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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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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公告.docx

    行政强制公告行政强制公告(通用6篇) 行政强制公告 篇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xx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第一批,共74个),现予公布(详细行政强制事项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慈溪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化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爱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安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比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刚好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订正。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年12月17日 行政强制公告 篇2 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惩罚确定书(编号:(20xx)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确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确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确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特此公告。余姚市人民政府年5月27日 行政强制公告 篇3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储2220室)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确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限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马路平安爱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确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确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担当。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江苏省高速马路路政总队年9月4日 行政强制公告 篇4 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我部没有须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接着有效(详见附件)。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强制公告 篇5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将第一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予以公布,望仔细遵照执行。附件: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行政强制事项清理结果公示表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强制公告 篇6 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我部没有须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接着有效(详见附件)。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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