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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品买卖合同(含条款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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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品买卖合同(含条款解释).pdf

    工业品买卖合同(含条款解释)合同编号:_ 出卖人:_ 签订地点:_ 买受人: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 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 质量标准:_ _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 _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 _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 _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 _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所有。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 _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 _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 _ _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 _ _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 _ 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 _ _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 _ 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_起生效。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 _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买 受 人 买受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 月 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填写说明】一、签订“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的注意事项 (一)标的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列明的标的条款包括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4项。关于标的条款的签约,应把握以下几点:1.关于标的名称 标的名称是识别工业品的标志。工业品的名称繁多,尤其是同类产品,名称区别不明显 所以,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应注意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法第13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关于牌号商标 工业品的牌号或商标是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种类商品相互区别的标志,代表了一个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示范文本将之专列一项要求注明.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示范文本牌号、商标位置内。3.关于规格型号 工业品的规格、型号,是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是区分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工业品的标志。由于各种工业品的性质、结构、作用、成分等不同,规格和型号也不同。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在订立工业品的规格型号时,应根据生产的实际可能,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能订得过死,造成生产和交货的困难.凡能采用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4。关于生产厂家 生产厂家代表着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水平,是确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样一种型号的产品,可能有数个生产厂家生产,生产厂家的技术、设备、管理水平不同,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也有所差别,有些产品如不注明生产厂家,会引起很多争议。(二)数量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列明的数量条款包括计量单位和数量。关于数量条款的签约,应把握以下几点:1。关于计量单位条款.计量单位,应根据产品选用,同时还应遵守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计量单位的书写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量词,如一堆、一捆等。在经济交往中,常用以下几种计量单位计算产品的数量:重量单位。重量单位有:千克、克、公斤、吨等,多用于天然产品及其制品,如矿砂、钢铁、盐、羊毛、油类等方面。个数单位。个数单位有:件或只、双、台或套、打、箱、桶、包、捆、盒、听、卷等,主要用于一般工业制品、杂货、机器、仪表及零件等商品.长度单位。长度单位有:米、厘米、毫米,多用于绳索及纺织品等方面。面积单位.面积单位有:平方米、平方厘米、平方公里,多用于纺织品、玻璃、塑料及其他一些板材方面。体积单位。体积单位有:立方厘米、立方分米、立方米,主要用于木材及化学气体之类的商品.容积单位.容积单位有:毫升、升。多用谷类及某些液体商品。2.关于数量条款.工业品的数量是出卖人应当转让给买受人产品的总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订立产品数量条款,应在选定计量单位后,根据计量单位,协商确定合同产品的总量,并用数字准确地写在示范文本数量条款位置内。在签订数量条款时,如合同是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产品数量必须与指令性计划文件(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相符.(三)价款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列明了的价款条款包括单价和金额.1。关于单价条款。单价,由二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和单位价格金额,例如,每千克1000元。在确定合同单价时,计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所用的计量单位一致,如计量单位为“千克”,则数量和单价中均应用“千克”.单位价格应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双方协商定价。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困难的,可由买卖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按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结算”或“按国家物价部门批准价格结算”。2关于金额条款。合同金额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四)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的约定有以下几种方法:1。规定某月发货。在工业品买卖中,交(提)货时间一般不是确定某一个具体日期如某月某日,而是确定一段时间。使用最广是规定在某月交(提)货。2.规定跨月交货.可从某月到下月,甚至更后的月份。例如,“23月交货”、“2/3/4月交货”。规定按旬、月交货。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具体的交货期限.。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如有些商品,为了防止生产、包装后对方不如期付款,使自己遭受损失,因此采用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交货的规定方法。5.规定分批交货。对于分批交货,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如“3月份交1米,4月份交00米,5月份交300米”。