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讨论稿).pdf
灵台县教职工管理办法(讨论稿)为了切实强化中小学校长、班子成员及教职工队伍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优化教育行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教育法、教师法等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条 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即小学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历、初中教师具有高等师范本科学历、高中教师应力争取得研究生学历。教师必须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具有教育教学科研的能力。第三条 教师要尊重和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侮辱学困生和弱智少年儿童。第四条 依据编制标准,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教师的录用和聘任要坚持“严把入口,规范出口”的原则。教师的调配交流要逐步推行“公考进城,新进下山,条件上塬,同区互调,紧缺急配,特殊照顾”的办法,达到逐级选拔,合理流动,竞争发展,均衡布局的目标,确保把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选派到教师岗位。第五条 明确细化教职工工作定额标准,开足开齐所有课程,既配足配齐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又坚决杜绝人浮于事.第六条 严明纪律,规范操作,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禁止在职教师经商办企业或从事第二职业,禁止教师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或有偿家教。第七条 各级学校都要按照 灵台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百分制量化考核细则,坚持经常性地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量化考核,并建立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制度,每年都要集中一定时间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第八条 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学校领导班子负责本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教职工中的不良倾向、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和纠正,切实维护教育秩序的和谐稳定。2 第九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师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教职工做到知法、守法,依法执教。第十条 教育局和各级学校的党、团、工会、教代会组织都要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设条件,使教职工在进修培训、学习提高、职称晋升、评优选模等方面获得长足发展和优先照顾。第二章 工作定额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按照工作定额,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中学语文、数学、外语每人两班,周授课 10 至 12 课时;物理、化学、政治、生物每人周授课 12 至 14 课时;其它学科每人周授课 14 至 16 课时。小学教师每人两班语文或数学,连同讲授的其他学科周授课要达到 16 课时以上,英语学科每人 3 班,周授课 15 至 16 课时。其他学科周授课 18 课时以上。各校不得随意增加基础学科课时,不得减少或停开非基础学科。不得挤占学生自修时间,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跨年级跨学科任课的教师,教研组长、班主任、兼职工会干部和团干、兼职少先大队辅导员、常年负责并指导课外体育运动、体育代表队、文艺宣传队、课外兴趣小组的教师,高初中毕业班的科任教师,结合学校实际统筹平衡。任课量不足的教师,学校要安排其他工作补足工作量。后勤服务人员视学校实际安排足够的工作量。体弱多病或老年教师,学校在安排工作时可适当予以照顾。第十二条 各级学校班子成员均应兼代主课,并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学工作。中学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 40 节。学区校长要以教学业务指导、辅导为主,深入教学第一线评教、评学,组织教师进行教研教改和教学竞赛,在坚持日常检查和抽查的同时,对本学区所辖小学每学期应至少全面检查4 次,听课达到 40 节以上。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我县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也纳入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每年 12 月根据人员变化,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调整核批绩效工资总量和标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农村教师补贴 3 个项目,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 30,设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学期考核奖等项目,按照灵台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灵教字2009278 号)精神,由所在学校根据教师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分两次发放。其原则是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公平、公正、公开,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及班主任倾斜。3 第十四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创新,撰写有益于教学、有益于提高教师素质的各类文章,创作书画作品、歌曲、编导文艺节目,自制教具等。县上定期举办展览,进行表彰奖励。优秀的要逐级推荐评赛,并作为晋升职称、评优选先和评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条件之一。同时,在学期末发给教育教学成果奖,具体发放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超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发给超课时津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超课时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发放办法按照灵台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执行。非义务教育学校超课时津贴的发放暂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发放办法执行.第三章 定编标准及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实行定编定员聘任制.定编定员的标准按国办发200174 号、甘政办发200242 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城中小学编制数按师生比核定,农村中小学编制数按班级数和师生比综合考虑核定。小学班级学生数在15 人以下的,开展复式班教学。开展复式班教学的学校,每校增加 1 个编制。县城幼儿园编制数按每班 3 人的标准核定,农村幼儿园编制数按每班 2 人的标准核定。职业中专编制数参照县城中学编制标准核定。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要在校(园)党支部的配合、协助、监督和教代会民主参与下,全面承担管理责任.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 3 年。县教育局要和各级校长分别签订教育目标责任书,依据灵台县教育工作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按学年度进行奖罚.中学、学区年度综合考核分别排列全县同类校前 3 名的,校长授予“优秀校长”称号,给予奖励;任职期间学校办学特色、教育教学成果显著的,亦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考核分别排列全县同类校后两名的,予以处罚。校长任职期满,学校有较大发展、教育质量显著提高、师生评价和社会反响良好的学校校长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下滑,连续 3 年综合考核排列全县同类校后一位的中学、学区校长予以调整或免职。第十九条 各级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九年制学校、独立初中、县直学校班子成员,由教育局考查考核并征求乡镇意见后任免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考查任免;乡镇初级小学校长由各乡镇政府、学区考查任免,报教育局备案.第二十条 县、乡都要加强对各级学校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建立定期考核测评班子制度,基本程序是:班子成员述职、师生民主评议、组织考查考核、及时反馈考评意见、督促限期改进。考核测评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经考核,4 不胜任现职工作的班子成员,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人事工作必须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县管学校的人事管理和考查考核工作由教育局负责;各乡镇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实行县乡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由教育局和乡镇共同考查考核,县教育局负责人事调动;乡镇小学的人事管理和考查考核由各乡镇政府和学区负责。