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docx

    • 资源ID:81157891       资源大小:20.11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docx

    (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高校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 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夫,一日两人发生争吵,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峻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惩罚。王某不服,托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王某托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2)王某未经复议而干脆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3)王某能否干脆对乡派出所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1)市公安局应当受理。(2分)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3分) (2)法院应当受理。(2分)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依照行政惩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故,王某未经复议干脆起诉,法院应当受理。(3分) (3)王某可以干脆提出诉讼。(2分)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治安管理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确定。依据这一授权,在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事项上法律给予公安派出所以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分) 2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确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2005年6月1日小孩诞生了。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安排生育的有关规定,确定罚款2000元。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市计生局已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2005年7月1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张某夫妇在对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惩罚确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 (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答:(1)张某夫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本案是张某夫妇对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惩罚不服。(3分) (2)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3分) (3)张某夫妇应向区人民政府或市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分) 3案情介绍。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托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生局知道状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惩罚,并因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实行听证的恳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谁是被告?说明理由。 (2)假如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1)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托付的,惩罚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故,市卫生局为被告。(3分) (2)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3分) (3)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详细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 政行为的判决。(2分)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3分) 4. 案情介绍:张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张某处购买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张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马上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惩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违法之处有: (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张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2分)行政惩罚法中规定至少须有2人。行政惩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分) (2)叶某对张某开出的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在程序上严峻违法。(2分)行政惩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分) (3)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将罚款增加到200元。(2分)行政惩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3分) 5. 案情介绍: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短暂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议,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惩罚通知书。A县卫生局对此惩罚确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1)应由B县法院受理。(2分)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3分)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2分)追缴欠款,应当走正常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轿车,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3分) (3)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B县公安局交通违章惩罚通知书,并要求B县公安局马上归还A县的轿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分)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押轿车的行政惩罚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卫生局拖欠B县公安局木材款的问题,则须要B县公安局再对此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分) 6. 案情介绍:200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意损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2)本案应由谁担当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1)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2分)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3分) (2)应由市公安局担当行政赔偿责任。(2分)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担当赔偿责任。(3分) (3)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2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3分) 7. 案情: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确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后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惩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旧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2)甲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假如可以的话,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B区公安局。(3分) (2)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分)我国行政诉讼法详细列举了行政惩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3分) (3)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3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确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3分) 8案情介绍。2003年9月6日,农夫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打算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确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供应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8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干脆对原告本人进行惩罚,而应当对该组织进行惩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惩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 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惩罚的主体?为什么?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惩罚对象?为什么? 答:(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惩罚的主体。具有行政惩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8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惩罚对象,不能干脆对乙某本人进行惩罚。(7分) 9案情介绍。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确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依据所学学问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2)李某能否向法院干脆提起行政诉讼? (3)向法院干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1)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5分) (2)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干脆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了可 以复议也可以诉讼。(5分) (3)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5分) 10案情介绍。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安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 问题: (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2)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6分) (2)镇政府将彩电带走以及将蔡某带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3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2分)镇政府没有扣押相对人的财产以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权力。(4分) 11案情介绍。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运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觉张某建房所在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对其作出惩罚确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其法院起诉,恳求撤销县土地局惩罚确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需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干脆责任人作了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问颞: (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假如撤销县土地局的惩罚确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局的惩罚确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答:(1)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i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A*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与诉讼。(5分) (2)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县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_,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5分) (3)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依据土it管理法,农村居民运用耕地建立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夫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5分) 12案情介绍。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对张氏兄弟立案侦查。并对张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 问题: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为什么?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须要绽开论述)(9分)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6分) 13案情介绍。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德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觉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马上共同作出确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3000元。李某对此惩罚确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削减罚款数额。 问题:依据所学学问分析本案中的被告应当是谁?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共同被告。(7分) (2)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惩罚确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8分) 13. 案情:2008年9月,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i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需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须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肃穆处理。” 农夫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其是否合法?为什么? (2)镇政府对李某的惩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3)李某不服镇政府惩罚确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3分);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3分) (2)属于不合法,因为惩罚依据违法。(4分) (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分),或者可以申请行政诉讼。(2分) 14. 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状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王某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2)依据所学学问,请分析判定其行为性质的理由。 (3)本案是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5分) (2)公务员的详细身份由其行为性质所确定:他从事个人行为,其身分是公民;当他从事公务行为时,其实际身分为公务员。(5分) (3)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分) 15. 案情: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缘由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入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需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樵某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性质是什么? (3)请回答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的概念。粤公、通字(2006J376号文件的性质属于抽 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 答:(1)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车辆管理所;(2分)樵某;(2分) (2)本案所涉及的诉讼为行政诉讼;(3分) (3)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4分) 结合本案,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4分) 16. 案情介绍: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惩罚确定书,确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 (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2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分) (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2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分) (3)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2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惩罚确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详细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3分) 17. 案情介绍:某行政机关干部李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其所在单位了解状况后,又赐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惩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惩罚和处分。 问题: (1)本案中,海关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中,对李某所在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3)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1)本案中,海关可以成为被告。(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李某认为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太重,提起诉讼,作出罚款确定的海关就是被告。(3分) (2)行政机关对李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分) (3)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2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的规定。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分)

    注意事项

    本文((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docx)为本站会员(l***)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