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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9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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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9节.docx

    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9节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9节 第1节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水泥的合同,约定2022年2月1日甲向乙交付水泥,交货前一天当地突发洪水,道路无法通行。但交货当天,由于相关部门采取了相关措施,疏通了道路。但甲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在当天向乙交货。下列有关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有()。A.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向乙承担责任 C.如果水泥在洪水中毁损,该风险由甲承担 D.如果水泥在洪水中毁损,该风险由甲和乙分担答案:A,C解析: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2022年)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 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22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 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 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 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22年3月1日 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 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22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 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 甲公司。2022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 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 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 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核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 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特别强调了 “货交 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因此在出卖人乙公司将货物运至承运人即丙公司后即完 成了交付,而交付的法律后果就是风险和所有权就此转移至甲公司。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 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在2022年4月1日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将货物运至承运人丙公司,即完 成了交付,届时货物的所有权也转至买受人甲公司手里。而甲公司在4月5日与7日分别与 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的买卖大蒜和绿豆合同,也是基于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有权处 分,因而甲丁、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3.本题考核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 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 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4月7日签订买卖合同,此时,货物的风险在4月7日 就已经转移至戊公司名下,因此,在4月8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应当由戊公司自行承担。4.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在本题中存在多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甲丁之间、甲戊 之间和丙己之间的合同都遵循合同相对性,并且彼此独立。即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能 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不能以自身的原因去对抗相对方而拒绝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二 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 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戊公司的违约 为由而拒绝向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5.本题考核“三金”规则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 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在 甲公司违约时是不能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追究对方违约金责任的,只能二选一。对于适 用定金罚则,是对相对方不能按时履约进行的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惩处规则,而违约金制度是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的一种制度,两者在性质上较为相似,都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 能。如果法律上允许同时适用,就会加重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代价,对于违约方未免惩罚过 重而不公。6.本题考核无权代理与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授权张某去采购大蒜,未授权其采 购绿豆,采购绿豆的行为是张某超过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其订立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 无权代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 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第一次 货款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故而甲乙公司订立的绿豆买卖合同是 有效的合同。7.本题考核无权处分。绿豆自乙公司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即为交付,所有权随之转 移,买受人甲公司是绿豆的所有权人,自此除甲公司以外的主体进行的对绿豆的处分行为均 为无权处分。本题中丙公司将甲公司所有的绿豆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是典型 的无权处分行为,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待有权处分人进行追认方可有 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故而该合 同无效。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相似度,但依赖的基础却是不同的。无权处分是基于物权归属决定的,而无 权代理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区别如下: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 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 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 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 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8.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丙己公司签订的买卖绿豆的合同,甲公司拒绝追认, 使得其效力自始无效,但合同的无效不代表己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在交易的过程中, 己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实际取得了货物,虽然其尚未支付货款,但不影响其 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因此,原所有权人甲公司是无权请求己公司返还绿豆的。倘若其后己公 司将货款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则构成不当得利,甲公司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丙公司的责 任,却不能再向己公司请求返还货物了。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 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由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 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 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 司行为。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最近,网络犯罪频发,呈现出犯罪区域越来越大、侵害人数多、犯罪类型多样的特点。网络上对某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的批驳之声四起。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求各级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B.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执法,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C.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D.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府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各个环节都要公开答案:B解析: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因此B项错误。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 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和第95条均将申请重整与申请和解的时间限定在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到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阶段,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A项正确。 B项: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一旦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破产程序不可再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B项正确。 C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资不抵债既不是申请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项正确。 D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对债务人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重整并非是破产的必经程序,D项错误。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22年到2022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及丁与戊签订的设计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该工程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B.该工程合同要求丁具备相应资质C.若戊的设计存在瑕疵影响工程质量,应由丁和戊对乙承担连带责任D.丁与戊所签的设计合同应经乙同意方能生效答案:A,B,C解析: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C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下列哪一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 )?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属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属于,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C。关于抢夺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B: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过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C:两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抢夺数额虽然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按照抢夺罪定罪处罚D: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答案:C解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A项正确。按照此解释的第6条规定,B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和上述解释的第2条的规定,C项错误。按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冯法官在处理一起连环交通肇事案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丙(死亡)不承担责任。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理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这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运用的推理方法是:A.类比推理B.归纳推理C.演绎推理D 设证推理答案:C解析:类比法律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辩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设证推理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经由规则推论出未知特殊。 本题中,法官的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大前提作出的,符合演绎法律推理的特征。“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是大前提,“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且甲并负主要责任,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小前提,“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是结论。因此C项正确。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9节 第2节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2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2022年)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答案:A解析:1995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22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显然属于“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B、C项错误。两部保险法均是制定法,均属于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以下选项所列情形中,哪些应当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A:王某开办的地下药厂生产祛斑灵软膏,售出后获利3万元,经鉴定该药属于假药,对治疗雀斑根本没有疗效B:个体食品店老板秦某为贪便宜长期进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天天吃”牌火腿肠,获利8万元。经查,该火腿肠虽不卫生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C:某私营企业原来生产的驱蚊剂效果明显,很受欢迎。