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交通规范大全》TBT3064-2023 轨道动力稳定车(第1-4部分).pdf
I C S 4 5.0 4 0s 2 4T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行 业 标 准TB/*T 3 0 6 4.1 一 3 0 6 4.4-2 0 0 3轨道动力稳定车T r a c k d y n a m i c s t a b i l i z e r2 0 0 3-0 3-1 2发布2 0 0 3-0 9-0 1实施中 华 少 L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发布I C S 4 5.0 4 0s 2 4T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铁 道 行 业 标 准TB/T 3 0 6 4.1-2 0 0 3轨道动力稳定车第 1 部分:整机性能T r a c k d y n a m i c s t a b i l i z e rP a r t 1:T h e w h o l e ma c h i n e p e r f o r ma n c e2 0 0 3-0 3 一 1 2发布2 0 0 3-0 9-0 1实施中 华 少 L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发布T B/了3 0 6 4.1-2 0 0 3Bli吕 T B/I 3 0 6 4 轨道动力稳定车 分为4 个部分:第 1 部分:整机性能;第 2部分:动力传动装置;第 3部分:系统性能;第 4部分:稳定装置。本部分为T B/1 3 0 6 4的第 1 部分。本部分应结合 T B/I 3 0 6 4的其他部分一并执行。轨道动力 稳定车是我国在吸收国际先进养路机械生产技术的 基础上,自 行开发 研制、实现批量生产的 大型养路机械。本部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是根据国际2 0 世纪9 0 年代轨道动力稳定车产品技术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多年来生产和使用轨道动力稳定车的经验,依据中国铁道特种车辆作业和走行技术条件制定的。本部分中规定的走行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完全符合我国相关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本部分中的整 机,指各个零部件及执行系 统组装完毕后的 轨道动力稳定车整体。整机性能包括轨道动力稳定车的作业性能和走行性能。本部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昆明机械厂。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志宇、沈德明、胡斌、程立。本部分2 0 0 3 年3 月首次发布。TB/T 3 0 6 4.1-2 0 0 3轨道动力稳定车第,部分:整机性能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轨道动力稳定车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整机的标志、包装和运输等。本部分适用于轨道动力稳定车(以下简称稳定车)的生产和检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 B 1 4 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 B 1 4 6.2 标准轨距 铁路建筑限界 G B/1 1 2 8 1 3-1 9 9 1 铁道车辆车钩缓冲 装置 组装技术条件 G B/1 1 7 4 2 6-1 9 9 8 铁道特种车辆和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 评定及试验方 法 T B/r 4 5 6-1 9 9 1 车钩、钩尾框技术条 件 T B/1 1 5 8 0-1 9 9 5 新造机车车 辆焊接 技术条件 T B/1 1 5 8 2-1 9 9 5 机车 车辆二氧化碳 气体保护焊技 术条件 T B/1 2 4 7 7-1 9 9 3 铁路道岔的 容许通 过速度 T B/1 2 4 7 9.1-1 9 9 3 线路机械通用试验方法整机 结构和运行性能 试验 T B/1 2 4 7 9.2-1 9 9 3 线路机械通用试验方法系统 性能 试验 T B/1 2 4 7 9.5-1 9 9 3 线路机械通用试验方法 轨道 动力稳定机械 T B/1 2 8 7 9.5-1 9 9 8 铁路机车车辆 涂料及涂装 第5 