二、签订“第二条 质量标准”的注意事项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 ISO4286标准,将质量的含义规定为:“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也就是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其特征和特性各异,因此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本定义中所称的“需要”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密切的关系;“需要”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需要”可以包括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诸方面的因素()适用性。适用性是指产品适合社会和人们需要的程度.产品的用途不同,对适用性的要求也不一样,往往因人、因用途、因时间而异.用于军事目的的工业产品与民用工业产品相比较,对可靠性、精密度的要求就大不相同。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知人们的需要,是评价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2)安全性。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或操作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或是国家标准 GB/T030.18所指的“发生故障的风险和后果”。对产品安全性一般要求不给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周围环境带来危险。(3)可用性。可用性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4)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或者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5)维修性。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经济性。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度,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质量标准是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的要求。根据质量标准,出卖人安排产品的生产,买受人在接受产品时对产品进行验收,在发生纠纷时判定产品责任的归属。产品的质量标准,是指国家对工矿产品的性能、规格、质量、检验方法、包装以及储运条件所作的统一规定,是设计、生产、检验、供应、使用该产品的共同技术依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根据全国统一的需要,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标准。专业标准是根据某专业范围统一的需要,由该专业标准机构发布的标准。企业标准是指经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以及企业自行制订的适用于某个或某些企业的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签订本条款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如果合同标的物有特别用途,由于用途不一,质量标准和要求也不同。为避免发生纠纷,应写明用途,如食用、饮用、药用等;(2)对成套产品合同中应明确附件的质量要求;(3)按样品订货时,合同中应对样品的质量标准要做出明确的说明,也可以封存样品;()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三、签订“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出卖人应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但并非有关该产品的所有质量问题都由出卖人负责。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约定本条款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出卖人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和期限相抵触、对于某些特殊产品,由于其特性及检测条件等限制,不可能当时检验产品内在质量,而必须安装运转后才有可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包装是异地交货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异地交货必然发生产品的运输,运输则必然发生包装问题.没有包装或者包装不善极易导致产品受损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是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以统一材料,统一规格,统一容量,统一标记和统一封装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标准,是根据产品的理、化、生物性能,形状,体积,重量,从有利于生产、流通、安全和节约的原则出发制定的。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合同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装物的供应,是指包装物由谁提供,对于包装物的供应,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者外,一般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包装物的回收,是对可以多次使用或使用一次后还可以加工利用的包装物,为经济合理地节约使用,出卖人将可利用的包装物收回,重新加以利用的方法。包装物的回收办法有:(1)押金回收。它适用于专用的包装物,如电缆卷筒、电线绕线轴、东立柱、捆绑用具、水泥袋、集装箱、标准大中型木箱等。出卖人发货后,在清算货物价款时,同时核收押金。包装物返回后,扣除折旧费,所余部分押金应及时退还买受人。()折价回收。它适用于一般可以再次利用或供作原料的包装器材,如油漆桶、酸坛、玻璃瓶、麻袋、水泥纸袋等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回收办法应明确规定回收品的质量、回收价格、回收期限、验收方法等。国家对某些包装物的回收制订有统一的包装物回收办法.例如,木材统一送货办法中规定有捆绑用具回收回送使用补充办法,化工产品供货中有 统配化工产品包装回收试行办法 以及水泥供货中的水泥纸袋的回收办法,等等。五、签订“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的注意事项 本条主要是针对成套供应的工业品的买卖而言。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规定成套供应的范围.如对于机电设备,除了应对主机的数量有规定以外,必要时还应约定随主机的必备品、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最好附一个清单予以列明。六、签订“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的注意事项 有些产品的交货数量无法绝对确定,这就需要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正负尾差,是指出卖人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之间的最大正负差额,不超过的尾差范围的,不视为违约,有关主管部门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有详细规定.如;金属材料的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1)一般通用材料,订货数量不足发货限额时,其增减数量不得超过一根、一张、一块;成捆或成件包装的小规格材不得超过一捆、一件;卷板、锻件、钢丝绳、钢绞线,应在合同上注明件数,以交足件数和长度为准。大于发货限额及大宗用料,其增减数量不得超过订货总量的土0。5。(2)*及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材料,由于生产关系及使用方面的限制,必须大于上述交货尾差时,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洽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建筑材料及非金属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每种规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交货数量产生的尾差,如不是一个最小包装或大宗货物不足整车时,出卖人为凑整便于发送,可酌情增减(但大宗货物的增减量以不超过订货总量的1%为限).特殊订货,其尾差必须大于上述交货尾差时,应在合同中说明.化工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实际交货数与订货合同所规定的数量之间的尾差,如不足一个包装或一件、大宗货物(如矿石等)如不足整车时,出卖人为了凑整,可酌情增减。