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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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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docx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1辑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费用的说法错误的是:( )A.企业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支出,准予扣除B.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C.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扣除答案:B,C,D解析:考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债务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破产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A.债权人B.债务人的债务人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D.债务人的出资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题选项C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注意题干表述“债务人尚未解散”。共用题干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20万元。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水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对水产公司的20万元欠款。此后,丙多次向甲催要其应分担的债务。甲实无力支付。甲、乙、丙三人在合伙经营前,甲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便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甲和前妻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甲告诉丙,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所有,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丙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甲对前妻的房屋赠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丙应该在自甲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曰2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B: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该以甲和其妻为共同被告C:人民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依法撤销的,该房屋可以直接回归属于甲,丙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D:丙行使撤销权后,可以就该房屋优先受偿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A项,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受贿方和行贿方并不必然同时构成犯罪。例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 B项,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故B项错误。 C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和“非法收受”,不包括斡旋受贿的行为。所以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D项错误。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C解析: 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故A项正确。B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党内法规。故B项正确,C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2辑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法是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属于上述(一)中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当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所以,B项正确。此外,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沙特某公司利用选择适用法律这一制造新的连结点的方式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规避的行为,将不发生适用菲律宾法的效力。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B.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C.产品大部分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D.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6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答案:A解析:(1)选项B: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2)选项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选项D: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A:由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B: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经过一段时间即发生法律效力D:由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后,经过一段时间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详解:仲裁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B项正确。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关于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A、司法独立原则表明司法权具有专属性B、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责任D、法院的审判工作可以不受人大和党委的监督答案:D解析:司法活动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表明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可以不受人大和党委的正常合法的监督。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3辑 某建设局向甲公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近居民向建设局申请公开施工许可证内容以及甲公司申请此证时辑交的规划许可证。某建设局决定不公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附近居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某建设局的决定是合法的B.因建设局不是规划许可证的制作主体,对此某建设局作出不公开决定是合法的C.如附近居民对建沒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D.如附近居民对建设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15日答案:B,C解析:。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7、33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知,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选项 B 正确。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选项 C 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由此可知,姓名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 D 错误。冒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2022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故A、B项正确。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故C项“实质审查”字眼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18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据此,D项前半段正确,后半段错误,行政起诉也实行立案登记制。2022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22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22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2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B.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C.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D.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 项正确。不当选。本题中,乙系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B 项正确,不当选。同时,根据合同法第 110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故C 项错误,当选。最后,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 项正确,不当选。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下列哪些合同发生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答案:B,D解析: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本条规定的是单边法律适用,即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该条9项规定都有一个前提,即合同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因此A项错误。第5项规定除是在中国领域内履行外,承包的还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C项错误。B项和D项分别符合第3项和第8项规定,因此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4辑公安机关在侦查高某(女,20岁)故意伤害朱某(女,17岁)案件时,下列关于本案侦查行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是:A.讯问高某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B.侦查机关可以在现场询问证人,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C.对朱某的伤害情况的人身检查既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医师进行D.除邮件、电报外,侦查人员有权依法直接查封、扣押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答案:C,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而高某并非未成年人,即便是未成年人,也不是女工作人员进行讯问,而是在场即可。所以,A表述是错误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可见,B表述错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对妇女的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所以,C表述正确,系正确答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9条、14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有权对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进行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因此,D表述正确,系正确答案。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错误的是:( )A.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B.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C.效率越高,越有利于实现秩序价值D.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期望。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故ABD三项表述正确,C项中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 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 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 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 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 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 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 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 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 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下列证据不属于言词证据的是:A.被害人陈述 B.侦查实验笔录C.鉴定意见 D.勘验、检查笔录答案:D解析: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 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 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故本题D选项属于实物证据,当选。为了完成中韩合作美容机构的国作,韩国人朴贞兰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朴贞兰是韩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朴贞兰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朴贞兰征税,则韩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朴贞兰征税D.朴贞兰因半年多在中国,韩国不能对其征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A错,B正确,朴贞兰的劳务所得属于个人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得的收入,因其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超过了183天,中国有权对其征税。CD错,朴贞兰的国籍国如认定其为该国的纳税居民身份,则可以对他在全球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5辑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问的结算答案:A,C,D解析: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下列关于债的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B.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 C.定金担保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D.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该种担保方式不存在不足之处 E.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保证.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所以选项A错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这是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所以选项D错误。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所以选项E错误。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款、第款、第款的规定。根据此条,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改为“可以”。C项错误,应该把其中的“或者其他人员”去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1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有:( )A.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同时被告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D.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B,C解析:考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共用题干 某村的土地被征收,但该村拒不交出。某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7个工作日内裁定B:应5个工作日送达裁定C:裁定应送达给县国土资源局D:县国土资源局对该裁定可以上诉答案:B,C解析:扣证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让骆某接受处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故C项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据此,D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据此,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据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据此,C、D项也是正确的。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第2款第1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根据上述规定,准予执行裁定可能是7个工作日内作出,也可能30日内作出;而不予执行裁定只能在30日内作出。故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2款第2句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该法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故B项送达期限、C项送达对象的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据此,县国土资源局对不予执行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而非“上诉”,故D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交管局对罚款的直接执行权,故A、B项错误,也没有赋予政府对道路交通管理罚款的执行权,故D项错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明确规定,C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B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C项也是正确的。特别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于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加处罚款”(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才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授予了税务机关对税款的直接执行权,且未同时规定其也能申请法院执行,故D项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9辑 第6辑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要约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已经符合了要约的两个法定要件,依法应视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购买即为承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因此,甲以车已售罄为由拒绝交付汽车的行为构成违约,正确答案只有A。某市专利局根据申请责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的甲企业向发明专利权人乙企业支付使用费100万元。甲企业不服起诉。法院判决改为支付给乙企业80万元。甲企业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甲企业拒不向乙企业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也可上诉B、某市专利局可向法院申请执行C、乙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执行D、法院无权作出变更判决答案:A,B,C解析:乙企业在本案中为第三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为支付给乙企业80万元,减损了乙企业的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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