部分:客车、牵引动力车的防护和涂装技术条件 T B/r 2 9 1 1-1 9 9 8 车辆铆接通用技术条件 T B/T 3 0 3 2.1-2 0 0 2 D 0 8-3 2 型自动整平捣固车技术条件整机性能 T B/r 3 0 3 2.2-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 车技术条件 基础结构 T B/1 3 0 3 2.4-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车技术条件 走行系统 T B/1 3 0 3 2.5-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车技术条件 液压系统 T B/T 3 0 3 2.6-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车技术条件 制动系统 T B/1 3 0 3 2.7-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 平捣固车技术条件 气动系统 T B/1 3 0 6 4.2-2 0 0 3 轨道动力稳定车 第2 部分:动 力传动 装置 T B/1 3 0 6 4.3-2 0 0 3 轨道动 力稳定车 第3 部分:系 统性能 T B/r 3 0 6 4.4-2 0 0 3 软道动力稳宁车第4部分:稳宁装w基本参数 下列参数中与海拔有关的,以海拔 1 0 0 0 m及以下为准。3.1 作业条件3.1.,m度范围一1 0-4 0 Y T B/f 3 0 6 4.1-2 0 0 33.1.2 轨距1 4 3 5 n u n3.1.3 最大超高1 5 0 mm3.1.4 线路最大坡度3 3 l3.,.5 钢轨类型5 0 k g/m,6 0 掩/m,7 5 吨/m钢轨3.1.6 轴重(2 3 t3.1.7 最小通过曲线半径l o o m3.1.8 最小作业曲线半径1 8 0 m3.1.9 海拔高度(2 5 0 0 m3.2 车钩3.2.,车钩采用中心缓冲器式自 动车钩3.2.2 车钩中心距轨面高度8 8 0 mm 1 1 0 mm3.3 发动机额定功率)3 4 8 Ml h 功率、2 3 0 0 r/mi n)3.4 轮径0 8 4 0 m m3.5 走行3.5.1 最大双向自行速度)8 0 k m/h3.5.2 最大允 许联 挂速度)1 0 0 k m/h3.5.3 双向作业走行速度0-2.5 k m/h3.6 作业效率0.2 k m/h-2.5 k m/h3.7 测t系统精度3.7.1 纵向 水平精 度士 1 m m3.7.2 横向水平精度士1 n u n3.7.3 线路正矢精度士I mm3.8 电气系统工作电压2 4 V D C3.9 稳定装置3.9.1 振动频率0-4 2 Hz3.9.2 水平激振力0 一N-,N-l 6 0 k N X 23.9.3 垂直下压力0 一1 2 0 k NX2要求4.,一般要求4.1.1 所有 零部件 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采购和组装。4.1.2 所有焊接件焊缝的焊接、检查和验收应符合T B/1 1 5 8 0-1 9 9 5,T B/1 1 5 8 2-1 9 9 5 和产品图样的要求。重要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查。4.1.3 铆接结构质量应符合T B/1 2 9 1 1-1 9 9 8 的 规定。4.1.4 整车油 管、风管、电缆等分布合理,排列整齐,固定可靠。各系统无渗漏油、漏气、漏电。4.1.5 涉 及行车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重 要部位应设置双重保护。各安全保护及紧固 零部件、保护用橡胶型材等均应安全有效。4.1.6 整车油漆颜色、指示铭牌的位置应符合产品图样规定。其涂装及检查验收应符合 T B/T2 8 7 9.5-1 9 9 8 的规定。4.2 限界要求4.2.1 运行状态下,稳定车的整体轮廓尺寸应符合G日1 4 6.1的规定。4.2.2 作业状态下,稳定车的所有部分不得侵人邻线G B 1 4 6.2 规定的限界。4.3 车架 4T B/r 3 0 6 4.1-2 0 0 34.3.1 车架应能承受2 2 5 0 k N 的纵向压缩力。4.3.2 车架焊缝无漏焊,主要部件组焊位置符合设计要求。4.4 车钩缓冲装置4.4.1 稳定车采用中 心缓冲器 式自 动车钩。4.4.2 车钩中心距轨面高度为8 8 0 mm士1 0=,同车前后车钩中心线高度差不大于 l o m m.4.4.3 车钩缓冲 装置的 其他组 装要求 应符合G B/1 1 2 8 1 3-1 9 9 1 的 有关规定。4.4.4 车钩缓冲 装置装人整机后,按T B/1 4 5 6-1 9 9 1 的有关规定,对车钩进行三态作用及防 跳性能检查,应作用正常。4.5 司 机 室45.,前、后司机室的走行操作功能正常,安全保护装置显示正确。