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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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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docx

    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 第1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 A甲与某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由某运输公司在2月25曰之前将一批货物运达A地,约定由收货人乙在收货时付全部运费。而当某运输公司按时将货物送达时,乙来提取货物时并未支付运费,某运输公司于是将货物留置,某运输公司享有留置权 B乙为某工厂委托的居间人,某工厂依据乙报告的订立合同的机会,与某商店签订合同,对此合同,乙并不享有介入权 C丙为某公司的行纪人,受托以50万元的价格为该公司出售一批旧机器,报酬为2万元。丙觉得该机器性价比不错,于是自己买下,其仍可以向该公司要求支付2万元报酬 D丁为戊的受托人,在戊出国疗养时代为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务。某日,恰逢丁代戊处理的一笔大生意即将谈成,丁突然说要解除委托合同。由于在一件事务未终结前丁并没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只有戊同意时该合同方可解除。正确答案:D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选项A中,某运输公司享有对其运输的货物的留置权。根据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选项C中丙可以自己为买受人,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行纪合同的报酬。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选项D中丁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只是需要对因为其解除委托合同而给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的权利包括介入权,即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仅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故本题答案为D。 中国籍孙某20年前送儿子到英国学习,其子毕业后在英国工作、娶妻生子,最后取得了英国国籍,此后再也不理睬父亲。孙某年迈,想得到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孙某的起诉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此案应适用我国法律C该案可能适用英国法D该案可能适用中国法正确答案:CD扶养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民通意 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 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 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 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 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故CD两项当选。 秦始皇年间,有一男子于成阳街头杀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官府查实,男子名为秦六阳,年龄16周岁,身高六尺三寸。下列关于秦六阳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秦六阳已具刑事责任能力,负完全刑事责任 B秦六阳不具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C秦六阳已具刑事责任能力,但因自首,可减轻刑事处罚 D秦六阳虽有自首情节,但因在街头杀人,主观恶性大,不能减轻刑事处罚正确答案:B秦律中,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以上才具刑事责任能力。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正确答案:B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起诉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诉解释第l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规划范围内的居民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了40年,在事实上应确认这种土地使用权,即居民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均是直接、明显地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本题中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势必会涉及到屋拆迁问题,居民会因房屋拆迁受到直接明显地影响,所以居民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选项C说法错误。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便是大力公司和居民,也就造成对居民利益的侵害,因此即使是在规划阶段,居民也享有原告资格。故选项D说法错误。 普通合伙人王某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50万元,待分配利润5万元。现王某无力偿还崔某的债务60万元,崔某要求强制执行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崔某仅可就50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B崔某仅可就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C崔某可以就50万元份额和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王某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份额D崔某可以就50万元份额和5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正确答案:ABC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以及可取得的财产。故王某的合伙份额及待分配利润都可以执行。 六、(本题25分)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22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2022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 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正确答案:略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 第2辑 第 79 题 16周岁的甲因抢劫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法院拟依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B由于甲系未成年人,法院不能按照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此案C如果甲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意见审理D由于法院是按照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此案,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正确答案:AD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AD。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知。对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该方式审理,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因此B项错误。该意见并不禁止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适用,选项C错误。此外,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该意见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A、D项当选。 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句正确,第句错误B.第句正确,第句错误C.第句正确,第句错误D.第句正确,第句错误正确答案:ABCD 今年的司法考试开始没有啊?还可以报名吗?已经报名结束了 尚某为窃取财物而盗掘古墓葬,盗掘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了所盗的部分文物。关于尚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A尚某的行为构成数罪,即盗掘古墓葬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B对尚某应实行数罪并罚C尚某犯罪的形态属于牵连犯D对尚某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正确答案:CD本题考查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问题。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表现为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以及其他复杂的牵连。本题中,尚某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盗掘古墓和损毁文物,而这两种行为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刑法除有特别规定外,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所以答案为C、D。 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D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将大理寺改为:( )。