小学教师乡镇之间的调整由教育局负责,本乡镇校际之间的调整由乡镇和学区负责;民办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学区负责。教职工的工作要基本稳定,任务职责要明确,便于循环任教,便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学校要根据全县总体质量目标,从本乡镇、本校实际出发,按照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责任目标和便于实施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按学年度奖惩,并将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记入教职工业务档案。第二十三条 积极稳妥地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签订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校长为聘用单位法人代表。合同内容中涉及到的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要从细从实约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共分 9 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 3 个层级岗位,每个层级又分不同等级岗位。具体岗位等级设置及认定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 号)及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甘人发200847 号)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继续实施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度,引入激励机制,建立教师合理流动及竞争上岗机制。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行一年一聘。教育局要发挥职能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并不断完善符合教育事业特点的教职工聘任办法。各学校要在教育局的指导下,开展教职工聘任工作。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及相应待遇。第二十五条 各校要根据校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聘任制办法,严把教师聘任 5 关。教育局要切实落实对落聘人员的处理处罚措施,对学年末经考核落聘的教师第一年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以培训提高为主。如再次落聘,由县教育局统筹考虑后调整其工作岗位.原则上由城区调到塬区工作,塬区调到山区工作。对于部分边远山区再次落聘的教师可调到同等条件的山区工作。对第 3 次落聘的人员由县教育局组织停职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上岗.要不断加大对落聘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妥善安置落聘人员,分流不合格人员,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职工队伍。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校长定期交流机制,促进城乡之间教师、校长合理流动。县教育局和县城中小学每年从局机关和县城中小学、幼儿园选派一定数量的中层以上优秀干部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和任教交流;农村中小学相应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和骨干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任教交流。挂职任教交流时间为 12 年。合理配置教师资源,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和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合理确定教师编制和岗位,师资配置向农村学校倾斜,满足农村教育发展对师资总量、结构和素质的要求。人事编制及教职工调动每学年在暑假前后进行,调整比例严格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 5以内。其调整、交流总体上要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公考进城的原则。依据编制调查结果,结合城区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制定的选拔方案,从基层学校符合选拔条件的教师中通过公开选拔的形式为县城学校选拔专任教师。2.坚持条件上塬的原则。对在山区学校工作5 年以上,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本人有调动意愿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塬区学校工作.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区学校教师不能调动到塬区学校工作。尚在见习期间的。山区学校工作经历不满3 年的。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学校管理,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学年度末考核落聘的。3。坚持新进下山的原则.对参加每年全省教师考试确定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特殊岗位紧缺专业外原则上一律分配到山区学校任教。4。坚持同区互调的原则.教职工因参加选拔、退休、调出、离职、借调、病休等原因而造成所在学校人员缺编的,可在相同区域的学校之间通过相互调剂的方式进行补充。对年龄男 55 岁以下,女 50 岁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在相同区域学校之间进行调配,无须征求本人意见。长期在本乡镇或同一单位工作已满 8 年的。多年完不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工作不负责任,年度综合考核不称职,不服从管理,严重违法违纪并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不适宜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6 有特殊技能、或为特殊专业或紧缺专业的.5.坚持紧缺急配的原则.学校因学科人员缺编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县教育局可通过从相应学科人员编制相对富裕的学校紧急调配予以解决。6。坚持特殊照顾的原则。教职工因本人身体状况,家庭实际困难,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需要调动,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加注意见后报教育局,教育局根据编制和学科配套调配等原则会议研究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调动意愿原则上不予考虑:尚在见习期间的。本单位工作不满 3 年的.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学校管理,完不成当年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学年度末考核落聘的。7.工勤人员纳入后勤教辅人员进行考核,其调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业绩、在尊重所在学校师生意愿的基础上,由县教育局统筹考虑.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新录用的教师,原则上都必须首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上岗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否则不得转正定级,或者由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招的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师范类毕业生,毕业后持就业通知书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册登记。需要就业的毕业生,须参加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教师录用考试.成绩达到全省录用分数线的由省、市发文录用,县教育局负责分配各级学校任教。新录用人员原则上一律分配山区中小学进行3 至 5 年的工作锻炼.具体为本科分配中学,专科和中专分配小学。对确因工作需要直接分配到县城中小学任教的:见习期执行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待遇,转正定级时低定一档工资;评聘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有基层任教或支教 2 年以上经历。第二十九条 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任教,对连续在边远艰苦学校任教十年以上且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可考虑下达专项指标,可优先考虑推荐县级以上的先进模范。鼓励和支持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教育、人事、公安等部门要在办理手续、落户等方面给予方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国家统招的师范生,教育部门可按规定为其代管档案,并且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每年要通过招聘引进一批教育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紧缺专业的本科生,在工作环境、职称评聘、评优选模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积极实施省市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生的就业安置工作。