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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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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docx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XX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安排制度改革若干看法的通知。若干看法共分七个部分:一、充分相识深化收入安排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难性;二、精确把握深化收入安排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三、接着完善初次安排机制;四、加快健全再安排调整机制;五、建立健全促进农夫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六、推动形成公开透亮、公正合理的收入安排秩序;七、加强深化收入安排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深化收入安排制度改革若干看法XX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收入安排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我们已经制定了深化收入安排制度改革若干看法,要抓紧探讨制定详细政策,确保制度建设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收入安排领域存在的问题,缩小收入安排差距,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允地惠及全体人民。深化收入安排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提倡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爱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建社会财宝、增加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有程度。坚持注意效率、维护公允。初次安排和再安排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允,初次安排要注意效率,创建机会公允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安排要更加注意公允,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市场调整、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安排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安排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整过高收入。坚持主动而为、量力而行。妥当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冲突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看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法的通知(国人部发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56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改革实施方法的通知(国人部发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看法的通知(国人部发88号)的规定,对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改革的若干详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看法。一、套改年限的计算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简称学习年限,下同)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大专及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安排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工作年限与学习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在这次工改期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更改参与套改人员的工作年限。(一)工作年限。从本人参与工作当年起计算(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与工作的人员,照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XX年的工作年限为XX年。1.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工资的工作年限。2.如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例如,某工作人员,于1968年7月参与工作,该同志工作后,因其他缘由,按规定应扣除不计算工作年限的间断时间3年零8个月,从1968年7月向后推算,其计算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为1972年3月,按当年起算,工作年限为35年。(二)学习年限。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在校学习年限,均以档案记载为准。其中:1. 按国家规定因组织缘由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的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由组织抽调提前参与工作或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按规 定取得了毕业证书的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抽调或入伍前在校学习的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因冤假错案离校的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离校前在校学习 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2.因休学、留级、留校察看等缘由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学习年限;经过预科班学习后干脆转入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毕业生,其在预科班的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学习年限。3.高校专科及以上结业生不计算学习年限,其中,已取得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后,再进入高一学历层次学习未毕业的结业生,按原已取得的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学历及规定的学制计算学习年限。4.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其中,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5. 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和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其学习年限,高校专科毕业生按两年计算,高校本科毕业生按四年计算,照实际学习时间短于上述年限的,按实际学 习时间计算。参与工作前已在电大、夜大、函大、职高校习和进行自学考试的人员,参与工作后经接着学习考试而取得高校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学习年限分别 按专科两年、本科四年减去参与工作后至取得毕业证书时已计算的工作年限计算。例如,某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当年取得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其学习年限计算为一 年。又如,某工作人员1998年参与工作,1999年取得高校专科毕业证书,不计算学习年限。二、套改工资的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工资的现任职务(岗位),以XX年6月30日本人所任(聘)的职务(岗位)为准。任职年限,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聘用)通知的时间或任命(聘用)通知、文件明确的任职(聘用)时间起先计算;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起先计算;技术工人按任现技术等级起薪时间起先计算。(一)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岗位)低于原任职务(岗位)的,其原任较高职务(岗位)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岗位)的任职年限。(二)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当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三)在任职(聘任岗位)期间,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其间断的时间不计算为任职年限。(四)任职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例如:某副处级干部,曾在1990年12月至1993年10月任过副处级职务2年零11个月,因降职等缘由不再担当副处级职务,后又于1998年12月任副处长至今,从1998年12月向前推算,任副处级职务的起算时间为1996年1月,按当年起算,任职年限为XX年。(五)曾被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现任职务为科员的,将原聘任为助教(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与任科员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此规定只限于这次套改工资时运用,下同);现任职务为副科级的,将原聘任为讲师(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科、副县(处)级的,将原聘任为副教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科、副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县(处)级的,将原聘任为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六)在这次工改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担当机关三定方案或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领导职务的,执行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担当非领导职务的执行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其中:1.担当人大常委、政协常委或政协委员职务的,按机关原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2.按管理权限明确享受上一职级待遇的,按享受待遇的职级对应的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3.担当非领导职务又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按现任非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4.因任期届满、机构改革、班子调整、任职年限或年龄限制的缘由,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未明确职务的,以及转任下一级职务,任免机关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七)经批准在机关外兼职的公务员,按机关所任职务套改工资。(八)机关中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时离岗待退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本人离岗待退时的职务套改工资,其离岗待退期间计算为任职年限。(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内调的干部,如现任职务低于内调时职务的(不含内调后受处分低任职务的),按其内调时原单位所任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内调时职务的任命(聘任)时间起算。