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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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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pdf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编制说明 1、修订过程 1.1 2007 年 5 月立项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 2007 年 9 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1.3 2007 年 11 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 容规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1.4 2008 年 5 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1.5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 容规 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1.6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分别于2008 年 1 月和2008 年 7 月组织召开了 2次专题研讨会,专题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方案。1.7 2008 年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1.8 2008 年 9 月容规的报批稿正式报送国家质检总局,2008 年 10 月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1.9 2009 年 4 月工作组回复了 WTO/TBT 的咨询意见,并且于 2009 年 5 月在北京召开了 容规 定稿会,最终确定了 容规报批稿的内容。1.10 2009 年 7 月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务会上讨论通过了容规报批稿。2、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21 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2.2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2.3 解决 容规 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2.4 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2.5 体现节能原则;2.6 促进生产,方便企业;2.7 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2.8 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2.9 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3 主要变化 3.1 适用范围 调整总体适用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按条例方式定义压力容器;明确部分适用、不适用的具体情况;去掉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规定,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定义之),另行制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保持条例、容规、1999 版容规的协调与连续性: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只需满足总则、设计、制造的有关要求;容积大于 1L 并且小于 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 150mm,只需要满足设计、制造许可规定,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L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制造许可规定,并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并且简化上述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要求。调整 1999 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入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仍然不在容规监督管理范围内。3.2 信息化要求 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报废)整个周期内进行动态监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今后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3.3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考虑 与欧盟承压设备分类方法的指导思想接轨,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仍然划分为三类(I 类、II 类和 III 类),利用 pV 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3.4 新技术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3.5 引用标准 将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一分析设计标准、GB 151管壳式换热器、GB 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 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JB/T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等符合现行法规的产品标准列为容规的引用标准,直接加以引用。3.6 材料制造许可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要求对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进行型式试验。3.7 材料质量证明书 针对材料质量证明书问题,对实施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质量证明书原件。3.8 材料成分、性能 对一般压力容器用钢的硫、磷含量要求不变,提高对高强钢和低温钢硫、磷含量的要求。除化学成分外,增加冲击功、伸长率等基本要求。3.9 复合材料 增加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的基本要求。对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冲击功合格指标等进行规定。3.10 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 根据目前实际应用情况及技术发展前景,适当调整铸铁、有色金属等的使用压力、温度限制范围;并增加对钽、锆、铌及其合金等材料的原则规定。3.11 国外材料 设计者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3.12 新材料的范围 进一步明确新材料的范围。3.13 材料复验 部分取消有关钢板复验的强制性规定。3.14 设计资质 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改变目前单纯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批准的行政方式。凡是按境外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也必须符合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3.15 风险评估报告 对第 III 类压力容器,设计时要求设计者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3.16 节能要求 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提出基本的节能降耗要求。3.17 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者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保障设计输入条件的可靠性。3.18 液化气体压力 对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原来规定 50饱和蒸气压力为设计压力,现修改为工作压力。3.19 安全系数调整 通过专项研究,调整钢材安全系数。对钢材规则设计,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 3.0 调整为 2.7、屈服强度的安全系数由 1.6 调整为 1.5;分析设计,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 2.6 调整为2.4、屈服强度的安全系数 1.5 不变。同时,钛及钛合金、镍及镍合金规则设计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相应地由 3.0 调整为 2.7。除钢材、钛镍及其合金外,其他有色金属、螺栓、铸铁等尚未开展有关研究,故其安全系数暂不调整。3.20 焊接接头系数 对焊接接头系数只提出要考虑对强度削弱的原则要求,具体取值按引用标准选取,不在法规中列出具体焊接接头系数。明确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无损检测。3.21 快开门容器 明确快开门结构的定义,并要求在设计时考虑疲劳载荷因素的影响。强调快开门应当具有安全联锁功能,不再强调安全联锁装置。同时,去掉“同步的报警功能”要求。3.22 容器制造许可 取消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明确对境内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统一实行制造许可制度。明确蓄能器型式试验要求,明确对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3.23 出厂资料 保留原出厂资料基本要求,增加受压元件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焊接记录要求;删除 1999版容规附件三、附件七中具体质量证明文件的格式要求,只保留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格式(产品数据表)。