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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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docx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录 第一章总则 . 1 其次章单位预算管理 . 1 第三章收入管理. 2 第四章支出管理. 3 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理 . 4 第六章资产管理. 5 第七章负债管理. 6 第八章净资产管理 . 6 第九章财务清算. 7 第十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 8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 8 第十二章附则 . 9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特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的公益性。第五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限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限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第六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即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的财务活动,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只设报账员,统一向财务集中核算机构报账。详细方法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其次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事业发展安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安排。基层医疗卫朝气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全部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八条政府对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运用的预算管理方法。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运用相宜设 2 备、相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实行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详细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卫健委门依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究对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卫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限制数编制预算,由卫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审核批复。第十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状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要严格执行预算。基层医疗卫朝气构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收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假如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安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根据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卫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编制决算。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年度决算由卫健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刚好调整。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和卫健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卫健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状况,对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的预算收支执行状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支配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卫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刚好分析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缘由,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代理编报预算决算。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开展医疗卫 3 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供应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供应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包括常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等,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才培训补助收入等。(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第十七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朝气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需运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见附件),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刚好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其次十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修理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4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修理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利用财政项目补助收入支配的项目支出。(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其次十一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从财政部门和卫健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卫健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运用状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运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卫健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其次十二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规定,报卫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卫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其次十三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安排数和预算数代替。其次十四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选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选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理 其次十五条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结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其次十六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结余安排,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接着运用的资金后,年末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 5 转入未弥补亏损;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七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安排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支配运用。第六章资产管理 其次十八条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占有或者运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等。其次十九条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刚好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 3 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缘由,分清责任,报经卫健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刚好进行调整。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结合本单位的详细状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书目。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卫健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基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基建项目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进行不属于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成本。基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设备成本、待摊成本。待摊成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6 基建工程应当严格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运用时按成本转入。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竣工决算。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第三十三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刚好查明缘由,并依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刚好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四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须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第三十六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刚好清理并根据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第三十八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依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须要合理确定。第八章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第四十条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和未弥补亏损。(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安排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7 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支配,合理运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支配肯定数量的事业基金。(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根据规定提取、设置的有特地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嘉奖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特地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卫生收入的 1%。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肯定比例提取、特地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统筹支配,合理运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嘉奖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状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仍有节支的,可根据业务收支结余的肯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用于机构内部嘉奖。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根据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四)财政补助结余,即限定用途结转下年接着运用的财政补助资金。(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四十二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清算,应当在卫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书目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当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三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卫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根据下列方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变更,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卫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8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卫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资产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机构,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肯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第四十五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第四十六条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的业务开展状况、预算执行状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状况、基本建设状况、绩效考评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运用状况以及其他须要说明的事项。第四十七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根据卫健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据机构财务管理的须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运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分别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均次费用等。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可以依据本机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必需接受财政、审计和卫健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第四十九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运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纳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第五十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 9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看法并向卫健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根据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健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卫健委备案。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健委负责说明。第五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