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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pdf

    • 资源ID:80816542       资源大小:191.52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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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pdf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认定标准 一、定义 都市型工业是指以大都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为主体,能够在市中心区域内生存和发展的并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切有就业、有税收、有环保、有形象等特征的工业。二、基本特征 1.地理位置:在市北区区域内。2.环境形象:良好的建筑形象,和谐的生态环境。3.发展空间:容积率相对较高的工业楼宇和园区,与都市中心区域内高价位的土地和相对密集的建筑楼群相容共存。4.企业主体:集聚劳动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或信息密集型的工业企业,包括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三、都市型工业园区、大楼认定标准 1.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市北区区域内。2.工业园区或工业大楼内 70以上的入住企业注册在当地行政区,90%以上的入住企业在工业园区内或工业大楼内或必须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等经营活动。3.入住企业在 2 家以上,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率经核定超过 30。4.工业园区或工业大楼及其入住企业的一切活动符合市区环境与技术质量标准要求。5.工业园区或工业大楼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城市建设标准。6.整体形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7.消防等安全措施和物业管理完整配套。符合上述七条标准要求,占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含 1 万平方米)以上,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园区;占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下,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大楼。四、都市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 1、基本含义 都市型工业企业,是指知识、信息、技术和手工技能比较密集,又低能耗物耗、少污染和占地少的,适宜在都市生存与发展的工业企业,是现代制造与现代信息服务结合下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加工制造、营销管理等活动的企业。2.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企业:(1)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在市北区区域以内,但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可以在区外,及其他地区;(2)经营活动符合青岛市区环境与技术质量标准要求;(3)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加工制造、营销管理等生产性活动,属于知识、信息、技术和手工技能密集型的企业或公司。五、都市型工业行业范围 1.基本范围 具有都市型工业基本特征的,一切按社会法则、环境法则和市场法则能够在市区内生存和发展的工业行业。2.重点行业 轻加工型电子信息业(包括软件业)、小批量型服装服饰业、绿色食品加工制造业、绿色包装与现代印刷业、室内装饰装潢产品开发与组装业、化妆品及日用洗涤用品制造业、珠宝钻石等工艺美术品和旅游品制造业、钟表制造业、模型与模具设计制作业,以及其他如设计业等符合都市型工业特征的新兴行业。六、都市型工业认定程序 1.认定主管部门 市北区工业办公室负责区内都市型工业园区、工业大楼、工业企业的认定、政策解释及本区都市型工业企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2.认定程序 (1)向市北区工业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2)填报都市型工业园区、工业大楼、企业登记表。(3)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或凭证材料。(4)经审定合格后,颁发认定证书或挂牌。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建设使用、招商引资、产业导向、环境整治、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活动,保障园区建设单位、入住企业和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整洁、美观的环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本区都市型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都市型工业园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都市型工业的基本定义和特征 都市型工业指依托大都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为主,以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为基本载体,能够在市中心区域生存和发展、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有就业、有税收、有环保、有形象的现代绿色工业。基本特征为:1、布局范围:主要位于中心城区内。2、环境形象:良好的建筑外形,与城市生态环境相协调。3、生存空间:相对集中在都市型工业园区和工业楼宇。4、特点: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研究开发型和轻加工。5、企业类型:多种所有制、多元化投资、以小企业为主体。第三条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标准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是发展都市型工业的基本载体,为都市型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园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大,配套设施较全的区域。“楼宇”一般指占地面积较小、容积率较高、建筑面积较大的单幢工业用房。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的基本标准为:1、园区(楼宇)内人住企业在当地注册,合法经营,大部分企业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2、园区(楼宇)房屋建筑结构符合本市工业建筑标准。3、园区(楼宇)内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4、整体外形与城市建筑形态相和谐。5、园区(楼宇)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并予以挂牌。建成后,每两年审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或摘牌。第四条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重点鼓励行业 1、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和组装;2、软件开发、制造业;3、服装服饰业;4、广告印刷与包装业 5、钻石珠宝等工艺美术品和旅游品业;6、钟表眼镜业;7、模型与模具设计制作业;8、食品加工业;9、室内装饰装潢产品设计、开发与组装业;l0、化妆品及日用洗涤用品业;11、其他符合都市型工业特征的新兴行业;第五条 承担本办法管理服务的主体是: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及园区(楼宇)入住企业等。“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楼宇)的统筹规划、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人住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等生产设施,在园区(楼宇)内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园区(楼宇)管理服务的主要对象。第六条 区都市型工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区都市工业园区(楼宇)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以及制订园区(楼宇)建设标准和落实扶持政策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办公室,作为全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的推进协调部门,区规划、财政、税务、工商、科技、环保、劳动、安全、工会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为都市型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七条 园区(楼宇)的环境建设和形象改造须与城市建筑形态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并因地制宜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第八条 园区(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以及水、电、煤、气、通信、道路等所需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完善,并符合工业用房使用标准。严禁以危棚简屋和报废机器设备对外招商引租。不符合建设使用标准且难以改造的,应尽快予以拆除。同时,要定期对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第九条 园区(楼字)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必要的措施,使之符合市有关规定。第十条 园区(楼宇)管理机构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入住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鼓励入住企业就地注册。第十一条 杜绝人住企业虚假注册登记,有以下现象之一的企业禁止入住:1、不符合产业导向;2、不符合环保要求;3、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4、有违法经营行为。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园区或楼宇,不得改变园区的用地性质。第十三条 园区(楼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遵循安全、简便、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园区管理制度。并应与入住企业签订包括安全、消防、环保、经济指标统计等要求在内的租赁或入住协议,以规范园区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园区(楼宇)的管理应当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的方式,有条件的要建立园区(楼宇)中央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厂房管理;2、设备管理;3、环保管理;4、安全消防管理;5、公用设施管理;6、绿化管理;7、产品(物料)运输、仓储管理;8、园区(楼宇)形象(含入住单位的司标、招牌、广告等)管理;9、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安保管理;l0、企业信息化网络管理;11、其他必需加强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十五条 入住企业在厂房装修、安装生产设备和工艺布置前,应将生产经营范围、主要设备、工艺以及有关图纸和施工方案等报园区(楼宇)管理部门审核及备案,涉及有关法规的需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入住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建筑的结构和使用性质。第十七条 被租赁厂房的内部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一般应由入住单位自行负责;厂房的中修、大修由业主负责;公共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养护维修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业主单位也可在物业租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由出租赁双方共同监管使用。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都市型工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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