3.24 焊接工艺评定 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 JB 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统一焊接工艺规程(WPS)、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焊接作业指导书(WWI)等名词术语并且与国际接轨。要求监检机构派出的监检人员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的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至少保存 5年。3.25 焊接试件(板)随着焊接工艺评定的推广普及,产品焊接试件己不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为了节约用材,减少能源与工时的无谓消耗,尽量与境外通行的做法取得一致,促进外贸的发展,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对 1999 版容规焊接试件的规定进行重大修改:减少了需制备焊接试件的产品的数量,不再要求焊接工艺纪律检查性质的试板,只保留低温压力容器、需经过热处理改善力学性能指标、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标准或者图样要求的压力容器制作产品焊接试板。3.26 无损检测方法选择 根据无损检测技术发展现状,规定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超声检测包括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和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当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采用射线检测或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做为附加局部检测。3.27 耐压试验 除液压试验、气压试验外,增加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有关规定。取消有关耐压试验试验温度、保压时间等具体硬性规定,修改为给出确定这些试验参数的基本原则,根据容器的实际情况由制造单位控制。在液压试验合格条件中,取消“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这一规定。3.28 泄漏试验 除气密性试验外,增加氨检漏试验、卤素检漏试验和氦检漏试验等有关规定。3.29 胀接 仅保留对胀接的一些基本要求,要求工厂制定相应的胀接工艺,按程序实施,去掉难以操作的胀管率控制等细节要求。3.30 有色金属容器 因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标准已基本建立,考虑到原技术内容近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规定的材料牌号以及加工要求都已经过时,故取消1999 版容规中对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技术细节内容,只保留一些基本安全要求。3.31 搪玻璃压力容器 根据搪玻璃行业现状及压力容器技术发展,取消有关搪玻璃压力容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使用沸腾钢、可以免做或者以批代台进行耐压试验等。3.32 安装改造维修 明确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开工告知。明确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要求。3.33 年度检查 强调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主体,提出年度检查的要求,并且规定了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检验人员和资质。3.34 超使用年限容器 增加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 20 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规定。3.35 报废过户移装容器 增加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的强制性条款,并对停用、过户、移装提出了管理要求。3.36 装卸连接装置要求 增加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的连接装置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对材料、连接方式、联锁保护装置的要求,特别是对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爆破压力、水压试验等要求。3.37 应急预案 增加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等要求。3.38 定期检验 强调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原则规定定期检验的方法和项目,取消那些已经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如检验周期延长或者缩短的特殊规定、耐压气密试验要求、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等内容。3.39 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耐。修订后,取消 1999 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只有在对压力容器进行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耐压试验。3.40 合于使用评价 规定可以对安全状况等级定为 4 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 止 使 用 的 压 力 容 器,参 考GB/T 19624-2004 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标准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价(缺陷安全评定)。简化程序,不再需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改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评定结果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3.41 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 规定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在用压力容器,可以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RBI),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检验策略,确定检验周期。3.42 安全附件 明确实行制造许可的安全附件种类(安全阀、爆破片);取消年度检查、定期检验中已经规定的在用安全附件检查、检验要求,避免重复。第二章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条文释义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释义:2003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73 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3 年 6 月 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因此,本规程的制定依据也相应变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条例颁布后,于 2007 年启动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 月 24 日第 549 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将水处理的要求加入等。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 3 次修订。1981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 年 4 月正式执行。1990 年进行第 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 1991 年 1 月正式执行。1999 年进行第 2 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 154号)正式颁布,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本次修订为第 3 次修订,于2007年 5 月开始,2008 年 10 月完成报批稿,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拆分为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 TSG R0005-20XX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同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体系。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释义: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规程将1999 版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内容全部取消,另行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进行规定。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移动冰箱(冰柜、冷藏车)上的压力容器、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释义:根据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压力容器”定义的内容修改,予以细化,确切地给出本规程的管理范围。