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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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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1-1-0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 288 号石羊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创业板上市板上市 招股招股说明书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420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60.64 元 发行日期 2021 年 8 月 1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9,68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8 月 19 日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说明书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一、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我国军工行业高度集中的经营模式导致军工企业普遍具有客户集中的特征。武器装备的最终用户为军方,而军方的直接供应商主要为各大军工集团,其余涉军企业则主要为该等军工集团提供配套供应。 由于各大军工集团业务的侧重领域不同,导致相应领域的配套企业销售集中度较高。目前公司最主要的客户为军工集团下属的 C01 单位和 B01 单位。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对前述两个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27,403.40 万元和 30,366.37 万元,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47%和 89.00%,预计未来也将保持较高比例。 公司与主要客户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按照军品供应体系,通常定型且批产产品的供应商更换流程复杂且可能性较低。目前公司积极研发,一方面满足现有客户的新产品需求,另一方面积极拓展新客户、开拓新市场以减少客户集中度高导致的潜在不利影响。未来随着公司批产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加,预计客户集中度将有所下降,但依然将保持较高比例。如果公司在新业务领域开拓、新产品研发等方面进展不顺利,或现有客户需求大幅下降,则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绩的季节性风险(二)业绩的季节性风险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每年第四季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97%、45.86%和 42.04%。主要由于国防军工领域客户的装备采购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 产品交付验收相对集中在每年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因此公司的销售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同时,公司的员工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等各项费用在年度内相对均匀发生,因此可能会造成公司出现季节性亏损或盈利较低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294.71 万元、 -33.89万元和-4,406.47 万元, 呈持续净流出状态, 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生产采购需要提前支付的资金增加,且军工行业下游客户回款较慢。随着经营规模和研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可能导致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益于研发和生产方面的技术优势,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8.88%、46.98%和 56.70%,始终保持较高水平,且存在一定的波动。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公司未能持续保持产品的领先性,产品售价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动的风险。 (五)订单取得不连续可能导致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五)订单取得不连续可能导致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最终客户为军方,由于我国国防工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公司各型号产品陆续定型批产,公司营业收入呈现跨越式增长。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600.33 万元、29,720.06 万元和 34,202.86万元,公司的经营业绩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对产品质量有着严格的试验、 检验要求且单个订单的金额较大,客户的采购特点决定了公司签订的单个型号产品执行周期较长。受最终用户的具体需求及其每年采购计划下达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突发订单增加或订单延迟的情况。订单的波动导致交货时间具有不均衡性,可能在某一段时间内交货、验收较多,另一段时间交货、验收较少,导致收入确认在不同年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六)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导致的坏账风险(六)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导致的坏账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6,696.21 万元、 23,874.20 万元和 31,590.92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8.47%、38.87%和 34.86%。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军工集团下属科研院所、总体单位和军方,信用状况良好。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 但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随营业收入增长而增加, 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风险。 (七)产品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七)产品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销售的两个主要批产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27,403.40 万元和 30,366.3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47%和89.00%,上述型号产品的最终用户为军方,该等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军方严格按照军品定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价确定。 由于军方对部分产品的价格批复周期较长,针对尚未审价确定的产品,供销双方按照合同暂定价格结算,在军方批价后进行调整。因此公司部分军品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假设 M03 和 R03 的审定价格较暂定价格的调整幅度在-10%+10%之间,以此为基础对报告期各期净利润进行敏感性分析,该事项对 2018 年的净利润无影响,对 2019 年和 2020 年的净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比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收入影响金额 净利润影响金额 调整后净利润(注) 收入影响金额 净利润影响金额 调整后净利润(注) 10% 3,036.64 2,049.46 13,713.52 2,781.21 2,623.16 10,791.06 5% 1,518.32 1,024.73 12,688.79 1,390.60 1,311.58 9,479.48 0% - - 11,664.06 - - 8,167.90 -5% -1,518.32 -1,024.73 10,639.33 -1,390.60 -1,311.58 6,856.32 -10% -3,036.64 -2,049.46 9,614.60 -2,781.21 -2,623.16 5,544.74 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根据上表敏感性分析可知: 即使在 M03 和 R03 价格同时下调 10%的极端假设情况下,公司报告期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020 年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依然为正,公司依然满足上市条件“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八)经营活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八)经营活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全球经济遭受严重影响。由于各地的隔离、交通管制等疫情管控措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环节受到一定程度影响,部分原材料采购、产品交付和客户付款进度等有所延后,但全年业绩实现了快速增长,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公司目前复工率已达 100%,采购及产品交付均恢复了正常水平。但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或在国内出现反弹, 导致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业务合作受到不利影响, 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依然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减慢,削弱公司的经营能力。 (九)历史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价款潜在纠纷可能导致的风险(九)历史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价款潜在纠纷可能导致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洁茹曾经委托陈亚平、李红卫代为持有 1,150 万元股权(2011 年 12 月,陈亚平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 100 万元股权给邓洁茹;2012年 4 月,邓洁茹指示李红卫将代持股权中的 50 万元股权转让给张成军;2014年 8 月,李红卫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 1,000 万元股权给邓洁茹),该等股权代持关系已于 2014 年 8 月前予以解除,并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陈亚平、 李红卫未通过访谈或书面形式对该等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与解除情况予以确认,但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邓洁茹自 2008 年 1 月至今的全部银行资金流水、实际控制人邓洁茹与陈亚平、 李红卫签署的四份股权代持协议以及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该等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解除均真实。自 2014 年 8 月该等股权代持关系解除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洁茹与代持人陈亚平、李红卫之间未发生任何关于该等股权代持事宜的纠纷或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邓洁茹名下的股权均系合法取得,上述代持人未对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解除事宜进行确认的情形不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洁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造成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不存在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但仍存在因历史股权代持问题而引起相关诉讼或纠纷的风险。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邓洁茹曾委托李红卫代为受让刘艾持有的 300 万元股权,该次股权转让存在两份价格约定不一致的合同,刘艾对该次股权转让事实无异议,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刘艾主张尚有 45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未支付完毕,前述事宜未得到李红卫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邓洁茹对该 450 万元债务无需承担责任,且邓洁茹已作出承诺, 若因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事宜发生纠纷并经司法判决确认应当由其支付该等 450 万元剩余款项,则其将按照司法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并承诺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情形不会对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造成不利影响,也不构成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但仍存在因股权转让价格争议问题而引起相关诉讼或纠纷的风险。 邓洁茹曾委托陈亚平受让魏彪持有的 200 万元股权,该等股权系魏彪代陈亚平持有,陈亚平虽未对该等代持事宜作出确认,但魏彪已通过访谈确认,且邓洁茹已履行该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且该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邓洁茹已合法取得该等股权的所有权。前述事宜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造成影响, 也不构成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邓洁茹曾受让的股权存在短期内定价不一致的情形, 但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均由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刘艾以外,不存在股权转让方对股权转让价格提出异议的情形。前述事宜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实际控制人邓洁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历次变更中, 存在部分股权转让价格争议、部分股权来源于代持股权、短期内股权转让定价不一致等情形,但前述情形不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且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洁茹已作出承诺将采取包括积极增持在内的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二、二、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洁茹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洁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洁茹承诺如下: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 (3)雷电微力上市后 6 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9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8)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0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在未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 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9)本人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10) 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 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邓洁茹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邓洁茹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武汉研究院 邓洁茹一致行动人武汉研究院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雷电微力上市后 6 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1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邓红中、吴希 邓洁茹一致行动人邓红中、吴希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雷电微力上市后 6 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2 3)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持股(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相关承诺以上股东的相关承诺 1、陈发树的相关承诺、陈发树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发树(持股 5%以上)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3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4 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在未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 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人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 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重庆宜达的相关承诺、重庆宜达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重庆宜达(持股 5%以上)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5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本企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企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 25%(若雷电微力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在未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6 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 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 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3、泰中承乾的相关承诺、泰中承乾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泰中承乾(持股 5%以上)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7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本企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减持数量: 鉴于本企业系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若减持雷电微力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对减持数量的相关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在未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 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8 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 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承诺(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廖洁(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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