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pdf
公司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 基本要求.1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3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规范职工工作、休息、休假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2 工作职责 2.1 劳动工资处(人力资源处)根据国家、山东省、集团公司有关职工休息休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油田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规定。2 党委组织部负责油田处级领导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工作。23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休产假职工假期的复核工作。2.4 卫生管理中心负责休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哺乳假职工假期的审核工作。.5 工会负责对各单位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6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工作。3 管理内客与程序 31 职工工作、休息时间 3.1.1 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日、工作小时数分别为 0.83 天和 66.64 小时。3.12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以及工作、休息办法,按照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等两个文件的通知(胜油局发1655 号)执行。31.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对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对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2 职工考勤 32.工作满 8 小时为一个出勤日。迟到、早退累计满小时为一个缺勤日。3.22 职工考勤以班组为单位(机关以处、科、室为单位),指定考勤员每天负责填写本单位职工的考勤登记表,月末经单位领导和考勤员确认签宇后,在本单位公布。3.3 职工的考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公休、病假、工伤、事假、探亲、婚丧、生育、旷工、带薪休假等),须在考勤表上明确记载,并与职工请销假单等凭据相对应。考勤表填写须规范、清晰,作为计发工资的凭证和计算出勤率的依据。2.4 职工考勤表、请假单、销假单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保存至少年备查。3 职工请假、销假 31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按管理权限交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3.32 职工请假获准后须将其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妥善交接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批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填写销假单,返回工作岗位。33.3 职工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续假,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33职工请、销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的,本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向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说明原因,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3.5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35.未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3.2 请假手续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3.35未履行续假手续超期休假的;33.54 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3.3.6 请假审批权限。请假 3 天(含)以内由基层单位领导批准;3-5 天(含)由三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5 天以上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管理权限审批。33请病假要有相应病假证明。如因急病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期间因患病或受意外伤害休病假的,应由当地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休息,以及经查实病假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均按旷工处理。3.38 请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职工办理休假手续须持有油田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3.39 请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的职工要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允许的条件下,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经三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34 职工休假 3.4.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请假称为事假。职工请事假原则上次不得超过 3天,年内累计不得超过 90 天。.42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由油田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按病假处理。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油田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34.1 实际工作年限 1年以下,在油田工作年限年以下的为个月;5 年(含)以上的为 6 个月。3.4.2 实际工作年限 0 年(含)以上,在油田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个月;5 年(含)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个月;10 年(含)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 年(含)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1个月;20年(含)以上的为4 个月。34.3 医疗期 3 个月的按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 9 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 12 个月的按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 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 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24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3.3 婚丧假 33婚假。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 3 天外,增加婚假 14 天,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其中一方达不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均不享受增加的婚假。再婚婚假为 3 天。3.2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给予 3 天的丧假。.4.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或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3 4.4 产假。女职工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可休 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5 天。已婚妇女年满 23 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女职工妊娠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天。妊娠 2 个月以上不满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20 天,妊娠个月以上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