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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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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分》PPT课件.ppt

    第十章第十章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第一节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围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围绕标的物交付及价款支付发生,其绕标的物交付及价款支付发生,其中出卖人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中出卖人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义务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义务就是支付价款。支付价款。n n(三)特种买卖合同(三)特种买卖合同 n n合同法对特殊买卖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法对特殊买卖合同作了专门规定。n n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n n部价款的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n n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n n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n n2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n n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n n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n n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物的通常标准。n n3 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n n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n n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n n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n n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n n出租、出售,也可视为同意购买。出租、出售,也可视为同意购买。n n4 4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 n n合同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合同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合同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合同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规的规定。所谓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规的规定。所谓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规的规定。所谓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者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或者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或者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或者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是现代社会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是现代社会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是现代社会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竞争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中一种重要的竞争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中一种重要的竞争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中一种重要的竞争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政府采购中被广泛使用。我国有专门的招标投政府采购中被广泛使用。我国有专门的招标投政府采购中被广泛使用。我国有专门的招标投政府采购中被广泛使用。我国有专门的招标投n n标法予以规范。标法予以规范。标法予以规范。标法予以规范。二、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 n n(一)赠与合同概述(一)赠与合同概述 n n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n n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n n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n n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n n(二)赠与合同的撤销(二)赠与合同的撤销(二)赠与合同的撤销(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n n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赠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赠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赠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赠n n与合同的无偿性及单务性特征,在赠与财产的权与合同的无偿性及单务性特征,在赠与财产的权与合同的无偿性及单务性特征,在赠与财产的权与合同的无偿性及单务性特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n n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n n同,不得撤销赠与。对于这类赠与合同,如果赠同,不得撤销赠与。对于这类赠与合同,如果赠同,不得撤销赠与。对于这类赠与合同,如果赠同,不得撤销赠与。对于这类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n n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人可以要求交付。n n法定撤销,是指当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法定撤销,是指当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n n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n n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的情形。n n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 n n(一)借款合同概述(一)借款合同概述 n n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n n同法对借款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视合同同法对借款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视合同主体不同作有不同规定。金融机构贷主体不同作有不同规定。金融机构贷n n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n n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n n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n n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n n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n n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n n(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租赁合同 n n(一)租赁合同概述 n n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性质。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n n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n n2租赁期限。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故租赁物一般应为特n n定的非消耗物。正因为如此,合同的最长期限也应有所限制。合同法规定,n n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n n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n n3 3不定期租赁。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双方没有不定期租赁。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n n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下几种情况:(1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6 6n n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n n租赁。(租赁。(2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n n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 3)租赁)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n n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n n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n n n n(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n n(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n n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n n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n n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n n五、融资租赁合同 n n(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n n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n n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n n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两个方面。n n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n(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n n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n n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节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n n一、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 n n(一)承揽合同概述(一)承揽合同概述 n n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n n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合同。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n n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承揽人可为多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承揽人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n n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包括加工、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n n验等工作。验等工作。n n(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n n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n n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n n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n n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n n向定作人负责。向定作人负责。n n二、建设工程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 n n(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n n1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n n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n n工程合同本质上也属于承揽合同,故合同法工程合同本质上也属于承揽合同,故合同法虽将其作为一类有名合同规定,虽将其作为一类有名合同规定,n n但仍强调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可适但仍强调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n n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n n3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n n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n n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n n4承包人垫资。针对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垫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n n5 5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发包人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发包人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n n程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及设程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及设计文件,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计文件,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n n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建设工程实行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n n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n n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n n规定执行。规定执行。n n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n n一、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 n n(一)运输合同概述(一)运输合同概述 n n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地点,旅客、托n n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分为客运合同、货运n n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的订立具有强制合同的订立具有强制n n性,以保障旅客、托运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合同法性,以保障旅客、托运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规定,从事公共运输n n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拒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拒绝订立运输合同。绝订立运输合同。n n(二)客运合同 n n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n n易习惯的除外。n n(三)货运合同 n n(四)多式联运合同 n n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n n(一)保管合同 n n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n n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保管合同可n n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n n(二)仓储合同 n n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n n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n n用其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n n三、委托合同三、委托合同 n n(一)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概述 n n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n n与代理关系有所不同。委托关系的存在是办理委与代理关系有所不同。委托关系的存在是办理委托事项的前提,办理委托事项托事项的前提,办理委托事项n n的形式有多种,代理只是其一,行纪、居间等也的形式有多种,代理只是其一,行纪、居间等也都是由委托关系产生的。委托都是由委托关系产生的。委托n n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而代理则涉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而代理则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及与第三人的关系。n n(二)委托事务的处理 n n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n n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n n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n n(三)隐名代理 n n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n n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n n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n n(四)费用与报酬(四)费用与报酬 n n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n n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n n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n n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n n(五)损失赔偿(五)损失赔偿 n n四、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四、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n n(一)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 n n1 1行纪合同概述行纪合同概述 n n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n n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许多共同之处,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许多共同之处,广义上讲,属于委托合同的广义上讲,属于委托合同的n n一种。所以合同法规定,对行纪合同没有规一种。所以合同法规定,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适用其有关委托合定的部分,适用其有关委托合n n同的规定。同的规定。n n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n n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行纪n n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3)行纪人处n n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n n(二)居间合同 n n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n n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行为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第四节 技术合同 n n一、技术合同概述一、技术合同概述 n n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n n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n n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技术合同除受合同法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技术合同除受合同法的调整之外,还受其他有关的调整之外,还受其他有关n n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调整,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调整,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技术合同解释也对技等。技术合同解释也对技n n术合同进行了具体规范。术合同进行了具体规范。n n(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n n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外,技术合同有自己独特的无效事n n由。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n n合同无效:n n(二)技术合同的内容 n n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n n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n n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n n(三)职务技术成果 n n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n n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n n二、技术开发合同 n n(一)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n n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n n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n n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n(二)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二)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n n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n n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成果。n n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n n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n n担违约责任。担违约责任。n n(三)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三)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n n(四)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四)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n n在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在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n n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人可以解除合同。n n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n n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n n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n n(五)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五)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n n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请专利的权利属n n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费实施该专利。研究n n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让的权利。n n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请专利的权利属n n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申请权的,其他各方n n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n n三、技术转让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 n n(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n n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技术n n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或者许n n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不涉及专n n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技除外。技n n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实施许可n n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口合同或n n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n n(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n n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n n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n n同。n n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n n(一)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概述(一)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n n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人提供可向委托人提供可n n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工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的合同。所谓作成果的合同。所谓n n“特定技术项目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n n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n n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目。n n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所谓“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n n(二)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n n(三)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n n(四)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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