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pdf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徐政发201038 号)精神,“十二五”期间,市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 支持重点为符合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徐政发103号)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自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近期优先扶持物联网等具有徐州特色的新兴产业项目。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徐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的企业;(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已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三)申报项目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和创新,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目标产品处于产业链的重要节点,对提升新兴产业整体水平具有显著作用,具备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四)申报企业应为我市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五)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信息表、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项目申报其他相关材料(如:新上项目需提供环保、土地等相关证明以及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为:(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二)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和市=专业收集精品文档=财政局(三)市属及部省属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第九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确定拟扶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科技局:负责项目指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完成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地和市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合同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科技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定期调度工作。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报市政府。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和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01年 1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