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新条例.docx

    • 资源ID:81302505       资源大小:20.81KB        全文页数:2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新条例.docx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新条例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爱护等须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全部者或运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状况赐予肯定补偿的活动。下文是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当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须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爱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需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刚好调查处理。其次章拆迁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安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安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安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安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确需调整拆迁安排内项目的,应当根据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安排内的房屋须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看法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状况、运用状况以及租赁状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作。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三)国有土地运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安排和拆迁方案;(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安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详细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状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方法等内容。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确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实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看法。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刚好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扬、说明工作。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变更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须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需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需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须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赐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托付拆迁。拆迁人实行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托付合同,拆迁人根据规定支付托付拆迁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需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托付。第十六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确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确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赐予货币补偿或者供应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九条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条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变更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平安和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其次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运用权变更的,必需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次十二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次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需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运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其次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状况和拆迁补偿安置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拆迁人应当刚好整理并妥当保管拆迁资料,并应当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资料。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其次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其次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一般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样的,依照其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供应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全部。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赐予货币补偿。其次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供应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担当。其次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全部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全部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运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三十条拆迁人供应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平安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产权清楚。拆迁人供应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供应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根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意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第三十二条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赐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全部人持有的房屋全部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根据营业用房赐予补偿或者安置。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二)房屋全部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样。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工程造价赐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赐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第四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找寻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支配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供应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运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支配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运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第四十三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托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详细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拆迁评估第四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须要评估的,应当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四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第四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拆迁当事人应当与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托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担当,但被拆迁人自行托付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第四十七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纳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缘由。第四十八条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照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赐予回扣等不正值手段获得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需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看法。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供应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送达被拆迁人。第五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样看法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托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担当。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样看法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纳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担当。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三人。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惩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二)拆迁人以欺瞒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四)托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擅自变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六)接受托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第五十二条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复原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赐予回扣等不正值手段获得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惩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托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干脆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峻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须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须要运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样。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根据原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特地托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激励采纳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需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3、托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托付他人进行。被托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注意事项

    本文(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新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ylj18****70940)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