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了条例定义范围中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条例压力容器定义中的“最高工作压力”实质上就是工作压力,因为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使用工作压力这一术语更规范;条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定义中,“且压力与容积”的“压力”应当明确为“工作压力”;“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的“和”应当为“以及”,气体、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是并列的3 类介质,中间连接词用“以及”更恰当、准确。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1999 版容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多属于小型压力容器,这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在本规程 1.4 条又对这些容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这样既满足了条例的规定,又符合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对于符合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 20 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 20 年)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 6.10 的规定办理。注 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注 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释义:注 1-2 给出了压力容器工作压力的定义。1999 版容规注 1 中所定义的最高工作压力,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因在定义中已经有“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术语上再加一个“最高”重复,没有必要;并且,我国压力容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容积(注 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有时内件体积的计算十分复杂,是否考虑内件的体积由设计者决定,如果不扣除内件的体积,对于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危险性考虑)是偏于保守的,故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一般指需要采用破坏方式才能拆卸的连接,比如焊接连接。注 1-4 指主要盛装液体介质,同时有顶部气封的承压容器,应当按其正常工作状态时的气相空间和该气相空间的工作压力来判断其是否为压力容器。1999 版容规中对气相空间注有“(非瞬时)”,也是指正常工作状态。应当注意的是,判断一个设备(容器)是否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时,用的是“工作压力”,进一步划分压力容器类别时,用的则是“设计压力”。如果一个设备(容器)因为工作压力小于 0.1MPa而判断其不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即使其设计压力大于 0.1MPa 也不需按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更不用划分类别。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释义: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 A 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 I 类压力容器。1999 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上。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3、4 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释义:与 1999 版容规第 2 条 2 款相比,增加了总则要求,保持了设计、制造要求,简化了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要求。本规程不仅考虑压力、容积,还采用pV 值控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并确定容器的类别,容器的 pV 值表征了容器中蕴含的能量,反映了容器的危险程度。1999 版容规中仅以压力或者容积单独来界定容器的危险性显得不够充分,故取消 1999 版容规中的(1)(2)两项,对容积较小的压力容器在 1.4.2 和 1.4.3 中规定。1999 版容规中此条包括锅炉房内的分气缸,分气缸属于压力容器,并无特殊性,1999 版容规修订时,考虑分气缸主要由锅炉制造单位制造,选择材料主要为209 或者 16Mng 等锅炉材料,因此列于此条,没有要求选择容器材料。目前,随着锅炉压力容器统一朝着承压设备方向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也逐步统一,在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中,合并了原 GB 713 和 GB 6654,已将 209、20R 统一为 Q245R,将 16Mng、16MnR 统一为 Q345R,已经不存在材料牌号问题了,故此次修订不再将锅炉房内的分气缸特殊处理,而是作为一般压力容器要满足本规程的要求,不仅要使用登记,还要进行定期检验等。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可以采用此特殊规定。“空分设备中的冷箱”不是一个单体设备(容器),而是多个设备组成的集合体,冷箱内的各承压容器按各自的参数确定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现改成“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更确切。新增加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进入容规适用范围,调整 1999 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些热交换器在国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本规程。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 SF6,压力为 0.3-0.65MPa,容积为 200-1800L。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 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 12,不能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应当满足。本规程 1.4.1 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 I 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安装告知、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 20 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 20 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 6.10 的规定办理。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 1L 并且小于 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 150mm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3.1、4.1.1 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L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4.1.1 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释义: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 1999 版容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多属于小容积压力容器,这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对本条所述的这些小容积容器的管理,只要求其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许可证,并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即可,而不需要满足本规程的其他要求,体现按不同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监管方式的思想。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 升的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实验室工艺试验研究、测试分析(且绝大多数由使用者自行设计、用途特殊),其危险性很小,即使发生事故,危害也不是很大,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只要求其制造单位持有 D1 或其以上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在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管理下制造即可。本规程 1.4.2 和 1.4.3 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 I 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 20 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 20 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 6.10 的规定办理。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 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 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释义: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范 围 内,但 只 需 满 足 相 应 的 TSG R0002-2005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医用氧舱不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自然本规程也不适用。