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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永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市委常委会议附件2)(1).doc

    • 资源ID:80397510       资源大小:21.50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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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永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市委常委会议附件2)(1).doc

    江永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市委常委会议附件2)(1)江永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及省、市实施细则,及省、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科级以上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的工作认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防灾减灾救灾机制改革,大力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基本现代化、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2 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监管机构班子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并每年不少于 2 次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 和“黄牌警告”制度。(四)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着力构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三道防线,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控制情况应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以当年签订的责任状或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为准)。(五)加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六)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担任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并领导其工作。(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委会全会、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4 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2 次)。(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调整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委会大框架下组建能、交通运输、烟花危化工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商贸和特种设备、学校、文化旅游、农林水利等 10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府联系副秘书长、承担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四)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着力构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三道防线,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控制情况应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以当年签订的责任状或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为准)。(五)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专题考核评价工作,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六)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有序推进主城区有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有关企业关停并转、提质改造和进工业园区等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八)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考察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二)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三)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和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督促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六)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和指导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担任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协助安委会主任领导安委会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抓好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工作,协调推进各专业委员会有序运行。(四)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其他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八)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在同级安委会的领导下,全面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 1 次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或带队检查。(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p 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分管部门(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六)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遏制分管行业(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七)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八)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推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县委和县政府督查部门对同级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职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整改推进不力的提出问责建议。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追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县直有关单位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由安委办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实施考核,客观公正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地区和县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第十三条 在对同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 1 月底前应当分别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由安委办负责收集、整理并呈报。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有关部门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书面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各级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或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时间长、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干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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