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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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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docx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 第1卷 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下列选项中符合选举法规定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2/3的选民通过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2/3的多数代表通过正确答案:AC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正确答案:D答案暂无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正确答案:AD 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正确答案:C 南非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在飞往印度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不能适用:( )A南非法律B印度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正确答案:ABC涉外民用航空的损害问题民用航空法第l89条规定:“民用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 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 题中,南非民用客机在公海上空因机上物体坠落 致使越南渔民受损,因此,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某县农民李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 县土地局发现后,对李某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试回答 98100 :第 98 题 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李某对县土地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以土地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若李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此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D此案由责任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答案:ABD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所以答案A、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D正确。 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正确答案:D17 D 拐卖妇女、儿童罪 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钟某,即属拐卖妇女罪,其强行奸淫行为不另行定强奸罪,而作力拐卖妇女罪一罪的加重情节对其加重处罚因此,选D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 第2卷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被害人刘某(12岁)父母双亡,其祖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如果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C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应当是同一个D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审判决宣告前提出,未提出的,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出民事诉讼正确答案:B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7、78条,刑诉解释第84、89条。当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应当”。 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的是:( )A该商业银行的监事张某的儿子B该商业银行的董事王某任普通职员的公司C该商业银行的某信贷业务人员赵某D该商业银行的经理李某的配偶投资设立的企业正确答案:ACD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中的监事仅在该公司任普通职员,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所以该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关系人。 流通性较强的债券()。A、折让的大小和凸性有关B、折让的幅度反映了债券流通性的价值C、在收益率上往往有一定折让D、比流通性一般的债券在收益率上折让的幅度小你好,请到相应版块提问 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正确答案:C行政诉讼的管辖、受理、判决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某银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不当选。B项中,某银行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该民事关系予以了确认,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确定。故B选项不当选。本案中,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即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但法院认为,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某银行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理由不成立。根据行诉解释,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不当选。根据行诉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作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所以C选项当选。 赵某设立一独资企业专营家电,某日,他就企业的事务管理找王律师咨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可委托他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B投资人可依据他对管理人的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C投资人可依法转让其在企业中的权利D投资人不可依据他对管理人的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答案:B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据此,本题C项表述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本题A、D项表述正确 关于侦查权的归属,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侦查权专属于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执行公安机关的侦查权C监狱对于在监狱内部发生的案件,可以依法执行侦查权D军队保卫部门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可以依法执行公安机关享有的侦查权正确答案:A考点侦查权的行使机关答案及解析 A。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除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外,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和监狱都享有一定的侦查权,故A项错误。 李某(女,26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8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给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问,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1)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2)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正确答案:(1)本案中蔡某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抢劫罪是未遂,故意杀人罪是既遂。蔡某在田野抢劫李某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最后没有抢到自行车,所以是抢劫罪未遂。蔡某在自己家中打算杀害李某,却误将自己妹妹杀害的行为,因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所以不妨碍犯罪既遂的认定,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在蔡某准备杀害李某的过程中,蔡某的母亲表示了同意,并向蔡某指使了李某睡觉的位置,蔡某的母亲和蔡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蔡某的母亲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蔡某的母亲因为并没有参与蔡某在田野的抢劫行为,因此蔡某的母亲不构成抢劫罪。(2)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某正在遭受蔡某的抢劫行为,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击打蔡某的头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任何犯罪。李某和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得知蔡某母子要杀自己的时候,没有别的办法,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和蔡某的妹妹调换了位置,属于紧急避险,但李某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了蔡某妹妹的生命,保护的法益和牺牲的法益相等,因此属于紧急避险过当。