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doc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京建施20031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北京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 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第二章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第三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 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第四条 槽、坑、沟边 1 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 开挖深度超过 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五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地表排水系统、地下管网分布及邻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应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基坑深度超过 5 米必须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和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基坑周边应设置不低于 15 厘米高防水埝和排水沟。开挖深度超过 2 米,应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JGJ80-91),在基坑临边处用直径 48 毫米脚手管设立临边防护栏杆,密目网封闭。除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外,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七条 基坑内必须为作业人员设置上下专用坡道或爬梯(马道),爬梯(马道)两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八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 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从事大孔径桩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第九条 挖大孔径桩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方案(包括季节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法人代表、上级主管技术安全的负责人签字批准。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前应做好场地平整工作,保证道路畅通、排水良好,施工时使用的临时设备 (灭火及照明器材、急救用品、专用爬梯、安全绳、安全帽、安全带、提土工具、孔口盖板等)必须在施工前准备就绪。第十条 进场施工前,应由施工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电气等负责人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检查现场是否达到七通一平,发现涉及施工作业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不具备施工条件时,不得进场施工。 第十一条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其基础护壁应根据''土质情况做成沿口护圈,强度达 5 兆帕,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大孔径桩施工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工长应负责孔壁稳定性和混凝土强度的鉴定工作,达到规定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通知班组拆模施工和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2小时;所 有电气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下孔作业前应打开孔口盖板,排除孔内有害气体,并向孔内输送新鲜空气和氧气。 第十二条 挖扩孔桩施工必须建立专业队伍,登记注册,经技术与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定型的金属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等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模板工程施工的设计和材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方案,技术部门要会同有关工程、安全部门会签审批。 第十六条 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有设计计算书,结合施工工艺和季节施工的特点(冬季保温措施等) 制定安全和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 模板安装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程序进行,严禁任意变动。第十八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设施,严防倾覆。 第十九条 模板上物料及设备应分散合理设置,不得造成荷载集中。''第二十条 模板停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各种模板应分门别类,存(堆)放整齐,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第二十一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可靠的作业面,支拆 3 米以上高度模板时,应搭设脚手架工作台;高度不足 3 米的,可采用移动式高凳等措施,不准站在拉杆、支撑杆等物件和在梁底模上行走操作。 第二十三条 高处、复杂的结构模板拆除,应有专人指挥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二十四条 已拆除的模板、拉杆、支撑等物应及时运走或妥善堆放,避免操作人员因疏忽扶空、踏空而发生坠落事故。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墙体,平面上有预留洞时,应在模板拆除后,随时做孔洞防护。 第二十六条 拆模作业间隙,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固定牢固,严防掉落、倒塌伤人。 第三章脚手架作业防护第三章脚手架作业防护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 J84-2001 规范及施工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架体实用、稳固、美观。 第二十八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 48-51 毫米,壁厚 3-3.5 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直径''不小于 8 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篱,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第二十九条 组装式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5 厘米厚、20 厘米宽)上。 第三十条 组装式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 20 厘米,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板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每 10 米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组装式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使用杉篱搭设护线架,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 30-50 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 4 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 6 米,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 8 号铅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的支顶。 第三十三条 脚手架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 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 1.2 米严禁用竹芭做脚手板。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 7 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 45-60 度。高度在 20 米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第三十五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第三十六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 牛顿/平方米(270 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 1960 牛顿/平方米(200 公斤/平方米)。 第四章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三十七条 整体提升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整体提升架、挂架、吊兰架的施工作业面及底层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厘米高的挡脚板,吊兰架里侧应加设一道 1.2 米高护身栏杆,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安全网下口应兜过脚手板下方后封严。 第三十八条 电动吊兰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整体提升架、挂架、吊兰架、电动吊兰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水平安全网,吊兰、 电动吊兰应与建筑物进行拉''牢。 第三十九条 特殊脚手架及搭设高度超过 24 米的脚手架、整体爬升架、挂架、吊兰(电动吊兰)等,必须单独编制脚手架组织设计及组装、支搭示意图、平面布置图, 经审批执行,脚手架组装、支搭完毕必须经审批、设计、 支搭人和使用人员共同验收签认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有平面图,并进行专项设计、计算,满足承重要求。电梯井承重平台应采用通长脚手管或定型工具式支撑,物料周转平台应制作成定型化和工具化的结构,无论采用钢丝绳吊拉或型钢支撑其搁支点及上部拉结点都必须位于建筑物上, 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施上,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 1.5 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 18 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 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第四十一条 施工人员上下脚手架必须在专门设置的马道行走,不准攀爬脚手架。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 1 米, 坡度宜用 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坡度 1:60 。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 防滑条间距不大于 30 厘米。 第五章第五章 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井字架、龙门架) 外用电梯使用防护外用电梯使用防护第四十二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支搭必须符合 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履行审批、验收手续。''第四十三条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 2 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 1 米,高不低于 3 米的防护棚,防护棚出入口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或挡脚板进行封闭,每层卸料平台应设置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设挡脚板。 第四十四条 井字架(龙门架)卷扬机应设置专用防砸、防雨操作棚,操作棚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 第四十五条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原厂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 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保证外用电梯安装全过程和拆卸作业中人员和设备的绝对安全,并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 第四十七条 外用电梯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严格执行额定载重。 第四十八条 每班首次运行前,必须坚持例保制度。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不允许非司机操作。载人或运载物料时司机应监督保证做到均衡分布, 防止偏重。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第六章 “三宝三宝“、 “四口四口“和临边防护和临边防护第五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 GB2819-89安全帽标准,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下颏带。 第五十一条 凡从事 2 米及 2 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 GB6095-85安全带标准。