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分配教育系统任教。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省自考办发给的教育学、心理学“两学”考试合格证的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可分配教育系统任教。但持“两学”考试合格证的毕业生须在包括分配后的 3 年内参加县、市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教师 7 资格证书,否则由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第三十条 从严控制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骨干教师改行、外流。师范院校毕业生录用到教育系统就业的,原则上不能改派做其他工作(组织部门公开选拔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者除外)。未经教育局同意,任何机关、单位不得随意调配中小学教师。第三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任何单位、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聘用临时代课人员.凡 2003 年 9 月 25 日以前聘用且在我县农村公办中小学连续代课,现仍在教师岗位,年龄 45 岁以下(包括 45 岁),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无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政治表现良好,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身体健康的县聘民办教师,可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成绩达到全省录用分数线,经省市人社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和查询,如无异议,由县教育局负责分配任教。按照不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县人民政府逐年提高县聘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对于未被正式录用但年满 60 周岁的民办教师,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发放临时代课教师养老补助。第四章 培训与职称评聘 第三十二条 县、乡、校都要按照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和专业对口、业余为主的原则,抓好现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要按照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组织全体教师大力开展现代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和专业知识扩展及更新的培训学习。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拓教师培训的新渠道.或开展校际间的学习交流,或组织观摩和研讨,或进行必要的理论讲座和自学。要形成能者为师、互教互学的良好风气,促使教师培训深入开展。第三十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凡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科目和学时公修课及专业课培训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进行发证记载。初级人员的证书由县教育局和人社局负责审查验印,中、高级人员的证书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查验印。从 2006 年起至 2010 年底,继续教育证书验印3 次以上视为完成“十一五”期间教师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任务。未达到 3 次的,必须在“十二五”期间补修所欠的学习培训任务。今后教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 1 个验印周期(一般为 5 年)内,中、高级人员需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3 次以上,初级人员需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2 次以上。并且本人均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才能具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否则不予评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培计划”、新课程改革培训、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等培训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县在职中小学教师中男50 周岁、女 45 8 周岁以下人员均要参加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并取得甘肃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初级培训合格证书。各校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师培训的学时、学分。培训证书和培训学分要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评优选模的依据之一.第三十四条 对教师学历进修实行统一管理。鼓励教师参加对口专业的本科学历教育及教育硕士研究生学习。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自学,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专业对口的,学校均要予以支持并给予适当照顾。对工作满 3 年的青年教师,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录取到高等师范院校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推荐,教育局审查同意,允许其离职进行对口专业的学习。教师未经学校、教育局审查同意,不得擅自离职学习。强行离职学习的,停发工资,超过规定时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批准离职进修的教师,必须与教育局签订有关进修学习协议,并在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中予以约定。教育局保证其在学习期间享受上级规定的基本待遇不变.教师本人必须保证在规定的学制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且在学校服务满 5 年。离职进修期间的工龄教龄、工资及其它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1离职进修学习半年以上 1 年以内的,学习期间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从上学的当月起停发乡镇岗位津贴,但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给年终奖励工资或当年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工资。2。离职进修学习超过 1 年的,学习期间不计算教龄,从上学的当月起停发教龄津贴、乡镇岗位津贴、农村教师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仍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交存。由原单位逐月发给剩余工资的 50%,其余 50%由原单位专户储存(并按同期银行存款计息),待本人按期毕业且履行协议中有关承诺回单位报到后,由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离职进修学习人员未能履行协议中有关规定,不按时回单位报到的,单位储存的工资部分作为违约金由单位扣回充当公用经费,不再发还本人。3不能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学完规定的课程返回工作岗位的,停发延期学习期间的工资,延期学习的时间不计算工龄、教龄.4进修学习后服务未满 5 年,要求调离我县的,要按研究生 15000 元,本科生10000 元标准收取培养费。擅自离职,根据甘政办发2005122 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由单位解聘,并报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予以辞退。第三十五条 要继续搞好教师基本功培训和中青年教师学历提高培训,对不具备合格学历和不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选县级以上教育教学先进个人。第三十六条 认真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在上级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的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按照一岗一聘 9 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具体评聘办法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市县人社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学校要严格按照平凉市中小学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定量计分推荐办法(平市职改办201110 号)及平凉市中小学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定量计分推荐办法补充规定(平市职改办201117 号),结合本校教师队伍现状,不断修订完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象推荐办法,使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既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又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凡晋升中、高级职称者,必须有两年以上基层学校工作经历.