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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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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docx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平安是当今世界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每年食源性疾病所造成的严峻后果,使食品平安问题已成为全球公众健康优先考虑的问题。下文是上海市食品平安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食品平安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运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市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限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实行有效措施预防和限制食品平安风险,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务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平安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平安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平安工作合力。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在食品平安方面担当下列职责:(一)探讨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平安工作;(二)制定食品平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三)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重大问题的调查探讨,制定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探讨、协调、确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市、区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平安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担当委员会在食品平安方面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平安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平安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帮助执法和宣扬教化等工作。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平安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依据市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平安事务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担当监管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平安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平安、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运用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平安企业标打算案工作;协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酒类流通和消费领域的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环境爱护、教化、住房和建设、文广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相关食品平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详细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平安工作职责状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九条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供应食品平安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扬、普及食品平安学问,为政府完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提出看法和建议。消费者权益爱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平安的科研投入,激励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平安科技应用探讨,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监管部门探讨、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食品平安领域的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监管实力。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平安宣扬教化,利用各类媒体向市民普及食品平安学问;在食品生产场所、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卖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平安宣扬教化。激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学问的普及工作,提倡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加消费者食品平安意识和自我爱护实力。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食品平安学问纳入相关教化课程。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学问的公益宣扬,并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平安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平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平安标准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须要,加强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实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第十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和实际状况,制定、调整本市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实施。担当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精确,并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和方案的要求,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食品平安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刚好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养分、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觉须要进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供应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市卫生计生部门对须要进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情形,应当刚好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第十六条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平安风险警示的依据。经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担心全结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马上实行相应措施,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须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马上制定、修订。第十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根据科学、客观、刚好、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爱护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沟通。第十八条对没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本市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供应地方标准编号。制定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国际和国家食品平安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看法。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激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平安相关信息,并根据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干脆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十条对干脆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根据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其次十一条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二条激励外埠优质平安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平安信息对接,登记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本市建立进口食品平安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接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沪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信息通报、信息公布等制度的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次节生产经营过程限制其次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选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选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其次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平安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限制重大食品平安风险等特别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运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其次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限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一)原料选购、验收、投料等原料限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限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限制;(四)运输和交付限制。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食品用字样。其次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根据食品平安标准运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根据食品平安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运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运用记录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督。其次十七条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平安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或者托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平安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发觉存在严峻食品平安问题的,应当马上停止选购,并向本企业、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书目,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根据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限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平安管理水平。其次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接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设、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实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前款所称的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一)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二)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三)因各种缘由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四)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禁止运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但因标签、标记、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实行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状况下可以接着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托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平安学问,并建立培训档案。参与培训的人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考核标准,并供应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状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干脆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托付生产食品的,应当托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实力的企业。受托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托付生产食品。受托付企业应当在受托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第三十四条供应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贮存、运输、陈设有特别温度、湿度限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场所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合理划定功能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食品平安设施设备,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齐,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立食品平安信息公示牌,配备专职食品平安管理员;(二)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并查验入场经营食品相关证明材料;(三)指导并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四)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平安协议;(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本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平台。第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卖场、中心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托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入场销售或者选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觉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应当马上实行限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抽样检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激励标准化菜市场配备食品快速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为消费者供应检验服务。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设立专区或者专柜;(二)运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供应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三)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四)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运用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干脆入口食品。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供应者供应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二)营业时段支配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依据消费者的要求,供应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供应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激励餐饮服务供应者采纳电子显示屏、透亮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第三十九条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送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二)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三)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别要求;(四)运用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条(食品展销会平安管理)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并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以及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明确其食品平安管理责任,并于举办七日前向举办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平安进行指导。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觉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平安管理规定的,应当刚好制止并马上报告举办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和散装熟食卤味。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与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激励在符合食品平安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在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履行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平安负责。激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平安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平安责任。相关协议的范本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根据食品平安要求选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做好食品留样,并定期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刚好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从事酒类、食用盐、粮食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的要求,严禁运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利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供应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小型餐饮服务供应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平安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供应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供应者办理临时备案的详细要求、标准及相应的退出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爱护、房屋管理、消防平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供应者的日常监管。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四十五条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推动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第三节食用农产品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激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记登记。第四十七条在本市从事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第四十八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照实记载购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货者供应说明书,告知其农业投入品的用法、用量、运用范围等信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业投入品运用记录,照实记载运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运用、停用的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一)运用国家禁止运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或者超剂量运用国家限制运用的农业投入品;(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平安间隔期、休药期的食用农产品;(四)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五)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五十条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者无法供应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五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二)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应当自由本市供应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第五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根据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平安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楚,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第五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应当建立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平安责任;(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三)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四)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五)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平安信用状况;(六)刚好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发觉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等严峻违法行为的,应当马上停止为其供应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供应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管理责任,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刚好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第五十四条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物流配送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贮存、运输食品以及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并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网络订餐配送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须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激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平安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书目管理;品种书目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平安距离;(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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