4.5.2 车体及安装在车 体外部的 各种 设备应能防止雨、雪、风、沙的侵袭。4.5.3 司机室内 部设计高度应 不低于 2 m,装饰材料具有良 好的 阻燃、隔音、隔热性能。4.5.4 司 机室应设有风扇和天窗 通风 设施。4.5.5 在开阔地带作业或运行,司机室门窗密闭时,司机室内稳态噪声应不大于 8 0 d B(A)o4.5.6 门 窗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且牢固可 靠,运行中 不得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司机室前窗应采用安全玻璃。4.5.7 刮雨器及喷水洗涤装置 应动作正常,动作范围 满足运行及作业要求。4.5.8 司机室在顶部天窗、侧窗和门关闭的条件下,经漏雨试验检查,无渗漏水现象。4.5.9 司机室应设有取暖装置。环境温度为一1 0 时,司机室内的温度应能加热到 2 3 士 2 C o4.5.1 0 司机室应设空调装置。环境温度为 4 0 时,司机室内的温度应能持续调整到 2 5 C12 Ca4.5.1 1 日光直射或夜间关闭室内照明灯后,距仪表和指示灯 5 0 0 mm处,应能清楚地辨别仪表显示值和灯光显示信号。4.5.1 2 夜间行车时,司机室照明灯关闭后,司机应能进行正常的观察和操作。各指示灯和照明灯不应引起司机对前方行车信号产生错觉。4.5.1 3 稳定车前照灯应符合 B/1 3 0 3 2.2-2 0 0 2的相关规定。4.6 整机高速走行性能4.6.1 稳定车通过道岔的性能应符合T B/1 2 4 7 7-1 9 9 3的要求。4.6.2 稳定车的 动力学性能试 验内容、试验项目、试验结果 应符合G B/1 1 7 4 2 6-1 9 9 8 的 要求。4.6.3 稳定车以8 0 k m/h 的速度运行,在风速不大于5 m/s、不擦伤车轮及钢轨的条件下,平直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辅助制动距离应不大于 4 0 0 m。在不大于 土4 l的直坡道上,紧急制动距离的修正应符合T B/T 2 4 7 9.1-1 9 9 3 的 规定。常用全制动后制动缸 压力由 最高 值缓解至3 5 k P a 的时间为5 s-8 s.4.6.4 单机运行试验按 T B/C 2 4 7 9.1-1 9 9 3规定或在试验台上连续运行不少于 1 5 0 mi n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后各系统工作状况检测结果应符合T B/1 2 4 7 9.2-1 9 9 3 的相关规定。其中走行车轴齿轮箱的试验结果应 符合本部分4.6.5 的规定。4.6.5 走行车轴齿轮箱在单机运行试验后,检测轴承部位温升不大于4 5 C,最高温度不大于 9 51C.齿轮箱无泄漏和异常响声。4.6.6 稳定车与其他线路机械编组运行,或以最高 l 0 0 k m/h的速度联挂于货物列车尾部运行时,车架及钩缓装置性能应符合规定要求。4.6.7 编组和联挂运行时,各部件无异常,各保护装置作用可靠,制动与缓解动作可靠。4.7 整机作业性能4.7.1 稳定车作业时,轨道应有明显的均匀下沉量,作业后应保持轨道原 有的 几何精度。4.7.2 稳定车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种联锁、控制和监测系统,各联锁、控制和监测系统应工作正常、显示准确。TB/r 3 0 6 4.1-2 0 0 34.7.3 稳定车 最大作业效率应达到本部分3.6 的 规定。4.7.4 稳定车的作业走行驱动性能正常,并符合 T B/r 3 0 6 4.3-2 0 0 3的相关要求。4.7.5 稳定装置在曲线、直线上,均应收放自 如。4.7.6 作业走 行速度低于0.2 k m/h 时,稳定装置 不允许启振。4.7.7 液压油箱油温不大于8 0 1C;液压马达温度不大于8 5 C。4.7.8 整车 其他各部工作正常。4.8 动力传动系统4.8.1 发动机 应运转平稳,具有全程调速、手动调速、气动或电动远程控制功能。各监控仪表配置齐全,读数符合规定要求。4.8.2 动力换挡变速箱工作正常。各换挡位置准确,换挡过程平稳、灵活,指 示灯显示正确、灵敏。4.8.3 各离 合器工作可靠,指示灯显示正确。4.8.4 其他各齿轮箱轴承部位温度正常,传动无异响。4.8.5 传动轴 运转平稳,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4.8.6 所有工作机构监视系 统指示灯显示正确。4.9 走行系统 走行系统应符合T B/T 3 0 3 2.4-2 0 0 2的相关规定。4.1 0 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的作业走行驱动、振动驱动及 作业系统控制功能正常、准确。液压系统及其各部件应符合T B/1 3 0 3 2.5-2 0 0 2的相关要求。