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pdf
1 东津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三、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四、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五)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2 (七)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八)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五、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生产,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六、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七、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数村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八、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和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撤换,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九、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十、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十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 3 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十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十三、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十四、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十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十六、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十七、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