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行政法意思表示理论的建构(最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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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得体会:行政法意思表示理论的建构(最新).pdf
(精)心得体会:行政法意思表示理论的建构(最新)一、为什么要关注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 法学中意思表示理论源于西方,自汉斯哈腾豪尔、迪特尔梅迪库斯、卡尔拉伦茨等德国著名法学家著作汉译以来,意思表示业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起点,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也专章专节作出了规定。那么,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意思表示具有什么法律意义?民法学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应当如何解读与重构?应当说,这些问题目前仍然欠缺系统的理论研究。早期有学者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而得出行政法学中没有必要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结论,当然建基于法律关系理论上的意思表示就更没有探讨的必要,“行政法学只应关注行政机关”,注重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即便是今天的行政法研究仍在强调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因此也并不重视意思表示理论的特殊功能。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行政法学者为彰显自己学科特色,有意摆脱民法的影响而疏于意思表示研究,由此导致对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收缩而过于注重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二是晚近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功能定位主要着眼于行政法是控权法,遵循“法无授权皆禁止”,认为行政主体不存在意思自由的空间,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的内在要求,意思表示无关紧要。三是受“管理论”思维的影响,行政法理论偏重于研究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重视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而忽视平权型行政法律关系。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被动接受行政命令的一方,其意志是不自由的,故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基本被轻视。那么,研究行政法上意思表示缘起于何?从行政行为概念起源来看,意思表示是贯穿始终的。原初意义上,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必备构成要素,当然也是法律行为的固有特征。在德国行政法初创时期,法学家卡尔科尔曼曾以民法上法律行为概念来诠释“行政处分”,并提出了行政处分的三项基本特征:意思表示、行政官署、个别事件。此后多数学者继承了这一学术观点。我国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类似于“行政处分”,行政行为是公权力的体现,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为的意思表示,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在行政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行政法理念更新视角来看,意思表示理论与民主行政、参与行政、服务行政理念高度契合,比如参与行政理念的确立要求行政决策过程应实现协商互动,理当建构必要的对话程序,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利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决策)相关信息的收集,对相对人意见、建议的反馈与沟通也有助于提高行政决 定(决策)的可接受性,可以说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行政行为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但现有制度设计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却未给予足够重视,导致相对人只能通过信访等非正式手段与行政主体展开对话,表达意愿。信访现象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相对人意思表示实现机制发生堵塞。再从行政法主体间结构关系与相对人参与行政的实践来看,意思表示理论有助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完善。现代行政法中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传统的“行政主体相对人”的主客体关系被“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共行政领域”的“主体间性”关系所取代。而主体间性存在于交往行为中,在通过交往行为而产生的“交往理性”下,行政主体不再具有不证自明的权威,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一切权力都要求为自身辩护”。“主体间性体现了主体间的交往性,只有确保交往主体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才能实现主体间的交往理性”。相对人主体性地位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重新定位自我,两者在公共行政领域应本着包容、公平与自由的精神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为公共事务的正确处理达成“共识”,而确立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尊重相对人的意见,则是达成“共识”的前提。因此,在行政法中确立意思表示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构建一套行政法上意思表示的理论体系及其适用规则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