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 GB6909-1997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在采购安全网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抽样监测合格认定。 第五十三条 1.5 米×1.5 米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 米×1.5 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1.2米高),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须加固定盖板防护, 第五十四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 1.5 米高的工具式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不大于 10 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竖立管道间和管道竖井必须设置不低于 1.5 米高的防护栏,并封闭密目安全网,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第五十五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应支设首层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五十六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 ''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或立挂安全网如一道护身栏。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第五十八条 无论采用何种外脚手架,凡高度在 4 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 3 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 6 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 3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 3 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的,应随层设立网,下口封严,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五十九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置放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拆卸下的物料、废料等要随时清理并及时运走,不得任意放置。 传递物料不得抛掷,施工作业现场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必须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第六十条 在施工程出入口应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 各 1 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 5 厘米厚的脚手板, 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结构防护棚长度不小于 3 米,高层不小于 6 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 3 米。 第六十一条 在施工程与社会道路或民房相邻以及邻近施工区域内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场所应支搭防护棚。 第八章料具存放安全要求第八章料具存放安全要求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并设 1.2''米高围栏进行防护。模板存放时必须将地脚螺栓提起,保证自稳角为 70-80 度;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没有支撑的大模板要存放在专门的插放架内,插放架两侧必须做剪刀撑,还应具备操作时必需的走道、爬梯及护栏等设施。 第六十三条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 60 厘米的走道。 第六十四条 砖、加气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 规范,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 第六十五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沙石料严禁靠墙堆放。 第六十六条 土方开挖与堆放制定的方案中,应在不影响边坡稳定的同时,保证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公众的安全。 第九章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执行 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 千瓦以上时, 应编制临电施工组织设计。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外电防护、配电箱设置、照明措施、临电线路敷设、变配电要求和对临电档案的要求等。第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内的电源线不得架设裸导线或塑料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六十九条 配电箱、电闸箱应坚固、完整、防雨、 防水,箱''门设锁,并喷涂红色“电”字或危险标志,盘面布置应符合规定,箱内电气元件不应破损和带电体明露,禁止在箱内放置杂物。 第七十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皮,金属支架和高出建筑物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七十一条 手持电动工具应由电工负责专人维修保管。所有的手持电动工具插头、电源接点应保证完好。使用时不得将电源线任意接长或拆换,必须加装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七十二条 施工现场室内临时照明灯、手把灯和标志灯电压不应超过 36 伏,特别潮湿的作业场所、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 12 伏,手把灯的电源线不应使用塑料线。 第十章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第七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实行租赁、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检测方案。 第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因素。保证操作工人有足够的安全的操作和保养空间。 第七十五条 机械设备班组应该作到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有专业队伍进行,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指挥,起重机械经选型进入现场后,应进行试运转及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有记录和签字。 第七十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防止交叉作业有可能造成的落物伤人事故。 第七十八条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监督,合理存放,根据构件的外形、重心及有关要求注明吊点,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操作方法。重心较高的构件除在底部设垫木外, 还应采取两侧加支撑等方法,保证构件稳定性,以符合地面不沉陷抗倾覆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操作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 80%。 第八十条 对于需要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锚固的工程以及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在使用前必须制定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拆除方案。 第八十一条 设备安装前,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 2 米的距离。 第八十二条 现场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或相邻两个施工现场存在塔式起重机相互干扰的情况,必须制定群塔作业方案。 第八十三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蓝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安装资质,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并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安装,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验收数据必须量 化,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十四条 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的规程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灵敏、可靠、有效; 各种小型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防砸、防雨、防噪音的专用操作棚。 第八十五条 施工机械应设置独立的配电箱,并按规定做好保护接零(地)。 第八十六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有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及设备负责人姓名的标牌;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八十七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有设备档案、履历书、 定期安全检查资料和保养记录。 第八十八条 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两班以上的机械设备,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八十九条 施工现场各种大、中、小型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设备运行中严禁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开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 第九十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开关应安装定向开关,操作手柄应加装绝缘材料,产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以防触电伤人。 第九十一条 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立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和轮缘破损的滑轮。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第九十二条 搅拌机应设防砸、防雨、防噪音、防污染的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 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 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立专人监护。 第九十三条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 50 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九十四条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 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 25 毫米的砂轮。 第九十五条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九十六条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1、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2、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3、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第九十七条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九十八条 凡从事 2 米以上,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九十九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或护目镜。 第一百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资料管理第一百零一条 安全防护资料 1、总包与分包的合同书、安全和现场管理的协议书及责任划分; 1、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机械安(拆)装合同书(包括资质证明); 3、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4、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有关司机、 信号工及负责人名单、证件。 5、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 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8 张表); 6、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包括基础交底验收); 7、电动吊兰安装、验收记录(包括施工过程中变换机位后的验''收);8、机械操作人员及起重吊装人员持证上岗及复印件; 9、日检及月检记录。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附 则则第一百零四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第一百零五条 本标准下发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 二 00 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