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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妇女2023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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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妇女2023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docx

    农村妇女2023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土地是农夫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夫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市妇联与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沟通座谈、深化走访、个案追踪等方式,开展了调查探讨。本文通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状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究,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供应一些助益。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目前,*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随着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靠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削减,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允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其次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安排权的起点是公允的。二轮土地承包刚起先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峻,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2、农村土地政策改变引起土地争议增多。2023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时弃耕抛荒的农夫包括很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冲突纠纷不断上升。仅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冲突纠纷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3、农村土地功能改变引发土地收益冲突激增。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安排,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冲突。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流淌,但土地却是不行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改变,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状况也日益困难。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运用权和受益权。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安排,并助丢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得补偿。三是离婚妇女。假如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2023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假如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接着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冲突,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接着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安排并没有卑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无成年男丁确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假如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详细表现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详细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运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安排权。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安排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安排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冲突则更加突出,假如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假如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安排权。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基本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由于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相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额。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农夫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目前,上述五类妇女群体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剥夺。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的现象仍旧普遍。在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日,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退。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属于婆家。一些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安排、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裂开,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运用权和受益权。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淌的冲突性仍旧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说,农村以2023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安排。而依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淌,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淌性已经大大增加,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冲突。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加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为男性,思索问题、做出确定也往往从爱护男性家族利益动身。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需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经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4、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整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考虑妇从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主体资格的妇女就不能单独享有土地承包权。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到社会性别利益关系的差别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济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村民大会在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安排上的违法确定,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很难为侵权妇女供应救济。二是司法救济的缺失。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一般都不愿受理这类诉讼。四、*市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做法和案例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纠纷调处状况。市妇联与市农委亲密合作,发挥各自职能,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内,针对农村妇女婚入、婚出等缘由产生的侵权现象,开展法律、政策、调解等方面的救济。2023年,市农委条口受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17件。