后来为了多赚钱,老板葛某让工人掺杂使假,生产不合格产品出售,违法所得达10万元D:某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额达到6万元,并先后造成5名消费者触电身亡答案:B,C解析:A,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只能构成生产假药罪。B没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故不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D项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法第149条,应当择重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论处。下列关于宪法发展史的提法不正确的是、()A、古代宪法与近代、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但中国古代宪法与西方古代宪法的含义却是相同的B、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其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刚性宪法C、美国的宪政实践比英国开始得晚,但其1787年宪法却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宪法D、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答案:A,B,C解析:中国古代宪法与西方古代宪法的含义不同;英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典型;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甲创作歌曲法考之路,乙在某商业场合对其进行了演唱,丙公司将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丁酒店把该唱片买回后在酒店大厅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戊广播电台在法考倒计时栏目中进行了播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B.丙公司把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C.丁酒店在酒店大厅将该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D.戊广播电台的播放行为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表演权、表演者权、播放者的义务。 根据著作权法第 37?条第 1?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 A?选项正确。 根据 著作权法第 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 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利用他人的表演制成唱片,需要经过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同意并向其付费, 故 B?选项说法错误。 表演权,指的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 37 条规定,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许可和付费,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故 C 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 44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电台播放唱片,只需要向词曲作者付费,不需要许可。故 D 选项说法错误。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22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A、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尚未付款的一幅字画B、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C、查封甲唯一的一辆家用轿车D、查封甲唯一的一套居住用房答案: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由于家用轿车的价值相当于所欠税款,因此,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C正确。兴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某企业为逃避责任,遂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兴业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兴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则兴业公司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解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详解:本题考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A项正确。关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而不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B项错误,C、D项也不正确。2022年1月7日,金某与印某订立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头耕牛卖给印某,但金某当年仍使用该耕牛耕种,并向印某支付使用费500元,秋收后再将耕牛实际交付给印某。2月12日,印某将价款交给金某。10月20日,秋收结束后,金某按约定将耕牛交给印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2月12日起转移B: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10月20日起转移C: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D:合同于10月20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答案:C解析:金某与印某订立的耕牛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1月7日起合同即可成立并同时生效,选项D错误。耕牛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本题中,虽然耕牛是在10月20日才实际交付,但从金某向印某支付使用费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使耕牛所有权先发生转移,之后再由金某继续占有、使用该耕牛。依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耕牛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某村村民张某与孙某各出资4000元购买了1头奶牛。张某到某配种站对奶牛进行配种(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孙某认为张某未与自己商量,拒绝分担配种费。张某认为孙某蛮不讲理,提出分割奶牛,孙某拒绝。村民陈某擅自用炸药开采石头,奶牛受爆炸声惊吓导致流产,陈某将赔偿款交付给了张某,孙某认为陈某不应将赔偿款全部交付给张某,要求陈某支付给自己一半的赔偿款,陈某辩称不知道奶牛是张某和孙某共有。奶牛踩踏了村民赵某的青苗,赵某要求孙某赔偿,孙某认为该事件是在张某家中喂养时发生,自己不应当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B: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奶牛C:孙某无权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D: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赔偿答案:A,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6、98条的规定,因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对奶牛进行配种属于对奶牛的管理,张某有权进行管理,配种费是奶牛的管理费用,张某和孙某应当按照份额负担,所以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双方对分割没有约定,因此张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因此陈某将赔偿款全部付给张某后,孙某只能要求张某分割赔偿款,不能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9节 第3节下列有关法治、法制问题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法治与专制相对立,法治是众人之治,与民主相联系B、法制与人治相对立,它蕴涵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C、唐代的法律集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当时的法律制度完备且发达。因此唐代的“贞观之治”可以说是一个法治社会D、其实,法治思想中国古代早已有之,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法家人物就提出了“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答案:B,C,D解析:法治与专制相对立。法治是众人之治,与民主相联系,而专制则是一人之治,不存在民主,选项A的表述正确。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既可以存在于法治社会,也可存在于人治社会,因此法制不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此外,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强调的是秩序价值,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因此法制并未蕴涵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故选项B的表述错误。选项B如果换成“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蕴涵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就是正确的表述。唐代的“贞观之治”虽然法律制度完备且发达,但仍属于人治社会,而不能说是法治社会,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发生过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也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法家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更谈不上法治思想。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后人的总结,故选项D的表述错误。因此,本题选B、C、D。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22年)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见,当事人有权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只能是案外人提出异议,而本题题干中问的是“当事人”,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对执行中止的裁定,不能提出异议。D选项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冯某向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姚 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冯某与姚某按时 到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冯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 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谢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 病,也委托律师何某代为出庭,并让何某带上了 1份表 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 证明。人民法院开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冯某、姚某 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 诉处理。冯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要 求?( )A.冯某不出庭的行为B.姚某不出庭的行为C.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D.冯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答案:A,D解析:。冯某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不到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项。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 不服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而非上诉。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 一进口茶叶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茶叶已串味以致无法销售。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 物与合同不符B. 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C.C公司可以免责D.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海上货物运输_承运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约定的商检条款,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而装运港的检验证书显示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所以A不正确。由于货损是由于甲国当局对船舶进行熏蒸造成的,非因承运人C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所以C公司可以免责,B错误,C正确。D错误,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没有安排保险的义务。物收据;是运费记载的账单;是进出口申报海关的单证;是承运人或托运人投保的依据,当承运人承办保险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本题为否定命题,答案是B。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下列不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是()。A.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1200万元的合伙企业B.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9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C.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为300万元的公民张某D.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为80万元的公民吴某答案:B解析: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交货时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一周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木材交给丙运输公司运往乙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途中,遭遇罕见的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毁损。下面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甲公司可以随时发送货物B.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送到乙公司所在地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D.丙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正确的是、()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B.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有所不同C.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行政、考试、监察D.施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既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本题20分)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本题20分)1.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2.第二审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4.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6.(1)调解应当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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