李某在保护自己的生命时,放任了蔡某妹妹的死亡,因此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 第3卷 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表述正确的是:A两者领域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而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B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所有不特定的主体C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D属性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未必都由法律所规定,并不必然具有法律属性,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必然具有法律属性正确答案:ABCD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但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的区别,突出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并且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也是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必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则属于可能性领域,是主体不特定的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必然具有法律属性。因此,本题中的正确答案是A、B、C、D。 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能缺席判决?( )A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C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D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正确答案:D本题考察对行诉解释第49条的理解。该条有三款,对三种情形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D项属于“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前两项属于“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C项属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即如果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也可作缺席判决。 假设国务院拟设某一新部,称甲部,甲部的工作特别繁重,国务院筹划大力充实甲部人员,下列关于国务院甲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因为甲部工作繁重,可以设甲部的部长1人,副部长5人B、甲部的设立,经总理提出,仅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C、甲部因其重要地位,甲部部长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D、国务院工作中涉及甲部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ABCD本题考点是国务院组织制度及设立新部的程序。根据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甲部部长并非国务院常委会议的组成人员,C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应当入选。国务院工作中涉及甲部的重大问题,可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可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来讨论决定,而非仅能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来讨论决定,故D项表述是错误的,应当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甲部的设立,仅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表述是不对的,因为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有相关权力的,故B项错误,应当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因为甲部工作繁重,就设5个副部长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所以A项是不正确的,应当入选。 在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年度考核中,褚检察官被评为不称职。褚检察官认为其检察业务水平较高,对考核结果提出了异议。对此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褚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B虽然被评为不称职,但也不影响褚检察官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培训C在检察官考核中,应重点考核检察业务水平D考核结果应当由检察长口头告知楮检察官正确答案:A检察官法第27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所以8选项错误。检察官法第26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所以C选项错误。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所以,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正确答案: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正确答案:D 关于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在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B在专制王权时代的法律中,权利的总数量要大于义务,而在现在的民主法治条件下,权利和义务的数量相等,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C虽然权利和义务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但从总体上而言,这并没有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理念D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AD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 第4卷 第 22 题 甲某经营猪肉批发零售业务,其从供货方乙某处得知,乙提供的猪肉是由食用了“瘦肉精”的生猪屠宰而来的,瘦肉含量高,易于销售。甲为了追求利润,大量批发零售这种猪肉,获利颇丰。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A诈骗罪B非法经营罪C不构成犯罪D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正确答案:D 下列关于有关法治思想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古罗马法“倾向于对权威和安全的强烈兴趣”B“服从法律的统治”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核心C卢梭认为法治国思想可以归纳为: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D英国思想家戴雪反对政府有专断的、自由裁量的无限制的特权正确答案:ABD 下列属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的有:( )A民主集中制原则B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C精简原则D分权制衡原则正确答案:ABCD项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组织法原则。 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原告妻子王某对被告的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谩骂律师,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王某可以作下列哪些处理?( )A由审判长责令王某具结悔过B由审判长决定将王某强行带出法庭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王某处以600元罚款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王某处以16日拘留正确答案:BCBC。 下列关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称谓的错误说法是哪些A.爱国统一战线B.民族统一战线C.社会主义统一战线D.爱国者统一战线参考答案:B,C,D随题解析:见宪法序言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正确答案:AD破产取回权、优先权以及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应予支持。 根据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 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不应支持。根据 第110条的规定,丙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与A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的债权是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 偿。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和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 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正是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权属性,因此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正确答案:C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 第5卷 张甲与刘易侵权纠纷,县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责令刘易赔偿张甲3000元的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因刘易拒绝支付,张甲到刘易家催要,刘易儿子告诉张甲,刘易已下落不明一月有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甲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庭申请执行B张甲可以向县法院申请执行C张甲不能申请执行,因为刘易下落不明D张甲既可以向县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庭申请执行正确答案:B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B项正确。执行标的是财产。只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影响申请人的执行,故C项错误。 下列关于战时缓刑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军人B要求犯罪军人有重大立功表现C视为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D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正确答案:D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军人,而且只适用于战时,适用战时缓刑的关键条件在于对犯罪军人适用缓刑在战时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且在战时缓刑中,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的,则原判刑罚予以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罪和刑同时消灭。 