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运输业实施增值税的税型税率分析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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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业实施增值税的税型税率分析_1.docx
对交通运输业实施增值税的税型税率分析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型;税率;分析 摘要依据国外增值税的实践与我国10年来增值税实施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目前我国流转税税制优化与完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交通运输业属于社会生产和消费中间环节的一个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中起着纽带的作用,不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税制范围,必将影响我国增值税税制的整体机制。本文以马路运输、内河运输、沿海运输与港口装卸的61家企业的数据为依据,测算分析了交通运输业适应的增值税税型与税率,得出了实行13%的消费型增值税,同时配以合适的实惠政策,可以使交通运输业不因流转税主体税种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而增加流转税税负的结论。一、引言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对工商业实施了增值税税制,但交通运输业与建筑业仍旧实施营业税税制,使得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发生了断裂。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与建筑业,同时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成为了目前我国流转税税制改革的一种必定趋势。假如对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型选择与税率确定则成为了交通运输业顺当实施增值税的关键。从广义上说,交通运输业应当包括铁路、马路、水路、航空与管道五种运输方式,本文主要从马路、水路两种运输方式来分析交通运输业实施增值税的税型税率问题。通常马路交通运输方面包含马路经营与马路运输两种类别,水路交通运输方面包含内河运输、沿海运输、远洋运输与港口装卸四种类别。马路经营在我国作为新兴产业,有其特别性,远洋运输依据国际惯例视同出口,也有其特别性,为了能够比较客观地说明问题,本文不将其纳入分析的范围。在本文的探讨过程中,共向300余家交通运输企业发出了调查表,共回收到117家企业的调查表,最终采纳61家交通运输企业的有效数据。其中马路运输企业24家、内河运输企业19家、沿海运输企业8家、港口装卸企业10家,本文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的税型税率分析以这些企业供应的19982000年三年的数据资料为依据。二、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税负的总体分析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分是,增值税纳税人在以收入为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额的同时可以获得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为此,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而且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成本中可抵扣项目所占收入、成本比重的凹凸干脆确定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将担当的税负。从被调查企业供应资料看,交通运输企业外购的货物主要有燃材润料、修理用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轮胎和低值易耗品等;外购劳务主要是修理费、港口费;新增固定资产主要有马路交通运输的场站、车辆,水路交通运输的码头、船舶等。依据被调查交通运输企业的数据,1998-2000年企业外购货物、外购劳务、新增固定资产、新增固定资产三年所提折旧及其占收入比重如表1(略)所示。依据表1的统计数据对交通运输企业外购状况作进一步分析,则可以看出:(一)在外购货物方面,从交通运输业总体看,主要是燃料、润料和备品配件,外购货物占收入比总体水平是20.36%。这说明,假如被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企业成本中仅为外购货物所含税额可以抵扣,税率从原来营业税的3%改为增值税的17%,可抵扣成本为收入的20.36%,实际缴纳增值税税基为收入的79.64%,依据增值税不含税的计算方法,企业实际税负是收入的79.64%/(1+17%)的17%,将达到11.57%之多,运输企业税负将大大加重。(二)在外购劳务方面,从交通运输业总体看,主要是港口费、修理费和外购装卸费,外购劳务价款占收入比总体水平是9.22%。综合被调查交通运输企业外购货物及外购劳务的状况,假如被调查企业改征增值税,企业成本中外购货物和外购劳务所含税款可以抵扣,则可抵扣税款的外购约为收入29.58%,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收入的70.42%,企业实际税负将有10.23%之多,企业仍不能承受如此高的税负。(三)在新增固定资产方面,从交通运输业总体看,主要是船舶、车辆等运载工具与港口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假如将被调查企业固定资产也列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外购固定资产占收入比平均为23.22%,外购货物和外购劳务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合计占收入比为52.80%,可抵扣税款的外购为收入的52.80%,企业实际税负也将为6.86%,也将远高于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税负。须要留意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企业固定资产价值较高,不同类型企业固定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有所不同,把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纳入抵扣范围,企业将随新增固定资产多少的不同而使企业实际担当的税负有较大的差异。(四)在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由于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运用期限比较长,折旧占收入的比重也就较低,例如被调查企业折旧占收入比总体水平为仅为1.23%。实质上,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在简洁再生产条件下,即固定资产处于正常营运、正常报废和增加的状况下,忽视残值,企业每年计提折旧额就相当于企业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也就是说,假如企业以年所计提折旧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的话,就相当于是以企业年新增固定资产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为此,本文不对收入型增值税进行测算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假如将现行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单从税负的角度看,都将加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从交通运输企业外购货物、劳务和新增固定资产占收入比分析,假如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而且为了保持和工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链条相连接和吻合,也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17%的话,以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税收担当实力,只能采纳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交通运输业当年增加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从增值税销项中全额抵扣。而且,由于不同交通运输企业年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相当部分企业即使是17%的消费型增值税也会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当然,不同类型运输企业的收入成本构成有所不同,为了能更详细地说明转换税种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下面将分别不同类型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增值税进行测算,以寻求一种合理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