4.1 1 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的自动制动、单独制动、紧急制动、辅助制动和手制动功能正常。制动系统及其各部件应符合T B/T 3 0 3 2.6-2 0 0 2 的 相关要求。4.1 2 气动系统 气动系统对测量小车、测量弦、柴油机油门、雨刮器、风喇叭等的控制功能应正常。气动系统及其各部件应符 合,B/1 3 0 3 2.7-2 0 0 2 的要求4.1 3 电气系统 电 气系 统对传动系统、稳定装置和各辅助装置的控制功能应正常。电气系统及其各部件应符合T B/T3 0 6 4.3-2 0 0 3 的要求。4.1 4 ON f系统 测量系 统对轨道几 何尺寸的测量和记录功能应正常,测量系统及其各部件应符合T B/1 3 0 6 4.3-2 0 0 3 的要求。4.1 5 稳定装置 各工作油缸动作灵活,不得有爬行现象,锁定装置灵活、可靠。其余要求按T B/T 3 0 6 4.4-2 0 0 3 执行。试验方法5.1 走行性能试验5.,动力学性能试验按 G B/1 1 7 4 2 6-1 9 9 8 的规定进行。5.1.2 稳定车最终交付用户前应在干线上作运行试验,试验按本部分4.6.4,4.6.5 的要求进行。5.1.3 紧急制动和辅助制动距离按本部分4.6.3 和 T B/1 2 4 7 9.1-1 9 9 3中紧急制动距离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5.2 作业性能试验5.2.1 在稳定车作业过程中,用光电转速表进行振动频率测定。5.2.2 稳定车作业后记录仪数据与线路实际检测结果比较,应符合本部分 3.7 的规定T B/P 3 0 6 4.1-2 0 0 35.2.3 用本机上的测量系统或水平仪检测稳定车作业前、后轨道的几何尺寸,应符合本部分4.7.1的规定。5.3 垂直下压力验算 用压力折算法验算稳定装置的垂直下压力。5.4 其他试验 对 本章中 未提及的其他项目 的试验方法,均按T B/r 2 4 7 9.1-1 9 9 3,T B/T 2 4 7 9.2-1 9 9 3,T B/T2 4 7 9.5-1 9 9 3,T B/T 3 0 3 2.1-2 0 0 2,T B/T 3 0 3 2.2-2 0 0 2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规则6.,型式检验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设计的产品;b)有重大技术改进、其性能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年以上(包括三年)又重新制造,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d)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材料的改变可能影响到系统的某些性能时,应对部分或全部进行型式检 验;e)转厂后开始生产的稳定车;f)生产五年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项目、内容(表1)表,型式检验和 出厂检验项 目序 号检脸内容检验项目型式检验(S)出厂检验(T)1一 般 要 求4.1.1-4.1.6ST2轴 重、限 界4.2.1ST3.1.6,4.2.2ST34车 架 及 钩 缓 装 置3.2,4.3.2,4.4,4.6.7ST54.3.1,4.6.6S6司机 室4.5.1,4.5.3 一4.5.1 2ST4.5.2,4.5.1 3S7S走 行 性 能4.6.1,4.6.2S4.6.3一 4.6.5ST91 0作 业 性 能3.7,4.7ST1 1动 力 传 动 系 统3.3,4.8ST1 2走 行 系 统3.5.),03.1.7,3.1.8,3.5 6)SST1 31 44.9按 T B/1 3 0 3 2.4-2 0 0 2的相关规定执行T B/P 3 0 6 4.1-2 0 0 3表 1(续)序号检验内容检验项目型式检验(S)出厂检验(T)1 5 液压系统、制动系统、气动系统及测量系统 4.1 0,4.1 1,4.1 2,4.1 4的功能要求ST 4.1 0,4.1 1,4.1 2,4.1 4的其余要求 按 T B/1 3 0 3 2.5-2 0 0 2,T B/C 3 0 3 2.6-2 0 0 2,T B/1 3 0 3 2.7-2 0 0 2,T B/1 3 0 6 4.3-2 0 0 3 的相关规定执行1 61 7电气系统3.8,4.1 3ST1 8作业装置3.9.1,3.9.2,4.1 5ST1 93.9.3S整机的标志、包装和运输7.,标志 稳定车上的“禁止驼峰”、“禁止烟火”、“架车”、“禁止溜放”、“禁止攀登”及操作指示标志和整车标牌和铭牌,应符合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各部件单独供货时,应在部件的显著位置设有部件标牌。