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研究」.pdf
引言 综观整个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最重要的阶段是审判和执行两个环节。其中,审判活动是通过审判程序确认诉讼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公正的裁判并不意味着合法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它需要通过执行来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在大量的给付财产内容的诉讼中,审判机关的执行程序运用更为广泛。执行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程序法等规定,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一种职权行为,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是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通过行使执行权使各类法律文书确认的正确的社会关系得以具体、切实地维护和建立,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扭曲。现阶段我国执行监督制度几乎空白,这不利于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尽快建立完善的执行监督程序是完善立法的需要,更是建立司法公正秩序的迫切需要。民事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这是宪法上的国家权力配置机制,表现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权力,其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不仅仅局限于审判领域。民事执行活动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正确实施,应当受到监督。目前民事执行在客观上存在着许多不够健全的地方,同时缺乏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体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执行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应当得到肯定和推行。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缺乏系统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遭受重重阻碍,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在民事执行程序得不到有效实现,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在目前强制执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响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强化检察权的监督作用,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仅仅是对民事法治秩序的一种推动,也是目前和谐社会构建的实际需要。民事执行(即强制执行)作为强制实现私法上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完美理想状态,其可行性在理论上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从我国长期的民事执行工作的运行状态和实际效果看,民事执行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而不断暴露出来这样那样的问题,己经显示了制度实施的现实与制度设计的理想之间的巨大距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负有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如何加强对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剖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及法律依据、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及不足和制约执行检察监督的因素等几个方面,探讨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结合实际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和制度设计,以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概述(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认为受其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存在错误,要求受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予以矫正的法律制度”。1 从理论上讲,民事执行监督属于法律监督的一种。法律监督,“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监督有不同的分类:以监督实施主体为标准,它可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在我国,一般监督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而专门监督则是指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实施的旨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根据监督的对象不同,法律监督可以分为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其中,就司法监督而言,根据具体对象不同,司法监督可分为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以监督权来源的系统不同为标准,它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不同系统的监督,它的作用范围、作用方式途径不同,它的意义内容也就不同。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一般简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它是指享有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执行错误,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执行监督是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其形式和内容十分丰富。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应当是民事执行监督体系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成分。(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从其概念可以看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权力主体是依法具有执行监督权的机关。笔者认为,这里对民事执行活动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应当是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即由民事执行权行使主体之外的机关进行的监督。第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对象是民事执行权。具体来说,这种监督权运行所指向的客体是审判机关的裁判与执行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生效错误裁判或错误执行,而不是指向诉讼当事人双方所争讼的直接利益或具体标的,当事人讼争的利益或标的仅仅是作为错误裁判或无序执行的载体。就是享有民事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执行权过程中不当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第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有二:一是通过对不当行使民事执行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和纠正,来有效规范民事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正常、合理运行;二是通过对不法民事执行行为的纠正来保护民事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在民事执行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须遵循依法监督的原则。由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处于民事执行过程当中,基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的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监督程序严谨、有序、合法。这里所指的依法既包括民事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然而目前这些法律还不完善健全,所以相关执行法律的出台及完善是现在面临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模式 目前,学界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模式从理论上抽象概括出了四种模式:其一,国家干预型监督模式;其二,法制统一型监督模式;其三,程序保障型监督模式;其四,公益代表型监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