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办法.pdf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贷款管理,合理利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额贷款是向石柱县(内)的农户、个人和微小企业等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贷款资金,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方式。第三条 小额贷款贷款期限应按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求肯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第二章 小额农户贷款 第四条 小额农户贷款是指以农户为借款对象,针对农户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贷款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农机具租赁等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第五条 借款人的大体条件 (一)有固定居处、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二)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三)无赌博、酗酒等不良癖好,遵纪遵法,没有韦法、违纪行为;(四)个人欠债较少;(五)收入稳定,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 (一)小额农户贷款额度起点为 1000 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二)贷款最长期限为 3 年(含 3 年)。其中,种植业贷款最长期限为1 年(含 1年),养殖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含 3 年)。第七条 贷款的还款方:利随本清或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第三章 个人经营贷款 第八条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周转资金和固定资产投入为用途而发放的贷款。第九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大体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家庭基础,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三)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遵纪遵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及不良的债务资信记录。(五)当前无不利的相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 (一)贷款金额:贷款额度起点为 5000 元,上限为 1000 万元。(二)贷款期限:一般在 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3 年。(三)还款方式:个人经营贷款采用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第四章 中、小、微企业贷款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以企业为借款对象,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第十二条 借款人的条件 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微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持续正常经营能力。(二)构代码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三)资产欠债率原则上不超过 60%,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于零。(四)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支持原则,最近 2 年没有违法违纪经营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五)主营产品有市场、有资产、有信誉。(六)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 (一)贷款金额:微小企业贷款额度起点为 1 万元,上限位1000 万元。(二)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在 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3 年。临时周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实名身份证件等。农户小额贷款可放宽到只需借款人身份证明。(二)借款人开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记录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如有)等证明材料。经营特种行业的,还应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必需提供包括上年末及近 3 个月的生产经营大体情形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对公帐户银行对帐单、用于经营结算的个人结算帐户交易流水、纳税证明等。(三)明确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和与之相关的资料。(四)企业贷款证或贷款卡(如有)。(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以上属证件资料收受复印件的,均须审核原则、留存复印件,经办、协办人员均应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可盖章确认。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调查方式为双人实地调查。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经营资格、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真实性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贷款经办人按照以上调查结果,在充分调查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完成贷款调查报告写出调查结论并签字,协办人签字复核确认后,上报审批。第十六条 贷款的审查。贷时审查应从贷款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要求动身,审查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等。第十七条 贷款的审批。贷款的审批遵循“审贷分、集体审议、风险制约”的原则,实行贷款调查与审批的职能分离。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客户领导依据审批意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领导必需按时(月、季、年)搜集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有关资料,对贷款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归还的不良贷款,应在有效期内的向借款或担保人追偿债务,依照法律程序,处置抵押、质押物,对符合转化条件的贷款可办理转化手续。第二十一条 实行贷款责任人制度。具体依照 贷款工作职位责任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补充、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办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