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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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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docx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不予国家赔偿确定书(精选5篇) 不予国家赔偿确定书 篇1 赔偿恳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诞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居处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恳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赔偿恳求人恳求:1、 修复或根据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恳求人接着运用;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 电话安装费5000元;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 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赔偿恳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确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状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所终。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峻精神损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予,严峻侵扰了我的合法权益。3、20xx年6月3日赔偿恳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经查:赔偿恳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恳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加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本行政机关认为: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扰赔偿恳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2、本行政机关未参加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确定:对赔偿恳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恳求不予赔偿。如不服本确定,赔偿恳求人可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二月十五日 不予国家赔偿确定书 篇2 赔偿恳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赔偿恳求人王运合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恳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如下:对赔偿恳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确定,可在确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确定。五月十八日 不予国家赔偿确定书 篇3 申请人:戴,男,汉族,x年6月3日诞生,身份证号码:,住x乡乡门村9组。申请人戴于x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本机关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申请人被人损害的医疗费15731.91元、护理费4320元、误工费18920元、住院伙食费2160元、交通费20xx元、养分费2880元、残疾赔偿金334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87.5元、鉴定费700元,以上九项共85587.41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让x村乡门村10组戴荒山并将其挖成宅基地,x年经县国土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x年打算建房时,戴以该宅基地侵占其责任田为由阻挠施工并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x乡司法所代表乡政府于x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和九组村民戴屋场纠纷的调解看法,要求我停工2个月,并建议戴在2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冲突纠纷。在此期间,即x年12月20日至x年2月20日止,申请人始终没有动工,也没有收到任何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或法律文书。x年2月25日,因届满2个月,申请人组织亲属和工人在宅基地动工建房,后遭到戴及其亲属的阻挠,双方发生打架斗殴,两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发生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和经济损失。x年4月25日,县政府就申请人与戴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第1号处理确定。在收到该处理确定时,申请人得知,早在x年1月23日,戴就已向县政府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但县政府于x年2月26日才受理该确权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戴确权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并书面通知争议当事人。由于县政府没有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被戴砍伤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如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就不会组织动工,损害案件可以避开发生。因此,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85587.41元的损失,要求予以赔偿。申请人提交了损失计算清单、住院病历、住院发票、司法鉴定看法书、()溆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x年申请人在x乡乡门村10组邮电田(又名接水田、沙田、桐油树田)打算建房时,戴认为申请人侵占了其因小湖村硬化马路后剩余的责任田从而发生纠纷。后x乡司法所于x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和九组村民戴屋场纠纷的调解看法,要求申请人停工2个月,并建议戴在2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冲突纠纷。在此期间,戴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xx县人民法院以戴无法供应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为由拒不受理,戴便于x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x年2月23日,因戴反映申请人欲强行在争议地施工可能引发打架事务时,本机关电话通知x乡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其做好争议双方的疏导工作,且申请人不得在争议土地上从事任何变更现状的活动,但申请人未听从本机关及x乡政府的劝阻,一意孤行仍旧于x年2月25日强行在争议土地上施工,从而与戴发生斗殴事务而致双方发生损害。本机关于x年2月26日对戴送达了确权申请受理通知,后又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x年4月25日,本机关就申请人与戴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第1号处理确定。本机关认为:一、本机关的拖延送达受理通知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戴于x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虽然本机关于x年2月26日拖延送达受理通知,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戴提交申请资料齐备的状况下,本机关在7日内没有按时做出受理确定的,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仅是自本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视为已受理戴确权申请,并起先计算相应的办案期限。同时,在双方发生斗殴事务前,本机关亦刚好地通过x乡政府劝说了申请人不得在争议土地上强行施工,以后又刚好就申请人与戴土地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确定。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行政不作为的主见不能成立。二、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行政赔偿的条件及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或受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行政职权时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不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三、申请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主见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遭到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害的根本缘由在于其不听从相关机关的劝阻,强行在与他人有争议的土地上建房施工,导致双方打架斗殴事务的发生。就整个事务的发生而言,申请人的人身损害系由第三人戴造成,同时申请人自身亦存在重大的过错,不是本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本机关确定: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如对本确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县人民政府x年4月28日相关学问行政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担当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担当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有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有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国家赔偿确定书 篇4 赔偿恳求人:周,男,x年9月7日诞生,汉族,住xx市xx区田村山南228号。赔偿义务机关: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居处地:xx市xx区路x号上地办公中心。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恳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赔偿恳求人恳求:1、 修复或根据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恳求人接着运用;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 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4、 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5、 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赔偿恳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x年8月9日,城管局作出确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2、x年6月21日,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状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所终。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峻精神损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峻侵扰了我的合法权益。3、x年6月3日赔偿恳求人周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城管局于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经查:赔偿恳求人周在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恳求人周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x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x年10月30日作出()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加xx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本行政机关认为:1、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扰赔偿恳求人周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周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2、本行政机关未参加xx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确定:对赔偿恳求人周提出的国家赔偿恳求不予赔偿。如不服本确定,赔偿恳求人可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x年二月十五日 不予国家赔偿确定书 篇5 赔偿恳求人王◑◑,无业。赔偿义务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永伟。托付代理人方明。托付代理人包大进。赔偿恳求人王◑◑于20xx年9月23日以被错误羁押及判决为由,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赔偿王◑◑被羁押376天的侵扰人身自由权赔偿金754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各方面损失60万元,合计人民币675459元。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xx年11月21日作出20xx金婺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确定书,认为王◑◑有意损害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撤回起诉、撤回案件、撤销案件,是因为轻伤鉴定标准发生改变,按新标准鉴定后,王◑◑的有意损害行为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国家不担当赔偿责任。据此确定驳回赔偿恳求人王◑◑的国家赔偿恳求,不予赔偿。王◑◑不服,于20xx年12月5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国家赔偿确定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支付因错误判决导致王◑◑被羁押376天的国家赔偿金75459元及精神抚慰金和各项损失费60万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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