7.2 包装7.2.,空气制动系统 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a)前后司机室的自动制动阀和单独制动阀手柄应取出,并随车发运;b)关闭中继阀的列车管塞门;c)开放无动力回送塞门;d)制动缸最高压力应调整为 1 8 0 k P a-2 2 0 k P a o7.2.2 放尽柴油箱和 加热器油箱中的燃油。7.2.3 更换系 统液压油,更换电 气系统主电 瓶。7.2.4 以 下零部件应卸掉单独包装:正矢弦、记录仪正矢测量传感器、抄平弦及附属固定件、两根输出传动轴,如图1 所示。拆 下 图 1 拆除输出传动轴示意图7.2.5 以下部件除设计中已规定的锁定方式外,还应捆扎、加固。a)各测量小车的活动构架;b)两个稳定装置应用钢丝绳及钢丝卡捆扎牢固;c)各车轴齿轮箱应有防脱加固处理;d)车体下部的各悬挂装置应有防脱加固处理。8T Bi T 3 0 6 4.1-2 0 0 37.2.6 以下部件应用塑料布包扎:司机室以外的各种照明 灯、仪表及仪表箱、传感器、行程开关、外露式调节旋钮及手柄、锁定后的电子 摆、速度传感器测量轮装置。7.2.7 以 下部件应加挂锁锁定:a)蓄电池箱;b)柴油箱放油截止阀;c)末级离合器置空挡位加挂锁锁定,并由押运人员确认;d)作业车轴齿轮箱应置于空 挡位,并由 押运人员确认。7.2.日 前后司机室侧窗玻璃应有保护措施。7.2.9 稳定车出厂时,应附 有下列 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电气、液压、制动、气动系统原理及布置图、主要部件装配图、随机工具明细表、备品明细表、配件目 录、装箱单。7.3 运输7.3.1 稳定车整机运输应按无动力附 挂运输办理,挂于列车 尾部(守车前),联挂速度不超过最大允许联挂速度。7.3.2 整车应按规定加足机油和润滑脂(油)。7.3.3 无动力附挂运输应有专人押运。I C s 4 5.0 4 0S 2 4T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行 业 标 准T B/T 3 0 6 4.2-2 0 0 3轨道动力稳定车第 2 部分:动力传动装置T r a c k d y n a m i c s t a b i l i z e rP a r t 2:D y n a mi c d r i v e u n i t2 0 0 3-0 3-1 2发布2 0 0 3-0 9-0 1实施中 华 少 L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发布T B/f 3 0 6 4.2-2 0 0 3o li吕 本部分为 B/1 3 0 6 4 轨道动力稳定车 的第 2 部分。T B/1 3 0 6 4分为4个部分,其他部分为:第 1 部分:整机性能;第3 部分:系统性能;第4 部分:稳定装置。本部分应结合 B/1 3 0 6 4的第 1 部分一并执行。轨道动力稳定车是我国在吸收国际先进养路机械生产技术的基础上,自行开发研制、实现批量生产的大型 养路机械。本部分中 规定的 动力传动装置技术要求,是根据国际2 0 世纪9 0 年代轨道动力稳定车产品总体技术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多年来生产和装机使用的轨道动力稳定车动力传动装置的经验,依据中国铁道特种车辆作业和走行技术条件及传动装置匹配要求制定的。本部分中动力传动装置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柴油机、弹性联轴器、液力机械变速箱、分动齿轮箱、万向传动轴、车轴齿轮箱、转向架和基础制动装置等部件的技术要求。本部分由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昆明机械厂、铁道专业设计院。本部分起草人:赵凤德、胡斌、程立。本部分2 0 0 3 年 3 月首次发布。T B/C 3 0 6 4.2-2 0 0 3轨道动力稳定车第 2 部分:动力传动装置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 轨道动力稳定车动力传动装置的 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轨道动力稳定车(以下简称稳定车)动力传动装置的生产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G B/1 6 4 0 4-1 9 8 6 齿轮装置噪 声声功率级测定方法 T B/1 3 0 3 2.3-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 车技术条 件动力 传动系 统 T B/1 3 0 3 2.4-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 车技术条件 走行系 统 TB/1 3 0 6 4.1-2 0 0 3轨浦动 力稳宁车第 1部仆.