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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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说明:资料整理于2021年7月2日,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21年1月中心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老师。2010年1月试题 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老师。2011年7月试题 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老师。2017年1月试题 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老师。2018年7月试题 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老师。2020年7月试题 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有意损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吴某的挚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知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来回路费。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打算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依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陈某虽未干脆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干脆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朱某在参加犯罪过程中未干脆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根据本案全部犯罪惩罚。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惩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6)吴某在因有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惩罚。 (7)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案情韩某,男,4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2007年1月试题 案情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2015年1月试题 案情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2017年6月试题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动身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抗拒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稍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静静摆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颈项,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打算抛弃时被巡警发觉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假如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本案中,韩某实行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有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明显已分别构成犯罪。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殊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 案情胡某,男,17岁。2005年2月因有意损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l年,缓刑2年。2008年1月试题 案情胡某,男,17岁。2009年2月因有意损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1年1月试题 2009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挚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接着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接着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予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看法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看法属于间接有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有意犯罪。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有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看法。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冷眼旁观的放任看法,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示、路人阻拦的状况下,明知车下有人,接着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麻木不仁,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看法完全符合间接有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有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确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案情胡某,男,1989年5月诞生。2006年6月因有意损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2018年1月试题 2017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挚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接着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接着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请依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看法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看法属于间接有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有意犯罪。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有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看法。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冷眼旁观的放任看法,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示、路人阻拦的状况下,明知车下有人,接着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麻木不仁,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看法完全符合间接有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有意犯罪。 (4)胡某在因有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特征,因而属于累犯。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惩罚。案情胡某,男,1991年5月诞生。2008年6月因有意损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4月刑满释放。2021年1月试题 2019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挚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接着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接着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请依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看法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看法属于间接有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有意犯罪。(2分)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本题不得分) (2)间接有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看法。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冷眼旁观的放任看法,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分)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示、路人阻拦的状况下,明知车下有人,接着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麻木不仁,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看法完伞符合间接有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有意犯罪。(6分) (4)胡某在因有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特征,因而属于累犯。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惩罚。(5分) 案情胡某,男,1996年5月诞生。2013年2月因有意损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5年7月试题 2014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挚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接着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接着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看法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看法属于间接有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有意犯罪。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有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看法。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冷眼旁观的放任看法,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示、路人阻拦的状况下,明知车下有人,接着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麻木不仁,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看法完全符合间接有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有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确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案情胡某,男,58岁,××市××农场退休职工。2012年1月试题 案情胡某,男,58岁,××市××农场退休职工。2016年1月试题 胡某退休回家后种了3亩多地的芒果。2015年3月份,芒果开花结果时,胡某担忧有人会偷摘果实,便私自由芒果园四周安装了电网,其子回家发觉后刚好拆除。接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生气,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 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漫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马上大声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旁边群众听见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看法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看法属于间接有意,对其行为应当根据(间接)有意犯罪定罪惩罚。