对政治思想表现好,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优秀骨干教师,根据甘职改办20044 号、7 号,灵职改办20049 号、甘人职20068 号等文件规定,予以推荐破格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七条 各级学校都要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记载学历、工作经历、教龄等基本情况以及工作量、教学效果、课改成果、业务培训、考勤考核和学年奖惩等,作为评优选模、晋级晋升、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考 勤 第三十八条 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勤管理办法或细则。严格进行考核登记,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年终汇总记入本人业务档案。第三十九条 请销假程序及权限 全体教职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都必须持请假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1.请假 中学、学区校长请假 3 天以内,报教育局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5 天以内的,学校加注意见,报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学、学区其他班子成员请假 5 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病事假 5 天以上 3 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3 个月以上 5 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学教职工请假 7 天以内由学校审批,7 天以上的,由学校加注意见报教育局审批;小学教职工请假 3 天以内,由所在学校审批;3 天以上 7 天以内,学校加注意见,学区审批;7 天以上 3 个月以内的学区加注意见,报教育局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3个月以上 5 个月以内的,报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2。销假 除特殊情况外,凡请病假 7 天以上者,销假时原则上需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例证明、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等,经所在学校校长 10 审验签字后,报教育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在教育局办公室登记销假。凡不住院治疗或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对待,按天扣发日工资(日工资计算办法为:月应发工资总额减去住房公积金总额后再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下同)。扣发的日工资统一纳入学校奖励基金使用。凡报上级机关审批请假的,必须有基层单位意见和盖章,否则,不予审批。校长、班子成员、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的,所在学校应及时调整安排好工作,不得贻误工作和教学.坚决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 有关请假的具体规定 事假:教职工除婚、丧、生育等特殊情况外,1 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7 天。婚假:正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各 10 天。教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 15 天。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包括法定假日、双休日.下同)。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的女职工,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再请长期病假(1 月及其以上的)。非请不可的,按其情况可允许其提前享受产假(包括法定假日、双休日在内),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延长 50 天,另给男方 5 天护理假。女职工计内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 天至 30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 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探亲假:按照教育工作的行业特点,教职工的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休假:根据我县实际和教育行业特点,教育系统职工保证享受寒、暑假,不再另行安排休假。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请病假,请销假程序按本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 号文件规定执行。1连续请病假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 10%、教龄津贴等),乡镇岗位津贴按规定办理;超过两个月者,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其他工资项目按标准核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工资项目按标准核发或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2 一学年度内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教龄津贴、乡镇岗位津贴停发;工作年限 10 年(含 10 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教龄津贴、乡镇 11 岗位津贴停发。3教职工病假连续累计超过 6 个月的重特大或特殊病患者,经诊断不需住院治疗但也不能正常上班,需由本人书写病休申请,学校加注意见并持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例证明报教育局审批。经教育局审查,情况属实的,由教育局发文批准其离职休养.离职休养期间工资标准按上述第 2条规定执行,离职休养时间最长期限为 1 年。第四十一条 违犯考勤制度的处理。1凡旷工的,按天扣发日工资.若旷工 10 个工作日内,自动返回原单位工作,并且承认了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应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2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对待,停发工资。根据甘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除双休日、节假日,下同)或者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由单位报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解聘。请假的教职工,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对学校安排适当工作,不服从分配经劝阻不听或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拒绝上岗的.女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了正常产假和优待产假满 5 个月,仍不上岗工作的.3教职工学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个月继续请假,不能正常上班的,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4各级学校校长不得擅自超越请销假权限批假或不按规定扣发或少扣发超假人员的工资。请假人员假满后逾期不回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或擅自离校的旷职人员时间超过 7 个工作日的,学校均应及时以文件形式上报教育局备案.对未按规定擅自批假或者因隐瞒不报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校长责任。教职工请销假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县教育局每年要对各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通报,并列入年度教育质量目标责任书综合考核.第六章 考 核 第四十二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各级学校都要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受聘任教、晋升工资、晋升职称、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12 甘职改组199415 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考核办法及定量计分标准由各校结合自己的实际参照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人发 2007 35 号自行制定.