A刑部B大理院C都察院D法部正确答案:B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清末司法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将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 第3辑 如果在本案中,包志强对吴小美尚留在国内的一套住房申请财产保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包志强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则应当在30日内起诉B包志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C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吴小美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D因为是涉外诉讼,则包志强不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正确答案:AB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B项正确,D项错误。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A项正确。第25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C项正确。 假设国务院拟设某一新部,称甲部,甲部的工作特别繁重,国务院筹划大力充实甲部人员,下列关于国务院甲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因为甲部工作繁重,可以设甲部的部长1人,副部长5人B、甲部的设立,经总理提出,仅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C、甲部因其重要地位,甲部部长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D、国务院工作中涉及甲部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ABCD本题考点是国务院组织制度及设立新部的程序。根据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甲部部长并非国务院常委会议的组成人员,C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应当入选。国务院工作中涉及甲部的重大问题,可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可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来讨论决定,而非仅能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来讨论决定,故D项表述是错误的,应当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甲部的设立,仅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表述是不对的,因为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有相关权力的,故B项错误,应当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因为甲部工作繁重,就设5个副部长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所以A项是不正确的,应当入选。 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发现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等存在错误时,其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B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C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审理D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时,不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但是可以将其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正确答案:AB依行诉解释第78、79条的规定,CD项存在错误。C项情形下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D项情形下再审法院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 下列哪些规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正确答案:ABC行诉法解释第87条。 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B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规范,同时也包括冲突规范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正确答案:BD国际私法的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故选BD。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就实现债权时的财产抵押(浮动抵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将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低押。B可以将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C以A、B项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A、B项的动产抵押,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正确答案:ABCD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A、B正确。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C、D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 第4辑 以下情况,可适用假释的有:( )A甲被判处拘役,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C丙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D丁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中身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正确答案:BC假释的法定条件假释的适用条件,刑法第8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在符合假释的其他条件下(最低实际执行期限与禁止性要求),可以适用假释。根据刑法第8l条的规定,只有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才有可能适用假释,所以A项拘役是错误的,而D项则属于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而非假释。司法考试一定要看三大本吗,我是零法律基础我非法律专业,想参加司法考试,但是一直不知道从何入手,求高手指点一般来说,司法考试历来有“中国第一考”之称。主要是因为它的难度基本上是中国各类全国性统考中最难的,通过率一般都不会超过百分之十几。但近几年公务员考试大热,某种程度上说难度已超过司考。司考的特点是涵盖面广,覆盖整个法学的14个二级学科,考点较分散较细,但题目的难度和深度往往不会太难太深。所以只要扎实的掌握各法种的一般原理和运用方法,熟悉各法条的体系结构,还是有很大希望的。我的导师曾经说过,对于非法律专业想考司考的人,往往觉得要复习的内容太多,无从下手。但是,其实你只要能很好的掌握了三大实体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三大诉讼法(刑诉、民诉、行诉),还是有很大希望的。毕竟要非法学专业的人区全面掌握所有二级学科是不太现实的。值得注意的是,司考中一直流传着一个说法,就是有很多非法学专业的人能通过司考,而法学专业的却屡考不过。这充分体现了司考的特点,那就是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合理使用,而不提倡自我发挥。法学专业的人往往有太多自己的想法和观念会不自觉的影响答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正确答案:D “法治国家”相对于“警察国家”的一种关于国家形式和治国方式的统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A在警察国家,只有君主才是主权者,臣民对于君主没有任何权利B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C法治国家的核心也是实质问题,是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D赋予保证公民免受他人侵犯或国家非法干预的基本权利,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正确答案:ABCD略 甲某为外国籍人,在中国工作数年后决定收养一女孩,依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某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B甲某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甲某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甲某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D前项证明材料只能由中国驻甲某国籍国使馆认证正确答案:ABC依我国收养法第2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A正确。依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4条第2款,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是收养入需要提交的。再从语句表述方式看,这些材料也不是穷尽性的,B正确。依据同一条的规定,C也正确。D错误,可以对这些证明材料加以认证的机构,除了我国驻外使馆之外,至少还有驻外领馆。判断此项的具体法律依据也是上述第4条第2款。D只提到使馆没有提到领馆。 姜某以其房屋设定抵押,后因当地房屋过剩,房价下跌,则抵押权人( )。A有权要求姜某恢复该房屋的价值B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C提前清偿债务D无权提出上述要求正确答案:D考点抵押权人的权利解析物权法第193条仅规定了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的"房价下跌"非出于抵押人姜某的行为,因此选项ABC均不正确,本题应选项为D。