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有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看法。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冷眼旁观的放任看法,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置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有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有意犯罪定罪惩罚。 (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实行了昕之任之的放任看法,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看法属于间接有意而非干脆有意。 (5)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实行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看法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情胡某,男,63岁,退休职工。2014年1月试题 2012年12月,胡某在自家院子里种植了许多珍贵花草,引起了很多人的留意。为了防止他人偷窃,胡某在院墙上私自安装了电网,并在院墙上书写了“有电,危急!”的警告语,还在墙外插了两块写有同样内容的警告牌。2013年5月9日晚8时许,××农场职工王某和龙某扛着钢筋、电线等物经过胡某家时,王某不慎将钢筋触遇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龙某见状,马上大声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胡某听到喊声,知道出事,立刻切断电源,并同听见赶到现场的旁边群众一起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随后,胡某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具体说明白全部状况。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看法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惩罚原则)? 答:(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看法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其行为应当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定罪惩罚。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看法。 (3)胡某预见到了私自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的后果,但其轻信以书写警告语、插警告牌等方式能够避开,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过失犯罪定罪惩罚。 (4)胡某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者放任致人伤亡,而是由于其预防措施不足以避开发生危害结果,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看法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有意。 (5)胡某预见到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实行了自认为有效的措施,因而其心理看法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6)胡某报案并具体说明状况的行为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案情黄某,男,36岁,农夫。2013年7月试题 案情黄某,男,36岁,农夫。2016年7月试题 孙某,男,16岁,中学生。2015年4月17日晚6时许,黄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孙某,从某镇驶往某市途中,不当心撞上在马路边同向行走的刘某,致使刘某颅骨粉碎性骨折昏迷。黄某为了躲避法律追究,在与孙某协商后,两人将刘某抬上肇事摩托车,运至离案发觉场约一公里以外,将刘某抛入1.5米深的一条沟内,并用干草覆盖在刘某身上进行伪装。其次天中午,刘某的尸体被村民发觉。警方现场勘查证明,刘某在沟内曾从昏迷中醒悟过,其手上有明显的抓挖沟内物体的伤痕。经查,黄某 2009年5月因犯有意损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1月被假释。试分析并说明理由:黄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如何惩罚(处理原则)? 答:(1)黄某与孙某的行为构成(有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3)黄某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本应将被害人送医抢救,但其为躲避法律追究,反而与孙某合谋,共同将被害人带离现场予以遗弃、隐藏,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共同犯罪。(4)孙某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5)黄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确定执行的刑罚。案情王某,男,25岁。2008年7月试题 案情王某,男,25岁。2009年1月试题 案情王某,男,25岁。2013年1月试题 王某于2010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11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但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1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其次天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觉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日你得给我个满足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立刻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马上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起先创建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打算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缘由(即被保安员扑倒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 (4)依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5)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确定执行的刑罚。 案情徐某某,男,1992年10月21日诞生,某校初三学生。2010年7月试题 案情徐某某,男,2001年04月21日诞生,某校初三学生。2019年1月试题 案情徐某某,男,2003年04月21日诞生,某校初三学生。2019年1月试题 案情徐某某,男,l989年10月21日诞生,某校初三学生。2007年7月试题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爱好,常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19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觉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醇厚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马上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即大喊起来。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逐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依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急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有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5)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惩罚时,应当从轻或者诚轻惩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案情于某,男,17岁。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9年7月试题 案情于某,男,17岁。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2年7月试题 案情于某,男,17岁。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20年1月试题 2010年10月,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与老板黄某(女,40岁)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并始终保持到2011年2月初。2月中旬,于某起先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知刘某。3月14日晚8时许,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黄某愤怒无比,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砍伤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抗并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旧大骂于某,并说要杀死于某。于某便接着用椅子砸打黄某,直至其不再出声才住手。于某发觉黄某已死,特别惊惶,遂仓皇逃离现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有意犯罪。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抗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状况下接着用椅子打击黄某以致其死亡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发生,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或者死亡的有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有意犯罪论处。 (4)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5)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确定执行的刑罚。 案情于某,男,27岁,聋哑人。2014年7月试题 2012年3月,于某到某饭店打工,女老板黄某(43岁)见其英俊魁梧,很是喜爱,不久就与其相好同居,并始终保持到2013年2月初。2月下旬,于某起先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知刘某。2月27日晚10时许,于某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黄某愤怒无比,跑到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划伤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抗并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旧用身边找得到的全部物品打击于某。于某便又用椅子砸打了黄某数下,直至其不再动弹才住手。于某以为黄某已死,遂仓皇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所受为重伤。经查,2011年10月,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惩罚(只答惩罚原则)? 答:(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有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推断正确者得分。推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抗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菜刀脱手、严峻暴力侵害已被基本制止的状况下接着用椅子打击黄某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重伤,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的有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有意犯罪论处。 (4)于某属于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5)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确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