招胡件能3 基本参数 下列参数中 与海拔有关的,以海拔1 0 0 0 m及以 下为准。3.1 柴 油 机3.1.1 额定功率)3 4 8 k W(1 h 功率、2 3 0 0 r/m i n)3.1.2 额定转速2 3 0 0 r/min3.1.3 最大输出扭矩1 9 0 0 N m(在 1 5 0 0 r/mi n 时)3.,.4 空气压缩机排量9 0 0 mL/r3.2 液力机械变速箱3.2.,传递功 率)3 8 0 k W3.2.2 输人转速2 5 0 0 r/m i n3.2.3 涡轮最大输出扭矩2 6 0 0 N m3.2.4 液力变矩器变矩比范围0.9 2 3-3.3 5 83.3 分动齿轮箱传递功率)3 5 0 k W3.4 转 向 架3.4.,转向架轴距)1 5 0 0 二3.4.2 轮径 8 4 0 二3.4.3 构造速度)1 0 0 k m/h3.4.4 通过最小曲线半径l o o m3.5 走行车轴齿轮箱传递功率)1 7 0 k W轴3.6 作业辅助驱动车轴齿轮箱传递功率)4 0 k W/轴要求4.1 总体要求T B/T 3 0 6 4.2-2 0 0 34.1.1 所 有零部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采购和 组装。4.1.2 动力传动 装置应能满足T B/1 3 0 6 4.1-2 0 0 3 规定的 整机双向自 行和作业走行速度要求。4.1.3 系统 应能为 整车的电源、液压源 和气源提供所需的动 力。4.1.4 柴油 机、液力 机械变 速箱应设有压力、温度故障报警装置。4.1.5 各联接螺栓紧固扭矩应达到规定值,防松元件齐全、完好、有效。4.1.6 消 音器涂银粉漆。其他部件涂装应符合T B/1 3 0 6 4.1-2 0 0 3 的 规定。4.2 柴油机、弹性联轴器、液力机械变速箱、分动齿轮箱和万向传动轴 柴油机、弹性联轴器、液力机械变速箱、分动齿轮箱和万向 传动轴应符合T B/1 3 0 3 2.3-2 0 0 2 的相关要要。4.3 液 压马达离合器4.3.1 液压马达离合器拨 叉的离合转换位置准确、可靠,无卡滞。4.3.2 总装机前液压马达离合器与分动齿轮箱一同进行台架磨合试验,不 得有异常响声。4.4 转向 架、车轴齿轮箱及基础制动 转向 架、车轴 齿轮箱及 基础制动应符合 B/1 3 0 3 2.4-2 0 0 2 的相关要求。5 试验方法5.1 噪声的测试方法按;B/1 6 4 0 4-1 9 8 6的相关规定执行。5.2 本部分中未 提及的其 他项目 的试验方法,均按T B/1 3 0 3 2.3-2 0 0 2 和T B/1 3 0 3 2.4-2 0 0 2 的相关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6.2 进行型式检验的条件按T B/I 3 0 6 4.1-2 0 0 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项目、内容见表 t o表,序 号检验内容型式检验(s)s出厂检验(T)基本参数T一T-T5一542一44 P.体要求 液压马达离合器 柴油机、弹性联轴器、液力机械变速箱、分动齿轮箱和万向传动轴型式 检验和出 厂检验 项目 检验项目3.1 一 3.3,3.4.3,3.4.4,3.5,3.6 3.4.1,3.4.2 4.1 4.3转向架、车轴齿轮箱及基础制动 s 按 TB/r 3 0 3 2规 定 执 行 按 T B/1 3 0 3 2规 定 执 行3-2 0 0 2的相关4-2 0 0 2的相关T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铁 道 行 业 标 准T B/F 3 0 6 4.3-2 0 0 3轨道动力稳定车第 3 部分:系统性能T r a c k d y n a mi c s t a b i l i z e rP a r t 3:S y s t e m p e r f o r m a n c e2 0 0 3-0 3-1 2发布2 0 0 3-0 9-0 1实施中 华 少 味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发布TB/P 3 0 6 4.3-2 0 0 3B l1吕 本部分 为T B/1 3 0 6 4 轨道动力稳定车 的 第3 部分。T B/1 3 0 6 4 分为4 个部分,其他部分为:第 1 部分:整机性能;第 2 部分:动力传动装置;第4 部分:稳定装置。本部分应结合 T B/1 3 0 6 4的第 1 部分一并执行。轨道动力稳定车是我国在吸收国际先进养路机械生产技术的基础上,自行开发研制、实现批量生产的 大型养路 机械。