*市妇联妇女权益维护中心,2023年共接待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来信来电来访2例。2、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健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市5个涉农区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镇街和村设立调解室,条件成熟的4个涉农区成立了仲裁庭,培训了一批具有土地仲裁资格的专业人员队伍。逐步形成镇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3、加强对基层仲裁调解工作人员的性别意识培训。市农委在开设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时,邀请市妇联人员列席,并在培训课程中,明晰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调处的适用法律,主要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中共中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相关内容,做到依法、合理地化解处理涉及妇女的土地纠纷。4、法律与村规民约适用冲突的调解实践。由于现行相关法律的适用性不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又缺乏有效监督,一些涉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纠纷,常常出现有法律支持但难以实施,村民认知上不能理解、感情上不能接受的状况。在实际的调解中,一方面比照法律条款,逐词逐句分析讲解,一方面又不能硬搬法律,要敬重农村和农户的历史和现状,实行敏捷的方式妥当处理。案例一:某区某村的妯娌二人在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安排中,未得分文。该户在二轮承包前,两妯娌的公公去世,婆婆改嫁,丢下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即两妯娌后来的丈夫)。村里通过村规民约收回了该户的承包地。两兄弟成年后,村里只将少量边角地分给两兄弟,两妯娌嫁过来后,也没有分得土地。后来,兄弟中一人病故,妻子改嫁到外村。村里在安排征地补偿款时,再一次通过村规民约剥夺了该户的安排权。理由是该户的公公早已去世,婆婆早已改嫁,土地早已收回,边角地不能算承包地。经过调解,村集体还要剥夺改嫁到外村的妻子和孩子的安排权,基层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近半年的调解,村集体最终意识到做法的不妥,为该户补发了补偿款五万元。5、法律与地方政策适用冲突的调解实践。人多地少是农村长期存在的现实冲突,地方经济发展中任务重资金少也是现实逆境。一些地方性政策在出台时,在权衡利益上,往往会选择牺牲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合法利益。面对这种状况,基层调解工作人员很犯难,一方面要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还要维护政策制定者的权威。案例二:某区某乡姓外嫁女,婚后户口未迁出,该女在娘家村还有房子,现该村拆迁,该乡拆迁办告知她,凡是结过婚的姑娘不管户口在不在娘家村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房。这位妇女即投诉到街道,街道答复如下:依据*省某某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经探讨不予安置类型:对农嫁居的,有户口、无房产,无论有无责任田之规定,您不符合安置房的安置条件,不予安置。这是一个明显违反拆迁征地补偿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方性政策,却能堂而皇之地将外嫁女的合法利益解除在外。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只能实行私下静静调解,个别赐予经济补偿的方式。6、困难农村家庭关系的调解实践。因婚姻关系改变而流淌,依旧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主要因素。现在农村家庭稳定性渐失,家庭关系日益困难,如何与时俱进地厘清婚姻关系中的土地财产关系,是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案例三:某区某村一农户女儿外嫁,在婆家村未分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娘家村明确该女子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父亲其次轮承包后娶了从外村嫁过来的后妈,其父去世后,该承包地块被征用,女儿与后妈对土地征用补偿产生争议,基层调解很难令双方满足。现在上诉至法院,法院也很纠结,女儿认为其该得全部征用补偿,后妈认为自已也有份。根据征地习惯做法,后妈嫁过来成为家庭成员就自动有份获得补偿。但是后妈又不是二轮土地承包共有人,而后妈在原来村的土地还没有被收回,目前此案正在关注中。7、基层调解仲裁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农村土地纠纷面广量大,错综困难,须要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目前,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在专业人才培育、经费保障方面还不够。因为不具备执法权,使得调解仲裁机构的地位很尴尬,调解仲裁的执行落实也有较大难度。案例四:某区某村一户村民父女四人在二轮承包时分得了土地,后其中一女某外嫁,户口迁出,在婆家村并未分得土地,后其父去世,村民小组确定收回土地。基层调解仲裁机构明确要求村民小组,不得收回其承包经营权。村民小组于是在实际耕种时有意破坏某承包地的水系,导致土地无法正常耕种,目前,该案例已诉至法院,但执行多半还是问题,此案正在关注中。五、爱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1、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进一步增加社会性别意识。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规定较全面,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以及妇从夫居婚俗,一些条文显得有些滞后。建议借鉴广西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做法,针对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问题,全省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农户承包合同登记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执一份,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状况土地承包权的平安。2、政府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制约力度。敬重村民自治权利要以法律为底线,建立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和纠错机制。建议乡镇司法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制定村规民约进行指导。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由司法、妇联等部门组成的,针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核的联合机构,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清除。如某区某街道,在拆迁安置中规定,凡农村独女户,拆迁根据1.5倍面积赐予激励性安置。有的农户因超生有三个儿子,但也只根据一个人的标准赐予安置。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科学、合理的社会性别意识。由政府的监督制约,该区农村男尊女卑的现象大大改观。3、要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无论在村集体土地征用还是土地流转纠纷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获得补偿款的关键因素。从实践来看,一种主见以户籍为依据,一种主见以居住地为依据。但是,这两种主见过于原则,特殊是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由于传统的妇从夫居习俗,使她们在征用和流转中的适用标准相对模糊,上述任何一种认定对她们都可能有失公允。建议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做出一个合理的规定。4、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加强男女同等基本国策和法制宣扬。大力开展男女同等基本国策的宣扬教化,提升全社会尤其是基层组织的国策意识,充分相识到爱护妇女土地权益不是对妇女的施舍,而是责任和义务。广泛深化地做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扬,提升广阔农村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实力。5、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社会性别影响调研。当前,正在*区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试点工作。建议妇联与农委合作,就此开展社会性别影响调研,对确权工作可能对妇女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进行系统分析,为进一步的决策供应依据。此次确权仍旧是确到农户头上的,妇女依旧不具有确权的主体资格,这对于以妇从夫居为婚俗、以男性为本位的农村来说,农村妇女的个体利益是否会再次埋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甚至有部分农村妇女是否会永久地失去土地权益,是个值得关注、探讨的问题。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教授在仔细对待权利中明确指出,对待每一个人的同等关怀和同等敬重,应当成为政府的首要政治道德责任。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尺度,须要从法律、政策、习俗、社会结构等多方面进行按部就班的变革,中国农村妇女尤其是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才能真正得以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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