合理磅差,是指买受人发货数与买受人实际验收数之间的差额。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下列产品的检斤磅差是:(1)有色金属(电解铜除外)不得超过土。1;(2)钢材、金属制品及电解铜不得超过土2%;()生铁的磅差及途耗不得超过土0。5%;(4)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不得超过土.1(标准中另有磅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不超过合理磅差的,视为适当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超过规定的合理磅差时,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其不足部分,应由出卖人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如数补足数量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不得扣除磅差;超出部分,如买卖人需要的,应主动承付超出部分的货款,不再考虑磅差因素。自然减(增)量,是指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损耗而使实际收货数与实际发货数之间出现的差额。造成自然损耗的主要因素有:挥发、飞散、干燥、风化、潮解、腐蚀、破碎、漏损、磅差等,以及装卸操作、检验环节因换装、拆包检查造成的损耗与自然减量。在规定的损耗定额以内的,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超过定额损耗的,其超过部分按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向承运部门索赔,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受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出卖人索赔。下列情况不能列入产品自然减量范围:(1)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车船事故等)的非常损失。(2)因工作人员的舞弊失职,如贪污、盗窃造成的损失;(3)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物资霉烂变质、爆破等损失;(4)因工作不慎、操作不当发生物资倒装、倒桶,或因管理不严而造成的物资丢失、短少等损失。有关主管部门对在途自然减量作出了规定,例如,生铁的磅差和途耗不得超过 5%,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规定为1。5%,化工产品规定有损耗率表、运输损耗率表.七、签订“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所有的注意事项 本条规定属于所有权保留条款。为了保护买卖中出卖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因为如果在支付价款之前,依交付时间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一旦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支付价款不完全,则出卖人只享有对标的物的债权,债权只是给付请求权,对标的物没有支配力,而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却可以对标的物进行支配,作为债权人的出卖人不能凭借债权妨碍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即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情况下,即使出卖人提出反对,买受人也可任意转卖标的物.同时,债权仅是一种对人权,出卖人只可以向买受人要求偿付或进行追索而如果在买受人付清价款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支付价款不完全,出卖人不仅可以妨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而且即使买受人将标的物转让,对于非善意的受让人,即明知买受人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标的物的人,出卖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偿付。八、签订“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的注意事项 对于工业品买卖,我国目前采取的交货方式主要有:出卖人送货或代运,买卖人自提.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密切相关,采用出卖人送货方式的,交货地点应为买受人指定的送货地点;采用买受人自提的,交货地点应为产品所在地点。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由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因为交货方式和地点事关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实行送货制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实行代运的产品,由出卖人代办运输手续,买受人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凡采用送货或代运办法的,买受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数量、到站、收货人等项,按期编制运输作业计划,办理托运、装车(船)、查验、结算等发货手续,并将验收单、合格证等寄交买受人,由买受人在所在地车站或码头收货。实行自提的产品,是由买受人到出卖人所在地提取货物的交货方法.买受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出卖人付款,取得提货凭证,据以向出卖人提取货物,并自行负责运输。九、签订“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1。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以及民间运输等。铁路运输货运能力大,运行速度快,运费较低,不受季节和气候条件的影响,连续性强,比较安全准确,适宜大宗货物的远程运输。水路运输是最经济的一种运输,其中轮船运输的特点是载运量大,运费低廉,适宜于运输大宗货物;其他船舶运输,虽然载运量小,速度较慢,但运费较低,特别是在内河运输中有着重要作用.公路运输一般是指汽车运输,其特点是运输面广,机动灵活,迅速方便,但载运量小,燃料消耗大,运费较高,一般适宜短途运输,在缺少铁路、水路的地区,还是以长途运输的主要方式.航空运输速度最快,但载运量小,运费高,只适合运输急需、贵重的物资。管道运输是一种新兴的运输方式,它是伴随着石油和天然气产量的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民间运输,是使用木帆船、机帆船、畜力车和手推车等运输工具,比较灵活方便,最适于短途运输。合同中应对运输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到达站(港),即到货地点。合同中对此应作明确规定,对到达站(港)应写明详细地址,并冠以省、市、县名称。2。费用负担。一般来说,出卖人代运的产品,装车、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担,装车、船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中转费用及列入运单内的装车、装船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由出卖人送货的工业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长途和短途运输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交货后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检验是指买受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买受人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与合同相符的过程.检验标准。检验应根据合同中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如果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国家、行业(部)、企业标准,应分别按国家、行业(部)准、企业标准检验;如果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的,则按确定的标准检验,出卖人应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果质量标准是以样品为依据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对数量的检验还要考虑到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但不得超过有关主管部门和双方商定的差额幅度。2。检验方法.