本部分中 规定的轨道动力稳定车各系统性能技术要求,是根据国际2 0 世纪9 0 年代轨道动力稳定车产品总体技术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多年来生产和装机使用的轨道动力稳定车各系统的经验,依据中国铁道特种车辆作业和走行技术条件及系统匹配要求制定的。本部分中 系统性能所涉及的 范围,主要包括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气动系统和测量系统的技术要求。本部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昆明机械厂、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本部分起草人:王建宏、胡斌、程立、杨志宇、严巨龙。本部分 2 0 0 3年3月首次发布。T B/T 3 0 6 4.3-2 0 0 3轨道动力稳定车 第 3 部分:系统性能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轨道动力稳定车各系统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轨道动力稳定车(以下简称稳定车)各系统的生产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T B/1 1 3 9 4-1 9 9 3 铁道机车动车电子装置 T B/T 3 0 3 2.5-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车 技术条件液压系 统 T B/1 3 0 3 2.6-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车 技术条件制动系 统 T B/T 3 0 3 2.7-2 0 0 2 D 0 8-3 2 1 U自 动 整平捣固车 技术条件气动系 统 T B/P 3 0 3 2.8-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整平捣固车 技术条件电气系 统 T B/T 3 0 3 2.9-2 0 0 2 D 0 8-3 2 型自 动 整平捣固车 技术条件测量系 统 T B/1 3 0 6 4.1-2 0 0 3 轨道动力稳定车第 1部分:整机性能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 单弦(正矢)测f系 统 s i n g l e c h o r d(v e r s in e)m e a s u r e s y s t e m 由 单根正矢 钢弦及其与之相连的各测量小车组成,用于 测量 轨道方向 偏差的 稳定车测量系 统,见图1所示。3.2 双弦(抄平)测f*统 d o u b le c h o r d(l e v e l l i n g)m e a s u re s y s t e m 由两根抄平钢弦及其与之相连的各测量小车组成,用于测量轨道纵向水平偏差的稳定车测量系统,见图 1 所示。4 基本参数4.1 电 气系 统4.1.,电气系统作业条件4.,.,.1 相对湿度4.1.1.2 温度范围4.1.2 系统供电电源4.1.3 系统主蓄电池4.1.4 供电发电机4.1.5 轨道作业下沉量控制4.1.5.,控制范围最湿月月 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 0 9 6(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 5 C)一1 0一4 01C(2 4 土 全)V D C2 4 V/1 9 5 Ah2 8 V D C,总容量不小于4.5 k V A0一 2 0 n u nT B/r 3 0 6 4.3-2 0 0 3作业方向单 位 为 毫 米5 1 405 1 4 0姿A 一 一 一 后测量小车测量点;B 中间测量小车测量点;1一正矢测量小车测量点;卜 一 一 前测量小车测量点;E 一 一 一 后测杆测量点;F 前测杆测量点;一中间测杆测量点;1 后电子摆;2 加速度传感器;3 正矢传感器;4 正矢测量弦;5 前电子摆;6 振频传感器;7高度传感器;8 抄平弦4.1.5.2 控制精度4.1.6 作业振动 频率 控制范围4.1.7 作业走行控制范围4.2 液压系统4.2.,作业控制回 路工作压力4.2.2 作业走行回 路工作压力4.2.3 振动驱动回路工作压力4.2.4 空调装置回路工作压力4.3 制动系统4.3.,空气压缩机排风量4.3.2 总风缸压力 1 R图,单弦及双弦测t系统示意图 1 6 0 k N x 20 一1 2 0 k Nx 2(无级调节)要求4.,总体要求4.1.1所有零部 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采购和组装。4.1.2 所有焊接 件焊缝的焊接、检查和验收应符合T B/T 1 5 8 0-1 9 9 5,T B/T 1 5 8 2-1 9 9 5 和产品图 样的要求4.1.3 稳定装置 应适应5 0 k g/n,6 0 k g/m,7 5 k g/m 的 钢轨类型。