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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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9.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 1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方法 (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工作,全面提高行业风险管控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看法和深圳市平安风险分级管控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民政服务机构,包括我市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爱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我市民政服务机构的平安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风险特指民政服务机构因特定工作流程、特定设施设备和物品、特定场所及环境、特定承载人员等客观因素影响引发危急事务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损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严峻性的组合。平安风险管控是指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政服务机构,以及各民政服务机构对机构自身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风险沟通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第四条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工作根据管行业必需管平安、管业务必需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加、分级管控、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构建本行政区域的平安风险管控机制,组织、推动和实施所辖民政服务机构的风险管控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对跨行政区运营的连锁性民政服务机构,由所在属地的民政部门开展各分支机构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服务机构担当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风险管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其次章 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第六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保证经费投入,明确专(兼)职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建立风险管限制度,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仔细落实本单位的风险管限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工作,选取适当的方法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确保将全部风险限制在合理水平。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刚好实行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第八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高度关注风险改变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刚好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等级;(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三)作业条件、重要管理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改变;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五)试运营和重要设备检修理等非正常工况;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等;(八)民政主管部门有专项工作部署。第九条民政服务机构中的消防重点单位应每两年组织不少于 1 次全面风险评估,其他单位每三年组织不少于 1 次全面风险评估。民政服务机构应在机构发生较大改变时,进行专项风险评估。有条件的民政服务机构应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力气参加风险评估工作。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政服务机构初期运营或者试运营时,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和评估。初期运营或者试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和评估频次。第十一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根据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低风险,应由机构班组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民政服务机构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管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平安防范、应急逃命避险和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宣扬、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险性事务或生产平安事故的,民政服务机构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刚好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第十二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单位风险清单,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风险清单应当根据广东省平安生产领域风险点危急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标明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管控措施等状况。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风险概况、参数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状况。民政服务机构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教训和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补充新认知的风险,补强和完善管控措施,刚好更新风险清单。风险清单中的管控措施应刚好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可参照平安标记及其运用导则(GB 2894)等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制作。第十三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所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属地民政部门报送风险清单,报送内容应至少包括风险名称、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风险清单更新的,机构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 3 日内刚好报告所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属地民政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每月向报告一次风险管控状况,具体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第十四条民政服务机构应比照风险清单,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根据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第十五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按年度对风险管控状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状况,研判风险演化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并刚好实行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章 行业风险管控第十六条 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行业必需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本辖区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制定风险辨识、分析以及评估工作指引,依据定期风险评估的结果,刚好更新。第十七条 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应将民政服务机构风险管控工作状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安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风险管控工作制度建设状况; (二)风险清单建立状况; (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状况; (四)重大隐患治理状况。第十八条 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应每三年组织不少于 1 次的风险评估,并刚好更新风险清单。有条件的应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力气参加。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应当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第十九条 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应当针对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监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安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其中有重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有较大风险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其次十条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综合运用监督检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科技推广、技术治理等手段,消退、降低和限制辖区内的行业风险。其次十一条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的状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根据权限要求刚好组织核实和处理。其次十二条 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应依托智能管理系统-深圳市民政局服务机构平安监管平台,实现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应主动协作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刚好将最新的风险信息录入省、市平安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其次十三条 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工作执行不力的,由属地民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其次十四条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在落实平安风险管控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其次十五条 因平安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引发生产平安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六条 民政服务机构平安风险管控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于网络平安、特种设备、食品平安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说明。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