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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动力: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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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动力: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1-1-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yna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 Co.,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007 号九洲器大厦二楼东北楼)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封卷封卷稿稿) 二一二一八八年年五五月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11,620.00 万股,本次发行仅限于公司发行新股,不存在公司现有股东向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老股)的情形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3.29 元/股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5 月 30 日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16,120.00 万股 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75,684.02 万股 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40,435.98 万股 (八)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惠泰恒瑞、中商龙润、保利基金和景秀投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自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发行人股东景秀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1-1-3 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5 月 29 日 1-1-4 声声 明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的“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和风险: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和风险: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惠泰恒瑞、中商龙润、保利基金和景秀投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1-6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一)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 A 股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发行人用于回购 A 股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发行人单次回购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 单一1-1-7 会计年度累计回购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2%; 发行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票。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A 股股票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 A 股股票事宜。 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发行人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人是否回购 A 股股票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 A 股股票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后,发行人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发行人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回购 A 股股票分别做出决议,须分别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应在股东大会、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关于回购 A股股票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 A 股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本企业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 A 股股票进行增持。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采取增持 A 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1-1-8 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终止回购 A 股股票方案实施后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发行人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应由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在应由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发行人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 50%。 (3)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 A 股股票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单次增持 A 股股票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发行人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 A 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发行人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 高级1-1-9 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60%。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发行人将促使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1)发行人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1-1-10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提出的 A 股股票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在出现应由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时,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未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控股股东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应: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 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 A 股股票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议案未予通过; 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 未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稳定股价预案的1-1-11 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 发行人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发行人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稳定股价预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依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发行人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发行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发行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依据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单位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本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1-12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发行人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 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军、郭燚涛、刘曙光、冯长征、乔德卫、胡声泳、陈鑫、区岳州、傅捷、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依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 发行人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发行人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1-13 “一、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5%。 如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实现减持;(2)本单位将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务机构关于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1-1-14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有关规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单位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 发行人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直至足额承担本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1-1-15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整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军、郭燚涛、刘曙光、冯长征、乔德卫、胡声泳、陈鑫、区岳州、傅捷、罗照国、蔡斌泉、王梅林、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发行人有权扣除本人在发行人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1-1-16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有关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申报财务报表、 本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所相关报告中所述之相应责任(包括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五、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强化约束措施(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强化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做出一系列公开承诺,为督促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做出以下承诺: “一、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如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本公司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将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并依法赔偿因所承诺事宜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1-1-17 三、如其他承诺方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经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要赔偿而由本公司代为偿付的, 本公司将从承诺方在本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如因上述所承诺事宜而涉及需要向承诺方追偿的,将由本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关联董事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有关议题应予以回避表决。若所涉及事项需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董事会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启动追偿程序的提案。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本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强化约束措施(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强化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就本次发行做出一系列公开承诺, 为督促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北京国资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应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本公司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应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应在法律责任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在有权部门要求的期限内, 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如本公司违反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 发行人有权扣除其在发行人的现金分红, 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1-1-18 四、 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 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 用以抵偿本公司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同时,发行人将向本公司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强化约束措施(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强化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督促承诺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军、郭燚涛、刘曙光、冯长征、乔德卫、胡声泳、陈鑫、区岳州、傅捷、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已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涉及的股份锁定、股价稳定、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投资者损失赔偿以及股份回购、 避免同业竞争、无资金占用等事宜共同或单独出具了公开承诺函。 为强化上述承诺对本人的约束力,本人现承诺如下: 一、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发行人将在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发行人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行人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二、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发行人或本人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应在法律责任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在有权部门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以个人财产赔偿因未履行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若1-1-19 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如本人违反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发行人有权扣除其在发行人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四、 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 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 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同时,发行人将向本人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仍处于建设期,导致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发行人将通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快业务拓展,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加快业务拓展,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发行人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发挥企业的综合优势,响应国家政策,凭借不断研发及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做大做强, 丰富并提升品牌的价值及影响力, 巩固发行人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领先地位, 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2、全面提升发行人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发行人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发行人将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发行人的各项费1-1-20 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发行人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发行人将积极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措施,发行人将全面提升发行人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发行人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按期投产运营并实现预期效益,扩大项目收入及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发行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发行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发行人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 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保护发行人股东的权益。 若发行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将依照发行人本次发行时提出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中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1-1-21 2、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单位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6、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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