关处级党员指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方法。一、谈话目的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视、关口前移的原那么,从保护干部、严格要求干部出发,通过同谈话对象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增强区直机关处级党员指导干部的党性修养,进步反腐倡廉才能,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实在增强党员指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履行好岗位职责。二、谈话对象一区直机关各部门新提拔的处级党员指导干部;二区直机关各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指导干部;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举报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指导干部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指导干部;四上级指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指导干部。三、谈话方式区直机关纪工委每年确定10个左右厅局,采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交流谈话或戒勉谈话方式进展。地点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以将被谈话人约至区直机关纪工委进展。四、谈话内容一与新任处级党员指导干部谈话。重申指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勉励其在新任岗位上尽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承受监视,管好配偶和子女,听取被谈话人关于廉洁从政,搞好工作的想法和建议。二与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指导干部谈话。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反腐倡廉建立和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本单位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向被谈话人提出在重要岗位上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建议。三与有信访举报的处级党员指导干部谈话。核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指出已经发现的不廉洁行为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员指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明确应该遵守的党风廉政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四与上级指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处级党员指导干部谈话。重申党纪党规,明确违纪性质,转达组织意见,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或申诉。每次谈话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进展。五、谈话施行一区直机关处级党员指导干部廉政谈话由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组织施行。二廉政谈话对象的建议由区直机关纪工委会同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纪检组纪委提出,经区直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同意后,作出谈话决定,并提早三天将谈话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被谈话人所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三谈话由谈话人认真做好记录,谈话记录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确认。谈话完毕后要形成书面材料。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指出并明确要求改良和纠正的问题,应及时回应,明确答复,并在一个月内将认识、改良和纠正情况向区直机关纪工委书面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指导汇报,提请研究解决。六、谈话要求一开展廉政谈话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指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二负责谈话的同志要认真做好准备,设计好谈话内容、方式、程序等,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被谈话人进展平等的同志式交谈;对被谈话人要注意谈话方式,注重语言艺术;对需要被谈话人注意的问题,提醒事宜,要及时地指出。三被谈话人要如实答复以下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答复,不得对反映问题人进展猜疑、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如有违背,要进展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四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反映情况人和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篇四第一条为实在加强对指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视,促进指导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指导干部进展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纪检监察专项检查等渠道,对反映或暴露出的某些指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以及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指导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需立案调查的问题,本着对党的事业、对群众、对干部本人负责的原那么,直接找有关当事人或责任人进展谈话,对其进展监视教育的一种方式。第三条诫勉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为区委管理的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诫勉谈话:一群众举报反映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二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三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但查无实据,须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五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展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六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假设罔闻,不查不问,引发群体上访的;八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九其他需要施行诫勉谈话解决的事项。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组织及分工:一对需要进展诫勉谈话的,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及涉及问题的性质、情节确定主谈人员。凡属正科级指导干部的,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必要时可请区委、区政府主要指导主谈;凡属副科级指导干部以及区委管理的其他科级干部的,由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或常委、副局长主谈,必要时可由区纪委书记主谈;凡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由区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主谈,必要时可请区政府分管指导主谈。二党风廉政室、信访室、第一至第三纪工委、干部室等职能室为诫勉谈话的承办部门,详细负责诫勉谈话工作的组织施行。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诫勉谈话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六条诫勉谈话的程序:一相关职能室根据平时工作掌握或调查理解的情况提出进展诫勉谈话的人员,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附件一,报区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诫勉谈话审批表同时抄送区纪委办公室;二诫勉谈话批准后,由提出谈话建议的职能室向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三提出谈话建议的职能室陪同主谈指导参加谈话;四主谈指导根据谈话结果可当场或事后经书记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可要求谈话对象按要求及时反应。五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六如有必要,应将谈话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指导报告;七诫勉谈话完毕时,应做好备忘记录,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附件三,记录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和诫勉谈话人员、诫勉谈话对象、诫勉谈话内容等根本情况。第七条对诫勉谈话人员的要求:一要将诫勉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诫勉谈话对象;二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三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实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准假公济私,向谈话对象提不正当要求;不准挟嫌报复;五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信件等相关情况;六不得向外泄露诫勉谈话内容。第八条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要求:一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承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要实事求是地答复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准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准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三要在承受诫勉谈话后10日内就谈话中涉及的问题及组织提出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区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检查、汇报或者说明材料。第九条诫勉谈话的后续处理:一经谈话认为谈话对象确有细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展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谈话对象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二对在诫勉谈话过程中有意隐瞒问题、欺骗组织以及经诫勉谈话后不按组织意见办理的,建议区委、区政府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经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回绝承受批评教育的,组织谈话的职能室要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按规定和程序进展研究处理。第十条诫勉谈话的情况记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第十一条诫勉谈话的相关材料由组织谈话的职能室搜集整理齐全,留存备查。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法与上级机关规定和方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和方法执行。篇五第一条为了催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巡视工作完毕后,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将巡视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或者经理解确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细微的干部,列为党风廉政建立责任主体谈话对象。第三条党风廉政建立责任主体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巡视工作完毕后,巡视组应当将需要进展责任主体谈话的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报送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指导小组,经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指导小组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书记批准后,由盟市委、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展责任主体谈话,自治区纪委副书记参加谈话。需要进展责任主体谈话的非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由盟市、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进展责任主体谈话。第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谈话对象问题情况进展责任主体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应当进展严肃批评教育,帮助其进步认识;对确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细微的干部,应当提出纠正错误的意见,并催促其限期改正。第五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责任主体谈话情况形成报告,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经自治区党委巡视办报送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指导小组。第六条对落实巡视工作完毕后党风廉政建立责任主体谈话不到位、影响巡视成果运用且发生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第七条本方法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办负责解释。第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六为实在抓好我局党风廉政建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视,实在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安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立,根据中国共产党指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方法,对提醒的对象进展一种教育和监视的制度。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要进展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方法。对局班子谈话提醒由局主要指导负责;对局机关科室、中心、队科级指导干部谈话提醒,由局主要指导或分管指导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指导负责。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考前须知进展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完毕后,及时向单位主要指导进展汇报。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展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那么。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立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视,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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