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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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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用版).docx

    2023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用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用版),供大家参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用版)1总则xx县地理位置情况xx县地处xx省东南部,全县总面积xxkm,总人口xx多万,地处度中度地震烈度地区,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西北山峦叠嶂,中部为宽阔平原,东部濒临xx湾,西部面向xx湾,海岸线xxkm。属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均气温xx,无霜期xx天,年均降水量xxmm。1.2编制目的提高全县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xx、幸福xx作出应有的贡献。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1.4事件等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突发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上级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县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有关部门备案。我县分级标准与国家、省、市分级标准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预案规定的等级标准执行。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镇(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6工作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工作原则。1.7xx县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1.7.1按照有关规范,当前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45种。1.7.2xx县辖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自然灾害为主,灾害种类较多,损失重、涉及范围广、容易引发次生灾害。1.7.3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建筑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供水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信息安全事件、火灾事故等将是xx县辖区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等将是主要公共卫生事件。1.8应急预案体系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协助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制订或由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组织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各镇政府(场)要督促、指导各村(社区)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当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制订部门(单位)必要时应制订预案操作手册。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领导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县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县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县长兼任主任,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县委有关部门(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为成员。县应急委主要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县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订处置全县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县应急委的领导;听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审核县总体应急预案、重大应急规划等;协调跨县以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帮助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2办事机构xx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是县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归口管理县政府总值班室和xx县应急指挥中心,主要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和调度救援等,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办理县政府、县应急委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县应急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保障和风险排查等工作;指导县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承办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xx县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应急委的指挥平台。2.3工作机构2.3.1县应急委下设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县新闻发布工作专责小组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县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县性重要项目建设;在发生全县性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指挥;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县领导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2.3.2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有关单位,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所在单位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3.3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的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4地方机构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委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应急委的领导。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应急委日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5专家组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3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城乡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强化城市应急力量,并发挥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提高全社会科学防范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1预防与预警3.1.1预防(1)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督查管理部门(单位)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3)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3.1.2监测(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山洪、低温冰冻、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尾矿库、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3.1.3预警(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2)发布预警信息。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xx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根据省、市、县授权进行统一发布。二级以上预警信息,需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三级预警信息,需由市应急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各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加强与各电信运营商的沟通、合作,督促各大运营商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全力快速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护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2应急处置与救援3.2.1信息报告(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市、县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2)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3)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各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0分钟内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相关信息;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详细书面报告要在电话报告后半小时内上报;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县政府总值班室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在接报后1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4)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员报告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医生,企业安全员,学校负责安全保卫的教职工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员。(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2.2先期处置(1)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部门(单位)的问题引发或涉事主体是本部门(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3)事发地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和相关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3.2.3指挥协调(1)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对本管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并指导相应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负责;涉及其他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另行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2)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研究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工作。(3)需要县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相关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省、市属驻xx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根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4)应事发地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请求,或县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或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可视情况采取派出工作组、启动已有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县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等措施,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场、经济开发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交通运输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小组。3.2.4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县政府或者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未有相关应急预案的,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按照xx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履行职责,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要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3.2.5处置措施(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2)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场、经济开发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镇(场、经济开发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协调调度有关镇(场、经济开发区)和部门(单位)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资源,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省、市属驻xx有关单位与事发地政府的关系;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县政府视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研究处理其他事项。必要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应急委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3)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3.2.6响应升级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可根据需要升级应急响应,进一步调动、协调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已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由市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有关专项指挥机构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报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3.2.7区域合作(1)县政府指导、鼓励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各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2)县政府加强与毗邻县、区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和联动保障。3.2.8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政府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同时,要及时将情况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要通过广播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3.3.2调查评估(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2)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组织县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3.3.3恢复重建(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经促、水务、电力、邮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县援助的,由事发地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或上报市人民政府。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2)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在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具体负责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和跨镇级行政区划的一般突发事件,可由部门(单位)或授权相关镇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发布有关信息。(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4)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专项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应急保障4.1人力保障(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2)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3)社会应急力量。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县”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镇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县际间交流与合作机制。4.2财力保障(1)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县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要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开展损失评估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扶持措施。(2)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4)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4.3物资保障(1)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xx府办202349号)文件要求,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及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县经济促进局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2)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发改、民政、卫生、水务、经促、科技、环保、农业、海洋渔业、住建、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单位)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3)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4.4医疗卫生保障全县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强化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健全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建立急救资源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全面提高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4.5交通运输保障推行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行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市或县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回应急标志。4.6人员防护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7通信保障县经济促进局、县人防办、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部门(单位),要与通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4.8公共设施保障(1)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订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预报。4.9科技支撑保障(1)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公共安全综合研究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2)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市、县、镇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4.10治安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事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4.11应急避护场所保障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县政府要组织应急、住建、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县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等规定。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应急避护场所信息数据库,加强避护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避护场所主管单位要会同避护场所建设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规范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1)县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各地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功能性应急演练。县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2)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5.2宣传和培训(1)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2)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政府应急办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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