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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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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docx

    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大家对物业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什么是物业管理?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怎么样的法规?其分步施行有什么意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6月8日颁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20xx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504号令,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并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来所称的物业管理企业改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临时公约改称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改称管理规约。3、如何理解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概念物业、业主?物业,指的是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须要留意的是,将业主定义为房屋全部权人,并没有解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4、如何认定业主的身份?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物权法其次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全部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5、物业管理活动由哪些机关负责管理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和住房保障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里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笼统和敏捷的称呼,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或设置并不完全相同。6、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7、什么是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为什么要对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是指依据运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全部人独自运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全部人共同运用的共用部分,每一全部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的出现,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许多的住宅小区,一栋楼通常为众多用户、住户全部,这就须要对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因此,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共享有全部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共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专有部共享有哪些权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一般属于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也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运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全部权的客体。规划上专性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依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共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共有部共享有哪些权利?一般认为,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区分的共有部分:(1)建筑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全部的场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运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担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10、业主转让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时,共有部分如何处理?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共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1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如何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2、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如何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须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根据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须要的规定。13、承租人等物业运用人在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中处于什么地位?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运用人,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确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担当相应义务。1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发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须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给专项修理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6、哪些事项须要由业主共同确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确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运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如改革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确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确定的事项。确定上述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7、在业主须要共同作出确定或分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安排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时,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如何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能根据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根据第(1)项的统计总和计算。18、在业主须要共同作出确定时,如何确定业主子数和总人数?业主子数和总人数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业主子数,根据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总人数,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19、哪些状况和资料应当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要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的筹集、运用状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运用和收益状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状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20、什么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21、业主大会如何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子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确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22、业主大会如何筹备?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及名单;上述(1)-(4)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算工作。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3、什么是物业管理规约?物业管理规约应包括哪些内容?其效力如何?物业管理规约,以前称作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运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物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4、物业管理规约具有什么作用?物业管理规约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能起到规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行为,维护全体业主整体权益的作用。例如, 物业管理规约规定不允许在小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就是为了保证小区全体住户的平安;又如物业管理规约规定对欠缴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公布欠费名单催缴,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对欠费业主的约束。25、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应包括哪些内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办法志的集体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所属的成员都必需严格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26、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做好哪些打算?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27、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务须要刚好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如发放会议材料和选票等);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28、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子数较多时,如何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子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与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探讨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办法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详细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照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29、业主可否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但是须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托付。30、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4)确定专项修理资金运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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