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 第5辑 2022年1月,大连某船运公司A与日本公司B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B公司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约定由A公司派船承运B公司的一批货物,装货港为日本c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港。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c港受载。船抵c港后,B公司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绝装货。为此,与A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l-1本NlOC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B公司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该船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A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驶往日本c港受载,厦门至C港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A公司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XX元。而日本B公司则对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合法的管辖权。问: (1)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合理?(2)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些地方的海事法院?根据是什么?(3)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应该如何处理?正确答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1)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合理的,因为本案中,合同履行地是中国的天津、日本的C市,而B公司在中国的大连有其分支机构,上述地方的海事法院对案件有合法的管辖权,但厦门与本案没有密切的联系。(2)天津、大连、日本C市的海事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首先,天津市和日本的C市分别是卸货港和装货港,是合同的履行地,这是他们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根据所在。其次,大连是日本B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这是大连海事法院对该案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根据。(3)厦门海事法院应该将案件移送给大连海事法院,因为案件中并没有实际履行,而案件与大连有更紧密的联系,而且也有利于案件判决的执行。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正确答案:A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l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l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意见第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l9条第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可见,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意见第l条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而不是所有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都全部属于中级法院。因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还有权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而高级法院仅有权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选项CD均为错误。 学生们对单位犯罪进行讨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同学说: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如果单位有贷款诈骗的行为,可以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B乙同学说,单位工作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其私分的,不构成单位犯罪C丙同学说,如果某公司既经营合法业务,又经营非法业务,但是非法业务为主要业务的,不成立单位犯罪D丁同学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实施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正确答案:ABCD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CD正确。A项说法也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A实体公正B追求效率C执法为民D公平正义正确答案:暂无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 A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C必须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D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正确答案:BCD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针对上述案例,如果Y国政府船舶有明确标识,并在公海上将“五月花”号船舶拦截并登临,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五月花”事实上并未进行毒品交易,因此Y国政府船舶无权登临B“五月花”先是悬挂2国国旗,之后又视方便而换用x国国旗,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Y国政府船舶因此有权登临C“五月花”事实上并未进行毒品交易,因此Y国政府应当承担国际责任DY国政府对于登临行为可以不承担国际责任正确答案:BD本题考查行使登临权的条件。 登临权应当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才可以行使, 这些不法情况为: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然该船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登临权的行使只要有合理根据怀疑即可,无须确定事实的存在。如果现已经证明被登临检查的船舶并未从事涉嫌行为,则对于被登临船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登临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在本案中,虽然“五月花”并未从事毒品交易,但是由于它悬挂“方便旗,可视为无国籍船,而船舶无国籍也是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行为之一,因此Y国政府船舶既可以依据怀疑“五月花”无国籍而为登临,也可以依据怀疑它从事毒品交易登临检查,并且即使对于后者的怀疑被证实不存在而且也无合理根据,登临国也可以因为前项怀疑的证实而得到免责。21年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9辑 第6辑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A种植业、林业B种植业、林业、畜牧业C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D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正确答案:C 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审理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正确答案:B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22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l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正确答案: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3个月未还。盗窃、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挪用公款、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自首的认定对于这种事前的故意,如果大家按照僵化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认定,就会认为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然后对赵某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钱某终究是被赵某杀死的,而且赵某已经实行了杀人行为。所以,对这种情况,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参考答案中所说的做法: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很多考生认为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应该称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这是正确的。但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分为好多种,本题这种称为事前的故意,即第一个行为是故意,第二个行为是过失,但其实是第二个行为才达到第一个行为的目的。所以,参考答案也是正确的。本题提示我们以下几点:(1)要充分重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每年都会考到因果关系,2022年更是考了一个理论问题。对这些重点知识点,必须掌握得很细致,否则碰到稍微问的深入一点的题目,考生就不会圆答了。(2)用欺骗的手段进行敲诈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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