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决议说.pdf
公司章程决议说【篇一:公司章程及决议样本】太原奇峰广告有限公司 xxx 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 xxxx 年 x 月 x 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了太原奇峰广告有限公司 xxxx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 15 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 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 xxx、xxx,会议由股东 xx 召 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一、公司名称:太原奇峰广告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所:太原市 xx 区 xxx 路 xx 号 xx 幢 xx 号。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认缴)。四、本公司 xx 位股东组成,股东名单如下:xxx 认缴方式出资 xxx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的 xx%,xx 认缴方式出资 xx 万元人 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的 xx%,五、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选举 xxx 为执行董事。六、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 xx 兼任。七、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选举 xx 担任。八、以上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九、一致通过太原奇峰广告有限公司的章程,章程共 11 章 41 条。十、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 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十一、全体股东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 责任。十二、一致同意股东 xxx 代表本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十三、一致同意委托 xxx 办理本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表决情况: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 xx 人,代表 100%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股东签名:xxxx 年 xx 月 xx 日 太原奇峰广告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由 xxx、xxxx x 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太原奇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太原奇峰广告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太原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x 幢 xx 号。第三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经营范围: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 万元(认缴)。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 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 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 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四章 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 时间(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取得红利及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 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缴纳所认缴纳的出资额;(2)以其所认缴纳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应当按约定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 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人员的利益;(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券;(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股东的权股转让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 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 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 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篇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参考样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参考样本 参考须知: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 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本章程样本是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 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 行制定本公司章程。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 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 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 注”的地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 掉所注”内容。章程参考样本一: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登记。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单位:万元(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的公司应标明实缴情况。)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由公司自 定)。任期 年,由产生(注:明确表决比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六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 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此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股 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 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七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篇三: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了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在会议召开的 15 日前本公司已 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到会。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 股东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一、公司名称:二、公司住所:三、公司注册资本:四、本公司由二位股东组成,股东名单如下:*认缴出资额*万元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 册资本比例的*%。五、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为执行董事,执 行 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六、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七、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选举*担任。八、以上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九、一致通过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章程共十一章 四十一条。十、一致同意委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十一、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十二、一致同意委托*代表本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十三、全体股东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 任。表决情况: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二人,代表 100%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股东签名: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第二条 公司住所:第三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认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 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 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 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约定期限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以实物评估作价出资。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的,除应 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将自己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编号等事项记载 于股东名册内;(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4)根据执行董事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及其报酬第四条 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 事项;(5)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的变更作出决定并修改章程;(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取得红利及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 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缴纳所认缴纳的出资额;(2)以其所认缴纳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 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应当按约定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 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人员的利益;(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券(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 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 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 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 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 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 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的变更作出决议,并修改章程;(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 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 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 表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