其中,公务员执行内调时职务对应的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十)XX年6月30日仍在下派、挂职熬炼期间的人员,按在派出单位担当的职务套改工资并计算任职年限。(十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川办发40号)规定,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受聘到事业单位,XX年7月1日仍在试用期的,按单位拟聘的岗位套改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十二)事业单位中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十三)根据川办发40 号文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从聘用的时间起计算任职年限。(十四)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定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按原职务(岗位)套改工资。(十五)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按原职务(岗位)套改工资。(十六)从企业单位调入和复员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现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其初级工的任职年限,按事业单位同学历、同岗位、同期参与工作的工人转正定级的时间起计算。(十七)根据川办发40 号文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离岗待退的人员,其离岗待退期间计算为任职年限。(十八)曾受开除处分、判处有期徒刑惩罚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参与工作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均从任命(聘任)现职务(岗位)的时间起先计算。三、工资套改的其他问题(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与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娴熟期制度。学徒期为六个月,娴熟期为六个月,学徒期、娴熟期的执行期限不得缩短或抵扣。(二)干脆从各类学校录用(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仍实行一年试用、见习期(工人为学徒期、娴熟期)制度,从到工作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三)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年7 月1 日前试用、见习期(工人为娴熟期)已满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在工资套改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一级薪级工资;在三类区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二级薪级工资。既属艰苦边远地区,又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按艰苦边远地区执行高定工资后,不得再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复高定。(四)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XX年,XX年7月1日前已调到省内其他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由调入单位按川人工199637号和川人工函19971号文件规定确认高定了一至二档职务工资的人员,在套改工资基础上相应高定工资。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相应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高定一至二级薪级工资。(五) 年7 月1 日仍在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干脆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按录用后的拟任职务套改工资,级别工资在套改的基础上低一档执行。(六)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以技术等级对应的军队行政职务确定工资待遇的,如现任职务低于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不含转业后受处分降低职务的),按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工资,其中,公务员执行对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任命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起先计算。(七)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但按原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确定级别、级别工资的(如低职支配的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等),晋升职务到原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及以下时,级别、级别工资不变。(八)在国家事业单位新的分类方法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方法出台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暂不核定。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按规定暂予保留的特别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和原按川府发199434 号文其次条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留的超四个月奖金额度,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总量,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自主安排。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接着按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川人发86 号)规定执行,以工改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发。待新的分类方法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方法出台后,一并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九)小学校、幼儿园的小学三级老师,按国人部发59 号文规定的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套改工资。(十)这次工改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国家未作出规定前,暂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 号)规定执行。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本人工改后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数计发。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看法(二)的通知(川人办发230 号)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中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峻疾病、精神病而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 年7 月1 日仍在缓签聘用合同期的,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按病假待遇重新计发工资。(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XX年7 月1 日仍在处分期的,暂缓套改工资。(十二)已经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再实行合同制工人10%的工资性补贴。(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工资、津贴、补贴(如中小学老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合同制工人10%工资性补贴等),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按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四、离退休人员待遇(一)1993 年9 月30 日及以前退休的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根据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增加退休费。工作年限不满20 年的,增加180 元;满20 年不满30 年的,增加210 元;满30 年的,增加275 元。(二) 年6 月30 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增加退休费金额低于同工作年限无职务退休干部增加金额的,按同工作年限无职务退休干部增加金额执行。(三)1993 年9 月30 日前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前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根据工作年限增加退职生活费。其中,工作年限不满20 年的增加125 元,满20 年不满30 年的增加145元,满30 年的增加195 元。 年6 月30 日及以前退职的干部增加退职生活费金额低于同工作年限无职务退职干部增加金额的,按同工作年限无职务退职干部增加金额执行。(四)事业单位中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的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教授级职务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国家技术9 级及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副教授级职务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以上规定只限此次工改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动。(五)事业单位中XX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暂不计入离退休(职)费,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作规定。(六)已实行民办老师与公办老师同工同酬的地方和有条件的地方,经县及以上教化行政部门批准退养的农村民办中小学老师,根据同职务层次公办中小学退休老师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从 年7 月1 日起增加退养生活费。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对经县及以上教化行政部门批准退养的农村民办中小学老师,根据不低于同职务层次公办中小学退休老师增加退休费标准2/3 的原则,增加退养生活费。(七)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信访局等单位关于解决我省六十年头初期被精简的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川府发198925 号)规定由原精单位按月发给原工资标准100%生活费的精简退职人员,从 年7 月1日起每月增加100 元生活费。八)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的通知(川人退函19973 号)规定,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接着享受原退休待遇, 年7 月1 日仍在缓刑期间的,此次暂不予调整离退休(职)费。缓刑期满不再收监执行刑事惩罚的,从缓刑期满次月起复原享受此次工改增加的离退休(职)费,但缓刑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九)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工作年限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过去与此规定不一样的,从 年7 月1 日起改按本规定执行,不涉及补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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