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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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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pdf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编 第一章 开采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 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 号)第八十六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超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小于或等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 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 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 2.2m,不行人的不小于 2.1 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表3的要求。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 顶部/m 两侧/m 备注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 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 4.0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 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 5.0m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的巷道 0.3 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 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0.8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 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3m。(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非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小于 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 1m 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小于 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8m。(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1.单车道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应设置方向标识。2.双车道行驶时,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会车安全间距不得小于 0.5m。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第九十三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第九十四条 采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加固、充填、堵漏时,应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回采工作面和 2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回采工作面和 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超过规定的,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下山剃头开采。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 2 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已淘汰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五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第五十二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九十九条急倾斜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 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 100mm 的不得小于 90kN,柱径为 80mm 的不得小于 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 100mm 的不得小于 90kN,柱径为 80mm 的不得小于 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 安全措施。(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 作业规程中明确。(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煤巷、半煤岩巷支护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四)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过老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 0.5m。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五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五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 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 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第五十九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零七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并搭接严密。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且应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一百零九条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风速应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该区域的液压支架。第六十二条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第一百一十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第六十三条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 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六十四条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第六十五条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 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 作业规程中规定。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加以规定。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 2 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加以规定。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第六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七)当采高超过3m 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七)当采高超过 3m 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 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第六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0m/s。(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一)倾角大于 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二)冲击地压煤层。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应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评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6m3t。(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二)采区或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m 的。(二)采放比大于 13 的。(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三)未消除突出危险的突出煤层。(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四)回收煤柱时,采硐的最大进刀深度应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其他处理措施。(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七)应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一)突出矿井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矿井。(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三)直接顶为 I 类的煤层。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三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三)工作面倾角在 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 2 台采煤机由 1 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 3m 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三)工作面倾角在 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 3m 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踩踏电缆。(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五)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作业。(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其他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作业。(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m。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m。(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四)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第七十五条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七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第七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第九十二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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