数量检验的方法有衡量法、理论换算法、查点法;质量检验的方法有经验鉴别法、物理试验法、化学分析法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全面检验还是抽样(部分)检验;是感官检验、还是理化检验;是安装运行后检验、还是破坏性检验等。如果是抽样检验,还是明确抽样的比例(如百分之多少或千分之多少).3。检验地点,是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限。检验地点有驻厂检验、提运检验、接运检验、入库检验等几种。一般送货或代运的,以买受人所在地为检验地点;如是买受人自提,则以出卖人所在地为检验地点。双方也可以确定其他地点为检验地点。4。检验期限,是确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线。如果在检验期限内发现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要视情况而由出卖人或承运人负责;如果在检验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买受人自负。在签订验收条款时,对检验的期限,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十一、签订“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的注意事项 本条是买卖成套设备的必备条款。成套设备的效用发挥仰赖于设备是否成套并正常运行,这也是成套设备买卖合同的目的所在。由于成套设备的技术因素和工艺因素,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应对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作出明确约定.十二、签订“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一)结算方式 买卖对象和形式多种多样,双方结算价款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主要有下列几种结算方式供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时选择,1。现金结算 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时用现金(货币)支付价款的结算方式称为现金结算.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标的物价值较小的买卖,通常是零售市场上的、即时清结的买卖。大额度的买卖用现金结算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出于税收或其他目的,为了监督买卖,国家还可禁止对某些买卖的对象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在我国,法人之间的买卖一般都不采用现金结算方式。2。信用卡结算 信用卡是由金融机构(发证行)签发给用户的一种卡片,通常用塑料或金属片特制而成。用户使用信用卡如同使用现金一样,可以买得自己所需要的标的物。信用卡的使用涉及三个合同关系,即开证行与用户(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用户使用信用卡购买时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合同关系、出卖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作为买受人的用户与出卖人的关系而言,出卖人首先负有鉴别信用卡真伪的义务.一般说来,如出卖人对持信用卡的买受人不了解,交易额稍大,出卖人就必须首先询问开证行:用户所持信用卡是否有效;此用户的最高支付限额。如果开证行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出卖人就可以接受此信用卡,并在开证行答复的最高限额内允许买受人使用信用卡结算价款,这时买受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宣告结束。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达成交易后,便将信用卡支付单交送开证行,开证行必须无条地支付出卖人的价款。但若因出卖人的过失接受了伪造或无效的信用卡或因出卖人过失致信用卡用户超额透支,而用户又无力偿还超额透支额时,开证行可以拒付.开证行与用户之间是最终结算关系。它代用户向出卖人交付价款后,即将垫付款转到用户账上,自动从用户的存款中扣除这笔价款.如用户的存款不足支付开证行代付之价款,则为用户向开证行透支,等于贷款,用户必须还本付息 。跟单信用证结算 跟单信用证在日常商业生活中简称为信用证,是银行向出卖人保证买受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的信用凭证,也是向出卖人表明保证履行合同的凭证。利用信用证支付价款的买卖程序大致如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条款注明买受人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到其开户行(开证行)申请向出卖人开具信用证;开证行审查出卖人,开具信用证;开证行自己或经通知行通知出卖人,买受人的信用证已开出告知他到指定的议付行议付;出卖人接到信用证后发货;出卖人提供与信用证所列单证相符的单证,请求议付行付款;议付行审查出卖人所提交的单证,确认它们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证后付款给出卖人;议付行将单证转交开证行;开证行审查无误后向议付行偿还垫付之款;开证行向出卖人收取价款,并将有关单证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凭单证取货。4。票据结算 利用票据结算价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票据主要是指支票、汇票和本票三种,但用于结算价款的票据主要是支票或汇票 ()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发出见票即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利用支票结算价款实质上是出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行用自己在银行所存之款支付出卖人价款,银行应当无条件地见票即付。当然,出票人必须有足够的存款结算价款,如支票上的面额大于存款额就构成空头支票,银行有权拒付。发生这种情况时,出卖人仍对买受人有追索权.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出卖人在接受买受人支票时应当检查买受人的支票信用。支票在我国使用广泛,是法人购物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但是,因为支票存在空头的危险性,在许多国家流通面不广,国际间买卖通常也不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汇票。汇票支付价款是另一种票据结算方式.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于指定之日无条件支付持票人(受款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与支票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指定的任何人。出票出票人必须在其开户行有足够的存款支付票面金额,实际上是委托付款人(开户行)用出票人的钱支付受款人而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可以没有这种资金关系.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为远期汇票而支票必须是见票即付。远期汇票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保证承兑,支票则不用承兑。汇票有光票和跟单汇票之别。支票则不能跟单,必须是光票.跟单汇票中的单证通常就是上述跟单信用证中那些单证。在国内买卖中,这些单证简单些,主要是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这些单证实际上就是出具汇票的根据.跟单汇票在市场上易于流通,因为单证本身代表了汇票上的价款。5。汇款和托收结算 汇款和托收这两种方式都是基于商业信用而采用的方式。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信不过,则不能轻易采用这两种方式。(1)汇款。汇款结算价款是指出卖人委托银行或邮局将价款汇给出卖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或邮局在收妥买受人(汇款人)的价款(汇款金额)后即通知出卖人(收款人)收取.银行或邮局充当了付款中间人的角色.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电汇是银行收妥汇款人的金额后,用电报通知收款人到指定地点收取汇款.它的特点是快。电汇主要由银行办理,通常金额较大信汇是银行或邮局收妥汇款人的金额后,用寄汇款单的方式通知收款人收款.信汇和电汇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电汇速度快,金额较大,信汇通常用于小额而不太急于收款的情形.票汇是银行在收妥汇款人的汇款金额后,不通知收款人收取,而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汇款,列明收款人的姓名、汇款金额,然后将汇票交汇款人自己交与收款人,收款人凭汇票到汇入行收取汇款。