4.1.4 前后稳定装置作业时,应在水平方向 产生同 步振动,水平激振力符合设计要求,在垂直 方向 不产生振动。4.1.5 稳定装置台架试验时,产生的 噪声应小于8 5 d B(A)o4.1.6 稳定装置应能提起、悬挂并锁定在车体上,以满足稳定车运行的需要。4.1.7 稳定装置作业时,由车体牵引,稳定装 置与车体 之间 应安 装减振、缓冲 装置。4.1.8 稳定装置应提供监测作业频率的 测速接口。4.1.9 稳定装置激振轴轴向 窜动量应不大于 0.8 m m.4.1.1 0 稳定装置涂装颜色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涂装及检查验收应符合T B/T2 8 7 9.5-1 9 9 8 的规 2 5T B/C 3 0 6 4.4-2 0 0 3定。4.1.1,在正常作业情况下,稳定装置的重要零部件无故障作业时间应不少于 1 0 0 0 h o4.1.1 2 稳定装置台架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4.1.1 2.1 稳定 装置出 厂前,应进行台架试验;4.1.1 2.2 运动部件之间的相对运动应准确;4.,.1 2.3 油缸等密封部位无泄漏,运转无异常响声。4,.1 3 稳定装置连续运转2 h 以上,激振轴轴承座处最高温度不应大于 1 0 0*c04.2 主要零部件要求4.2.1 油缸 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2.2 箱体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查,不允许有裂纹。4.2.3 轮轴部件4.2.3.,组装完毕后,滚轮相对轮轴不应有轴向 窜动。4.2.3.2 轮轴外圆 表面应经探伤,不允许有裂纹和周向 发纹。4.2.4 夹钳轮部件4.2.4.,组装完毕后,夹钳轮应能灵活转动。4.2.4.2 夹钳轮轮缘处相对于夹钳体的 摆动量应不大于 2 m m.4.2.5 激振部件4.2.5,激振轴外圆表面应经探伤,不允许有裂纹和周向发纹。4.2.5.2 齿轮齿面应经探伤,不允许有裂纹和轴向发纹。试验方法5.,油缸试验 油缸试验按 G B/T 1 5 6 2 2-1 9 9 5的规定进行。油缸耐久试验全行程往复运动次数为 2 0万次。5.2 稳定装置台架试验5.2.,试验前,应给各润滑部位注人足量的润滑油和润滑脂。5.2.2 试验条件 a)试验供油压力5 MP a o b)台架试验累计运转应不少于1 0 6 转。额定转速工况下,正、反转时间各不 少于1 h a c)试验时,每隔1 h 测量各轴承温度,随时观察液压、润滑及软管情况。5.3 激振频率检测 用测速计检测稳定装置的激振频率。5.4 垂直下压力试验 稳定装置装人整机后,垂直下压力试验按T B/T 3 0 6 4.1-2 0 0 3的相关规定执行。5.5 其他试验 对本章中未提及的其他项目 的试验方法,均按T B/1 2 4 7 9.5-1 9 9 3 的相关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 厂检验。6.2 进行型式检验的条件按 T B/1 3 0 6 4.1-2 0 0 3中的相关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项目、内容见表 1 oTB/P 3 0 6 4.4-2 0 0 3表,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内容检验项目型式检验(S)出厂检硷(T)1稳定装置3.3,4.1.1 1S3.1,3.2,4.1(除 4.1.1 1 外)ST23油 缸 G B/1 1 5 6 2 2-1 9 9 5中规定的耐久性试验、高温试验、负载效率试验、耐压试验S G B/1 1 5 6 2 2-1 9 9 5中规定的其余项目试验ST45箱体、轮轴、夹钳轮、激振部件4.2.2-4.2.5ST标志、包装和贮存7.,标志 在每套稳定装置箱体中央上部安装铭牌,铭牌上标明产品名称、编号、制造单位和出厂日期。7.2 包装7.2.1 稳定装置可用专用铁箱或木箱包装;7.2.2 稳定装置 应固定在包装箱内;7.2.3 稳定装置 非油漆外露表面应涂上防锈油脂;7.2.4 包装箱内 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出厂文件;7.2.5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名称,制造单位和运输保护标志。7.3 贮存 稳定装置应贮存在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酸、碱及其他能引起化学反应的物品存放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