工勤人员纳入教辅人员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班子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校结合校情自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并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被考核人接受民主测评或量化打分等多种形式测评。3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4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评结果和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5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 天。6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知册(包括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7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的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装入被考核人档案.第四十五条 关于考核结果中优秀比例的确定:1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校同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15,最多不超过 20,同一职务层次内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定,不同职务人员之间,校际之间不相互挤占指标。2中学、学区校长、党支部书记、派驻学校的督学,由教育局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与学校年度教育质量目标综合考核得分名次相对应,名列各类校前 3 名的中学和学区校长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教育局年终统一确定考核等次。3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个人。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先进称号。13 工勤技能人员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4下列单位的优秀比例当年可上浮 5%,但上浮后本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 20%: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经国家部委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后晋升等级的学校.全县教育质量目标综合考核排同类校前三名的中学、学区。5全县教育质量目标综合考核排在同类校最后两名的中学、学区,其当年的优秀比例下浮 5。第四十六条 几类特殊情况的考核。1对思想政治表现考核不合格,如当年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观看黄色录像、酗酒闹事者;出现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职业道德败坏者,其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2离职进修或病休在半年以上者不参与年度考核。3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转正定级的依据.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胜任工作或有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的,要延期转正。4因违法乱纪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正在调查处理的教职工,只进行年度考核,但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予以确定。5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工,对其进行考核,但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教职工,对其进行考核,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年度按正常情况对待。6没有进行年度考核或考核不认真、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新的职称评聘工作。本人无故不参加任期考核者,不得续聘。无故不参加一次年度考核者,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需担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增加一年。第四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解聘、晋升的主要依据。1任现职以来,考核成绩全部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由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同意聘任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由聘用单位单方面予以解聘。报教育局按落聘人员予以处理。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1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 14 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当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发给本人 12 月份基本工资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提高 10)的奖金。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县、乡政府、教育局和各校区每年都要对表现突出,教育教学成绩显著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高考先进个人、教学新秀等荣誉称号。其中受乡校级奖励的总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区)职工总数的 20,受县以上表彰奖励的人数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要大力宣传教育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继续按照甘肃省“园丁奖条例和甘肃省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做好省“园丁奖和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必须遵纪守法,若有违犯本办法的基本要求,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各种违纪行为,学校和教育局都要实事求是,及时稳妥地予以处理,不得影响教学工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教职工因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教育局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降级处分的,同时降低本人一级薪级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本人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降低两级薪级工资档次。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4违犯考勤规定的。5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6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9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对严重违犯校规校纪或连续 3 年完不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要实行下岗待聘或 15 离岗培训。第五十三条 对教师的行政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先由所在学校对违纪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或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聘用合同的解除”条件的教职工由单位予以解聘并上报教育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解聘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退 休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应当退休。1干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工人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工作年限均满 10 年的;2干部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工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经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县及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第五十六条 干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工人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即达到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