刘某因故意伤害案被提起公诉,其同学郭某曾在法学院读过法律,但未取得律师资格证,刘某遂委托郭某作为其辩护人。郭某在诉讼程序中,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会见刘某B与刘某通信C调查取证D经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并经被害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正确答案:AB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CD错误。 关于仲裁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仲裁并不排斥调解的适用,在仲裁中,仲裁庭可以就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B以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为标准,可以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C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鉴于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委是目前我国使用较多的一种仲裁方式D两家国内公司,在加拿大共同投资兴办企业,因对股份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属于涉外仲裁正确答案:C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选项A的说法正确。以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为标准,可以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所依据的是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友好仲裁所依据的是公平标准。选项B正确。以是否有专门的常设仲裁机构为标准,仲裁可分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但我国目前不能进行临时仲裁。选项C的说法错误。仲裁可分为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是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选项D中,因争议的主体为加拿大的企业,故属于涉外仲裁。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与住在同市B 区的刘某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刘某所有机械设备拿到c区和D区使用,王某支付租金。同时双方又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王某提起诉讼。那么以下哪些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C区人民法院DD区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CD考点合同纠纷管辖 答案及解析 BCD。规范合同纠纷管辖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4、25、26、28条,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方法和步骤为: (1)第25条优先适用: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的;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 因为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管辖协议选择了两个法院,故无效。 (2)其次适用第26、28条:没有有效管辖协议的,如果属于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这两类特殊合同,则按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6条、第28条分别确定管辖法院。本题不属特殊合同。 (3)第24条最后适用:如果不属于特殊合同,则按一般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管辖法院,即只有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才有管辖权,首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故本题中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项可选。其次,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权: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9、20、21、22条确定。本题涉及的是财产租赁合同,故根据意见第21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故C区、D区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没有管辖权,首先要看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实际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没有实际履行,则要看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则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则合同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本题合同履行了,故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8条)。 所以本题应选B、C、D三项。 甲、乙集资3万元做收购羊皮的生意,由乙带上钱与丙一同下乡收购。丙见乙身带巨款,遂产生抢劫之念。当行至一涵洞处,乘乙不备用石头将其头部击伤(轻伤)。乙急逃,丙紧迫,乙见状便扔掉钱兜说:“你不是要钱吗?给你!”继续向前跑。丙知道钱在兜里,但为杀人灭口,仍追上乙并将乙按倒在地。乙见状忙说:“甲知道我们一起出来的,打死我你也跑不了!”丙听后,停止暴力行为。拿上钱兜走了。其实钱捆在乙的腰上,不在兜里。丙的行为属于:( )A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中止)B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中止)C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D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正确答案:B中止的认定与数罪问题。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属于数罪。甲某在实施杀人灭口的过程中,因为害怕第三人举报而停止,可认为是自动放弃。根据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本案造成被害人轻伤,故属抢劫既遂。 甲为一个9岁的天才钢琴演奏家,乙演出公司得知后,通过电子邮件与甲联系,欲同甲签订演出合同,甲回复表示同意。甲的父母得知后,也发邮件通知乙公司,对甲的行为表示追认,乙公司回复表示同意。后因乙公司资金不足无力再为甲量身包装,欲反悔,遂提出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甲之父母却认为,虽然甲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经过其追认,合同已经生效,乙公司不得反悔。则甲的父母回复乙公司邮件后,下列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是甲无缔约能力 B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未定,理由是甲欠缺缔约能力 C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该合同实际上是父母代理他签订的合同 D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得到了父母的追认正确答案:C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应属于无效行为,但该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甲的父母对该合同的追认并非追认,而是代理行为,经过甲的父母的代理,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乙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应负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C。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9卷 第6卷 (一)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22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 8184 题。第 81 题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C货币安置奖励费D使用权补偿款正确答案:CD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二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正确答案:B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认为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是错误的,不应选。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考生应予以区分,不要混淆。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并不需要登记,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据此,合伙企业可以选择以某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所以,C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8选项中,乙保留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以其房屋使用权出资,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变更,所以不需要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据此,B选项认为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正确的,应选B。 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正确答案:BC考点行政诉讼的披告、管辖、诉讼代表人,复议机关解析临时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一般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本案中涉及三个主体:甲县政府、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乙镇政府。本案中强制拆除自建围墙的行为虽然是乙镇政府作出的,但拆迁命令是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下达的,乙镇政府只是执行机关,故乙镇政府不能作为被告。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故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县政府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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