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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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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docx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交通整治通告范文(精选6篇)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 篇1 为规范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平安、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xx年8月1日起,以下区域和道路全天时限制非市区号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和停放(特种摩托车除外):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宝庆东路、建设南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佘湖桥、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高速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宝庆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桥、资江北路、资兴路、汽车北站、魏源路、蔡锷大道至蔡锷广场为西界;从魏源路与蔡锷大道交叉路口经魏源路、资江一桥、昭陵西路、红星路、双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北界;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全部道路、里巷为限制通行路段。二、禁止利用各类非营运客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出租营运活动。三、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无牌无证、有意遮挡或污损号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上道路行驶。四、惩罚依据:依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法其次十七条之规定,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车辆一律扣留;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从严查处。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 篇2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平安和谐有序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马上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马上驶离,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变更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复原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惩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平安的设施的。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须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需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途通行。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从重惩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人民政府20xx年9月26日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 篇3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含摩托车)违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市容整齐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向社会通告如下:一、定于20xx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包括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以及对严峻阻碍交通的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等工作。二、整治及管理范围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华路、禾仓路、金田路、晋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设路、体育路等路段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三、通过整治形成常态后,对城区道路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托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四、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惩罚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七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案件移送交警部门统一录入交警惩罚平台,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强制拖离现场的违法车辆统一停放于城南停车场,不收取拖车和停车产生的费用。六、望广阔市民自觉遵守,将机动车按规定停放。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年1 月20 日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 篇4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为切实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平安、畅通、有序,县委、县政府政府确定从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10日,在全县开展为期6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将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目标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和交通行为,整治交通堵点、乱点,促进全县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通行实力明显提高、拥堵现象明显缓解、交通环境明显改善。二、整治重点区域城区永清路、县医院门口、充国路蓝星酒店门口、充国路车站门口、中兴街、中山路、永盛路、轩辕广场环形道、西关十字、东关十字;庄天二级马路红堡镇、黄门镇段,清社、清陇、桐温马路及其它县乡道路。三、整治主要内容1.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3.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乱鸣喇叭、随意掉头、斑马线上不让人);5.不按规定运用车灯;6.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人;7.涉牌涉证违法行为;8.酒后驾驶机动车;9.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10.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11.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行为;12.未取得营运资格车辆参加运营;13.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齐、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14.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路行驶,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载人;15.渣土车、大货车和黄标车未按区域限行措施通行;16.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停车规定(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等规定的地点停放。(二)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1.有禁停标记标线的路段;2.人行道、人行横道;3.施工工地路段;4.设有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的路段;5.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6.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阻碍车辆通行。(四)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在允许停车的道路边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车。(五)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六)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惩罚措施公安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凡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一律贴单拍照固定证据,处100元罚款;凡违反禁令标记停车的,一律惩罚款200元记3分。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违规及非法营运行的依法实施惩罚,并计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抗拒执法,有意制造事端,造成肯定影响或情节严峻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清水县人民政府20xx年11月10日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 篇5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的现状,保障居民出行平安,主动营造有序、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经探讨,确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整合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力气,在城区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时间:从公告发布日起至今年年底。二、整治区域: 1.城区主干道:东风路、人民路、大庆路、洪泽湖大道(东九道)、太湖路(东十一道)、千岛湖路(东十道);2.重点区域:县医院、中医院、华润苏果超市、大润发超市、农商行、洪泽湖影剧院等周边道路。三、整治重点: 1.对违法经营、非法载客车辆依法予以取缔;整治电动三(四)轮车违反禁行规定上路行驶、非法营运、违法载客及不根据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法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电动三(四)轮车等违法行为。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3.二、三轮摩托车无牌无证、未年检上路行驶。4.机动车遮挡号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假牌套牌,逆向行驶,随意停车、掉头。5.行人、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6.混凝土作业车、渣土车、变型拖拉机不按规定时间驶入城区道路。7.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区淮宝路、淮宝西路(东七道)以南、浔河路以北、渤海路(东七街)以西、总渠路以东区域内通行。8.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乱停乱放。9.占道经营,违规从事商业促销活动等。五、法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者,县公安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20xx年5月14日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 篇6 为规范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平安、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xx年8月1日起,以下区域和道路全天时限制非市区号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和停放(特种摩托车除外):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宝庆东路、建设南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佘湖桥、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高速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宝庆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桥、资江北路、资兴路、汽车北站、魏源路、蔡锷大道至蔡锷广场为西界;从魏源路与蔡锷大道交叉路口经魏源路、资江一桥、昭陵西路、红星路、双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北界;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全部道路、里巷为限制通行路段。二、禁止利用各类非营运客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出租营运活动。三、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无牌无证、有意遮挡或污损号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上道路行驶。四、惩罚依据:依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法其次十七条之规定,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车辆一律扣留;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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