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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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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长春市前进大街 22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招股说明说明书书摘要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说明书释义一致。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 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于逢良同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一致行动人(二)一致行动人的承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 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上市(一)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 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或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增持主体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增持主体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增持主体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 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条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增持主体发出应由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在应由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增持主体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 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增持主体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 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如果公司公告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增持主体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 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增持主体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 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15%。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30%。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条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 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如果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3、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可终止执行:(1)公司股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1 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3)增持主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 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4、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或公告义务的,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增持主体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增持主体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 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增持主体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增持主体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或虽送达增持通知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的, 公司有权责令任一增持主体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增持主体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向增持主体支付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到 1,000 万元。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2 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 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稳定股价的义务。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稳定股价的预案,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或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增持股票;(3)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一致行动人;(4)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4、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3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本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本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承诺:“本人/本公司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本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4 本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三、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1)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 (2)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 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5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若本人/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 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6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三)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和(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7 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 验资复核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因本所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8 四、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四、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以及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承诺:“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9 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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