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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制度的利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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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制度的利弊.pdf

    民事调解制度的利弊 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民事调解制度的利弊 班级:法学 1204 班 学号:32 姓名:江敏 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通俗地说,调解制度就是万金油,除了一些不适用的情形,不论是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都可以适用。调解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与合法,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展。在法务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占了大多数。这说明,与诉讼结案相比,调解结案有它一定的优越性。一、调解的自愿性。调解的自愿性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对于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最大尊重。双方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调解。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后,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还有机会可以反悔。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进行救济。调解程序可以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限度最大化。调解的自愿性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双方愿意妥协,愿意让步。只要双方自愿,法律允许,双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进行谈判,可以商量的余地更加宽泛。二、调解的高效快捷。相比于普通的诉讼程序而言,通过调解结案所需的时间更短。并且调解是不可以上诉的,因此法院有时候更倾向于通过调解结案以此来降低上诉率。民事诉讼程序冗长复杂,期间还可以适用法律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个案子有时候拖上个一年半载的也是常态了。这样对于当事人日常的生产生活,哪怕是心情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调解就不同了,当事人双方合意之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有商有量地就把事情解决了,大家都省事。三、有利于社会和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或多或少都是有点利害关系的。彼此互相都认识,能提起民事诉讼那大概也是因为忍无可忍的了。但是社会这个大家庭,没有人可以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而法庭诉讼上,双方为了争议标的你来我往、针锋相对,有时候可能还大打出手。那诉讼结束之后多半都是老死不相往来了。但是如果通过调解程序,大家心平气和,有话好好说,各自退让一步,日后也不至于仇人相见分外眼红。民事调解制度还有一个优点,就是调解不公开原则。调解可以不用把事情闹到人尽皆知的地步,给双方都留有一点余地。凡事都有两面性,我国现存的民事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一、当事人的反悔权是否合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还可通过在调解书送达前,以拒签调解书的方式使已成立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让我们再次回到调解的自愿原则上,达成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现,既然说好是自愿的,那怎么又反悔了呢调解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既然是审判权,涉及司法权威性,那当事人随意反悔是不是有失司法严明呢 二、一味促成调解对当事人是否有利因为调解不可以上诉,因此法官更倾向于通过调解结案。那么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有时候可能扮演的是和事佬的角色,而不是站在一个公平判断的角度。法官尽可能地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从而忽略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可能还会出现法官向当事人施压来促成调解的情况。现实中大多是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地位突出,当事人并没有完全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调解本应是在当事人双方平等、法官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调解违背了自愿原则,当事人迫于无奈作出的让步往往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调解制度尚不完善,如此大范围地适用调解制度容易忽略一些漏网之鱼。法律对于调解的规定并不是很细节化,调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也给了法官很大的发挥空间。相比于诉讼程序而言,调解程序对于法官的素质要求较低。一旦进入了调解程序,法官难免放松了警惕,对于一些模糊的违法事实也容易忽略过去了。现实中又存在一些虚假诉讼的案件。这些虚假诉讼案件进入调解程序之后,表面上双方几个回合之后便达成协议,法官秉持着尽快结案的想法,对于一些违规操作便也就放过了。调解的久调不决也是实务中另一极端的表现。调解不可上诉,久调不决容易限制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这样也违背了法律的初衷。虽然当下民事调解制度尚有不足,但是不可否认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民事调解制度的优越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可能要求法院降低调解程序的适用,这样也有悖于效率原则。但是也绝对不是说就可以肆意适用调解程序。要想更好的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平衡诉讼和调解、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对调解制度规范化。首先要明确法官在调解当中的地位。法官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又不能完全脱离当事人,要分清调解权与审判权,调审分离,居中裁判。其次是关于当事人的反悔权,是不是应该要加以限制如果完全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势必会导致调解适用率下降。因为调解不可以上诉,而诉讼程序还有二审程序可以寻求救济。但是也不能放纵当事人随意反悔。因此对于反悔权的限制还有待商榷。再次是调解程序的细节化、具体化、规范化。调解程序启动的限制、调解过程中的程序规范等问题都可以进一步的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人员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总结出来的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也会进一步的发展,并且更好的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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