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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汇编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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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汇编9篇.docx

    2022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汇编9篇合作开发合同 篇1甲方:_法定地址:_乙方:_法定地址: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加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一、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询问、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依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供应技术顾问、信息询问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找寻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三、合作方式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沟通、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4。1、甲方:4。1。1、向乙方供应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托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4。1。2、在乙方供应投资开发所必需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刚好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须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4。1。3、在乙方供应必需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帮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支配定向推介。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帮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帮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打算和签署。4。1。5、为项目找寻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4。1。6、担当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4。2、乙方:4。2。1、负责供应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举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担当,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保证与承诺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供应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有意疏忽或虚伪陈述。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假如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留意。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需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担当。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看法、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担当全部责任。6。6、乙方在提出正值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主动的赐予支持,七、合作期限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当,甲方或甲方举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7。2、在下述状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马上终止本协议: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值的有清偿实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7。3、因不行抗拒力或意外事务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受不行抗拒力或意外事务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具体状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供应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八、违约责任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订正,违约方应担当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担当法律责任;8。2、假如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九、不行抗力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限制的缘由,包括斗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难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担当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担当责任。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十、适用法律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0。2、假如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说明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接着履行。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爱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书面协议。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本协议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市正式签署。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或授权代表(签字):_或授权代表(签字):_转让方(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居处:开户行: 帐号:受让方(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居处:开户行: 帐号:合作开发合同 篇2鉴于我国的土地全部权属于国家全部,国有土地全部权不行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全部权和国有土地运用权相分别的土地制度。土地运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运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常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状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起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司法说明)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状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探讨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当转性合同,并应根据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司法说明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说明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供应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其次,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须要留意的是司法说明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探讨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运用权作为唯一出资;(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状况下。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担当。何谓共同分担风险?首先,在确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时,应当留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担当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推断标准,而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推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获得固定利益,而不担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不担当经营风险,也应当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供应土地运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担当土地运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担当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当担当办理土地运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需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其次,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当根据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当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峻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外,既不担当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赐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担当。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担当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丢失肯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供应资金的一方,乙将事实上担当开发失败的几乎全部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担当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接着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胜利时有所削减。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自不待言,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当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峻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假如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安排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担当1%。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1.司法说明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司法说明分别在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说明作出这四条说明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推断合同的法律性质。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运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运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运用权。投入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假如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实践中,假如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安排,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状况下不宜一概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利益,而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推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获得固定利益,而不担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不担当经营风险,也应当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假如在这种状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担当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事实上还是并未“共同担当”。其次,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肯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当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改变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状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准确。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根据现行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旧是供应土地运用权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的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对价根据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安排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安排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得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得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得了肯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安排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说明其次十五条所指的安排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供应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得固定数量房屋的全部权,而不是运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当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当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安排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供应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假如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得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得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供应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当留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得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供应资金一方获得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当视为约定了供应资金的一方获得固定数额的货币。(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运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运用(租用)肯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供应资金的一方以供应的资金作为运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供应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供应约定面积的房屋给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运用。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担当经营风险,假如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运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运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肯定的区分,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肯定期限内通过支付肯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运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说明所称的其它形式运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肯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运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运用房屋,都应当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别的状况的处理第一种状况,甲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乙方仅供应资金,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和其次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运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当分别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和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运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当分别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状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状况来探讨:a.约定甲获得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旧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应当根据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得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旧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供应的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状况下也应当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和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当分别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在此种状况下,也应当再分两种状况来探讨:a.约定甲获得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旧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应当根据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当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得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状况下也应当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此种状况下,应当根据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状况下也应当根据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得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应当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得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应当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种状况,甲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乙方供应土地运用权,()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状况和第一种状况没有本质的区分,唯一的区分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状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供应的资金。在其次种状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供应的土地运用权。第三种状况,甲、乙双方均供应土地运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状况和第一种状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分,唯一的区分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状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供应的资金。在这种状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供应的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事实上甲方作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得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运用权或资金和土地运用权。合作开发合同 篇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其次、合作条件:(1)、甲方供应待开发土地的运用权,乙方供应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2)、乙方保证对外供应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主动予以帮助。(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平安生产条件。(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第三、甲方供应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运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运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运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须要办理该土地运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帮助。第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平安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收益安排。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第六、违约责任(1)、因甲方供应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缘由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甲 方: 乙 方: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合作开发合同 篇4合作开发项目:_甲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乙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年_月_日序文鉴于甲方须要就_技术项目与乙方进行合作探讨开发;鉴于乙方情愿与甲方合作探讨开发_技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正文第一条项目名称11本合同的合作开发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名称)12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运用简明、精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肯定要与内容相一样,尽量运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技术的合作开发合同。其次条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21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探讨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22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尚未驾驭的、经过双方创建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创建性和新奇性。23甲乙双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建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双方创建性劳动,探究前人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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