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因此这些设施中的压力容器也不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内。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明确规定其亦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除上述余(废)热锅炉外,其他余(废)热锅炉都适用于本规程。实际上,无论是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是按本规程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都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其本质都应当是安全的。成套装置中的余(废)热锅炉,设计时还应当考虑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要求等问题,因为锅炉和容器的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检验周期及方法是不同的,这会影响成套装置的停车检修周期。为避免混淆,成套装置中属于压力容器的余(废)热锅炉也可以不称为“锅炉”,而称为“蒸汽发生器”、“余热回收器”等更合适。本规程不适用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 的承压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的承压容器,此处的“瞬时”指不属于正常工作状态。本规程不适用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主要指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与 GB 150 的规定一致。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承压容器,转动机器装置中的其他附属容器(如缓冲罐、分离罐、蓄能器、储气罐等),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均属于压力容器,应当按本规程进行管理。1999 版容规第 3 条 7 款中的“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这些热交换器的发展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故本次修订将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中的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列入本规程1.4.1 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行业情况及安全性考虑,将波纹板换热器中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一般先从垫片处发生泄漏,不会发生爆炸事故)、空冷式热交换器和冷却排管仍然排除在外,不适用于本规程。到目前为止,这些设备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少。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释义: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按本条的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本体又包括受压元件和相关联的零部件、部位。明确规定压力容器的范围、本体、安全附件、(主要)受压元件等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基本安全要求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最终要落实到容器本体、安全附件或者主要受压元件上。同时,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如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定期检验时只对压力容器的本体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安全附件的检验结果影响到容器能否投入使用,但不参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压力容器中直接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零部件为受压元件。受压元件以外的其他部件为非受压元件。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应力分析表明,开孔补强圈本身的应力很小,主要是局部区域的应力集中。设备法兰指承压筒体与封头(管箱)、或者筒体与筒体之间的连接法兰,或不直接与外部管道法兰相连接的法兰(如:人孔盖、人孔法兰等)。设备主螺柱系指紧固承受内(或外)压、起密封连接作用的法兰和垫片所用的螺栓或螺柱,不包括内构件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 A。释义:本规程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类别划分(包括 1.4 条中的压力容器),这是一个基本要求,而不管其监督管理方式,分类方法见附件 A。对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类别划分方法,可以暂时不划分类别;如果需要划分,超高压容器可以划分为第III 类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 A 的方法划分,简单压力容器可以划分为第 I 类容器。将来进一步修订上述规程或者合并时,将纳入这些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并逐步形成对三类压力容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以改变目前某些压力容器游离于三个类别之外的不合理现象。对于本规程 1.4 条的压力容器,已将此类容器统一划分为第 I 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危险性与其所盛装的介质、设计压力、容积、以及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有关,pV 乘积愈大,则容器破裂时释放的能量愈大,危险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安全监察要把有限的力量集中在危险性大的设备上,协调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关系,为此,1999版容规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上就将其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监管。国际上,也采用类似的思想对压力容器进行类别划分,并由此提出不同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要求。由于各国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工业基础和管理体系的差异,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基于危险性进行分类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欧盟 97/23/EC承压设备法规,根据允许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温度下的蒸汽压力、介质危害性、几何容积或公称尺寸、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承压设备的危险程度,将承压设备分为 I、II、III、IV 四类,并给出相应的材料、设计、制造和检验要求,同时对不同类别的容器采用不同的符合性评价方法。(详见欧盟承压设备实用指南,郑津洋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日本 JIS 8265-2003压力容器(基础标准),依据设计压力和介质危害性将压力容器分成 3 个等级:第 3类压力容器的等级最低,适用范围为设计温度不低于 O,设计压力小于 1MPa;第2 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小于 30MPa;而第1 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一般应小于1OOMPa。但是,如果对材料、制造、检验等提出特殊要求,设计压力高于 100MPa的压力容器也可归入第 I 类容器。1999 版容规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考虑了设计压力、容积、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材料、制造工艺等诸多因素,虽然其原则也是基于容器的危险性,但整个类别划分方法重点不突出,不够科学严谨,人为规定的成分大,并且显得十分复杂,在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很难确定某一具体压力容器类别的情况。例如,容器的 pV 值是表征容器中蕴含的能量的参量,反映了容器的危险程度,仅仅考虑设计压力(或者体积)来界定容器的危险性显得不够充分;同时,有些压力容器往往有多种功能,难以界定哪个功能在工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类别划分时考虑反应、储存、换热或分离等使用因素,就会造成类别划分时意见不统一;再者,随着材料、制造技术的进步,材料强度已不再是影响容器风险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如镍基合金、双相不锈钢等材料不仅强度高,而且韧性也好,JB/T 4756-200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已明确规定“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分类(一、二、三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6 条中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及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等确定,但与镍及镍合金材料的强度无关”。将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统统都划为第三类压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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