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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侨银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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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侨银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aoYin Environmental Tech. Co. Ltd. (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 23 号三层自编号三层自编 A3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概况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4,089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00%,最终发行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2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866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2 月 16 日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四、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发行人股东横琴珑欣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二、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发行人股东江淦钧、柯建生、党忠民、黄燕娜、阳军、信德环保、众优投资、卓辉冠瑞、曲水瑞盛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横琴珑欣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金玲、周丹华、刘丹、吴豪、陈立叶、陈春霞)承诺: “一、 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6 述规定。 四、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横琴珑欣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合伙人承诺: “一、 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 (1)发行人股东郭倍华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8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五、本人在所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发行人股东刘少云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9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0 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五、本人在所担任的董事、总经理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发行人股东韩丹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2 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发行人股东横琴珑欣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3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合伙企业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协议转让方式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的,则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4 比例时,本合伙企业与本合伙企业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 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合伙企业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发行人股东江淦钧、柯建生、党忠民、阳军、黄燕娜、信德环保、众优投资、卓辉冠瑞、曲水瑞盛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5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本人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进一步承诺: “一、如承诺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6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二、若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承诺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若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承诺人及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四、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发行人股东横琴珑欣进一步承诺: “一、如本合伙企业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7 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若本合伙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若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四、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黄金玲、周丹华、陈立叶、陈春霞、吴豪、刘丹进一步承诺: “一、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8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四、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控股股东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9 地位及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促成并协助发行人以本次发行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三)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侨银环保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时,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应当在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0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公司将首先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降低每股净资产,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1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未按照前述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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