用汇款的方式结算价款是在国内买卖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托收。托收是与汇款相反的结算方式。汇款是买受人主动向出卖人汇寄价款,称之为“顺汇法”,托收则是出卖人(收款方)通常是银行主动向买受人索取价款,故称之为“逆汇法”。托收是指出卖人(托收中的委托人)向托收银行提交一定的凭证,托收银行向买受人(付款人)付取价款。出卖人向托收银行提交的凭证可以分为资金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种。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本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装运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一切不属于资金单据的托收.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仅向托收银行提交资金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和资金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的基础是买卖合同。采用跟单托收的结算方式时,买卖合同中通常规定,出卖人负责托运货物,取得各种必要的单证,然后交托收银行托收.跟单托收可能附出卖人开出的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也可以不附,在远期付款的情形下通常应附汇票。6。交互计算结算 交互计算是指互有买卖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相互间的买卖所生之债权与债务相互抵销,权结算差额部分。利用交互计算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互有买卖,当然交互计算可以扩大到买卖以外的债权与债务,利用各种债权与债务相互抵消.这里指的是单一的买卖上的交互计算,我买你甲种商品,你买我乙种商品。如只有我向你购买,而无你向我购买,则只能形成单向结算,没有交叉结算,就不能采用交互计算的结算方法相互抵消。因此,交互计算的当事人通常为职业商人。银行、贸易公司常采用这种结算方式。交互计算本身是以双方的约定为基础,也就是说,交互计算本身是一种合同。交互计算的合同必须载明交互计算的详细方法,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二)结算时间 工业品货款的结算时间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的问题,而且,还对出卖人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减少结算风险有重要影响。结算时间,除主管部门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可这样约定:“签订时支付”、“交货时支付”、履约后日支付”、“年月末支付等。(三)结算地点,;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等均应明确约定。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为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由于担保方式各异,要求的法定要件不同,对于比较复杂的担保方式,可以另立担保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另立的担保合同的范本及签约参见本书相应章节,本处只对担保方式作简短说明.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几种形式.(一)保证 法律上的保证指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约定合同的保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虽依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保证,但委托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最重要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有无主体资格是关系 到保证合同有效或无效的重要条件,保证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保证合同才能有效成立。根据担保法第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也就是说,具有清偿能力是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作保证人的基本要求。对于保证人来说,其清偿能力主要表现在它应当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一般说来,保证人为他人作保证人时,拥有的财产应当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数额。正因为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是保证债权实现的基本条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资格要从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是担保法第8条、第9条以及第1条规定的不得作保证人的单位或组织.如果属于法律禁止其作保证人的,其财产自然不能用于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下面详细阐述。第二,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第三,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可以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如果法人的财产小于所担保的债务,即不能认为法人具有清偿能力.但是,也并不是所有具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条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应注意按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相关内容请参见本书第一章。(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其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其中,供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提供担保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约定合同的抵押应注意以下问题:1.抵押合同的主体 抵押合同的主体是指抵押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签订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人是指抵押的设定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人。在法律实务中,抵押人资格受到一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抵押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限制抵押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为限制抵押人.乡(镇)、村企业,在以其财产进行抵押时,受到了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另一方面是不得单独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如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2。抵押合同的标的 抵押合同的标的是指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抵押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又称抵押物或 抵押财产.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有以下几类:(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施及装备;(3)抵押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1)土地所有权;()除担保法第4条第5项、第6条第款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和与乡(镇)、村企业厂房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合同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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