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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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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pdf

    附件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引进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工信、科创、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国资、知识产权、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各区政府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各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第二章 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五条 广州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3)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1 亿元;(3)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3)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1 亿元;(3)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3.建筑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1 亿元;(3)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3)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2.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1 亿元;(3)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3.房地产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 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5 亿元;(3)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四)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各级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第七条 各区要加强培育总部企业的工作,构建从“种子企业”到“总部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建立年纳税总额 200 万元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 20%的培育型企业信息库,对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培育型企业要出台扶持政策,提供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优质服务。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八条 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总部企业认定成果的作用,切实做好引进、培育和跟踪服务企业各项工作。各区要建立本地区总部企业、培育型企业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和统计数据,建立完善市区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 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 3 年每年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 3 年每年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对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 60 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对在我市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 1000 元租房补贴。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并购重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总部经济集聚区,每年给予每家集聚区 50 万元财政补贴。第十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的政策和服务:(一)荣誉表彰。市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广州市总部企业”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二)协调服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有关部门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分类提请分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协调。(三)用地支持。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整备、拓展总部企业用地来源。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对三大战略枢纽、一江两岸三带等重大功能片区产业项目用地应储尽储、连片储备,在城市规划、用地、城市更新等方面,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对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1 亿元,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按程序批准后,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四)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投资基建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五)人才户籍、人才绿卡和集体户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解决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及配偶落户问题。重点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及配偶的落户问题;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发放人才绿卡。市公安部门负责解决总部企业开立集体户问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六)子女入园入学。各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指标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问题。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区落实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区政府给予积极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加大对外国语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中外合作学校的建设和指导力度,建立与区域总部经济中心相匹配的国际教育体系。(七)人才公寓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向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人才公寓。(八)居留许可。总部企业所聘用的外籍人员需在穗常住的,在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满 18 周岁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九)粤港、粤澳通行。市公安部门负责协调省有关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粤港、粤澳两地车牌;负责为总部企业员工在穗办理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注等提供便利服务。(十)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把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属各级医院绿色通道管理。(十一)汽车牌照支持。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实施中小客车购买指标优惠措施。(十二)办税(地税)绿色通道服务。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负责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窗,实现总部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国税、地税前台业务专窗受理、全市通办。(十三)人才服务便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企业人才的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加注或共享企业人才身份信息。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办理相关政策便利手续。企业人才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优惠便利手续以及领取人才资金奖励。第十一条 市、区要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力度。各区参照市层面政策,出台措施扶持培育型企业,并定期将辖区内培育型企业库信息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在人才入户、人才公寓、居留许可、出入境、医疗服务等方面配合相关区做好培育型企业的服务工作。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通报各区政府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27 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 5年。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市属国企或市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迁离我市,或者将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从我市剥离,确有当地市场需求原因的除外。市属国企或市国有控股企业确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外迁的,应提前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已外迁的市属国企和市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其限期迁回我市,确有当地市场需求原因的除外。第十五条 市属、区属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股比 50%以上)不在本办法财政资金奖励范围内,但可享受其他政策和服务。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市或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贴。第十七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区两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5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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