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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臣倍健: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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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臣倍健: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零年二月 二零一零年二月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2 目录 释 义释 义 . 3 引 言引 言 . 8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 8 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过程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过程 . 9 (正 文)(正 文) . 13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18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0 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 . 28 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 . 32 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36 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1 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 . 53 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7 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8 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7 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1 第十三节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节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3 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4 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1 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 . 117 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0 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2 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24 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5 第二十一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第二十一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5 第二十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5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3 释 义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1 发行人、 汤臣倍健、公司 指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A 股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 股票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 本次发行上市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流通 6 招股说明书 指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7 本所 指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8 本所律师 指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9 广发证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正中珠江 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海狮龙 指发行人的前身珠海海狮龙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13 奈梵斯 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14 广州佰健 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5 珠海友邦 珠海友邦制药有限公司 16 FIRST HEALTH FIRST HEALTH (GROU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417 BY-HEALTH BY-HEALTH HEALTHPRO,CORP 18 广州卡培 广州卡培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广州佰士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9 广州欧果 广州欧果化妆品有限公司 20 戴沃施凯 广州戴沃施凯健康产品商业有限公司 21 珠海佰盛 佰盛生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珠海佰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2 广东证监局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3 国家商标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5 省药监局 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 省质监局 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7 珠海市工商局 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8 广州市工商局 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9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30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31 管理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32 章程指引 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 33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4 规范运作指引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535 编报规则第12 号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 36 75 号文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5 号) 37 10 号文 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 年第10 号) 38 公司章程 指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39 章程 (草案) 指发行人首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使用的章程。 40 审计报告 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18 日出具的编号为广会所审字2010第 08000920088号的审计报告 41 内控报告 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18 日出具的编号为广会所专字2010第 08000920098号的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2 ISO9001 ISO9001 是 ISO9000 族标准所包括的一组质量管理体系核心标准之一。 ISO9000 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在 1994 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由 ISO/TC1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ISO9001 用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43 ISO22000 ISO22000 于 2005 年 9 月 1 日正式发布,这是一个新的国际标准,ISO22000 采用了 ISO9000 标准体系结构,旨在保证全球的安全食品供应。 ISO22000 作为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组织应确定各种产品和(或)过程种类的使用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6者和消费者,并应考虑消费群体中的易感人群,应识别非预期但可能出现和产品不正确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44 HACCP 认证 是英文“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的首字母缩写,是一个为国际认可的、保证食品免受生物性、化学性及物理性危害的食品安全控制及预防体系。 45 近三年 指 2007 年、2008 年及 2009 年全年 46 近二年 指 2008 年及 2009 年全年 47 子公司 指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发行人下属各级控股及全资子公司 48 元 除特别指明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7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致: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发行人与本所订立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的约定, 本所指派陈默律师、卢旺盛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股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 、 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8 引 言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一)本所前身为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 于 1998 年 5 月 15 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1999 年 7 月 26 日,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核准更名为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工作人员 120 余人,已发展成为一家较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酒店管理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国际商事法律事务、 民事法律事务、 刑事法律事务、 行政法律事务等。2000 年 9 月 20 日,本所被司法部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注册地址为广州市体育西路 123 号新创举大厦 16 楼,邮政编码为 510620。 本次签名律师及其主要证券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和联系方式如下: (一)陈默律师 陈默律师自 1990 年起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取得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现为本所合伙人。 陈默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参与了下列证券法律业务: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广东梅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9并上市;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整体上市;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上市;茂化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宜宾五粮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等。 陈默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20-38219668,传真:020-38219766,电子信箱:。 2.卢旺盛律师 卢旺盛律师自 2000 年起在本所从业,自 2001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卢旺盛律师主办或参与了下列证券法律业务: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股权分置改革;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置改革;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上市;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整体上市;广州海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整体上市;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广州科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广州怡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等。 卢旺盛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20-38219668,传真:020-38219766,电子信箱:。 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过程 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过程 (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准备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 、 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的主要事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等。 本所律师还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二)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整个过程中,截止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历了以下阶段: 1.接受发行人委托参加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发行人因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聘请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为此,本所律师负责为发行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确定参加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准备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 (1)自 2009 年 7 月开始,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召集的历次准备申报工作协调会,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经办人员,正中珠江经办会计师等人,对发行人申报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作了全面论证, 与会各方均认为发行人申报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可以着手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2009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本所律师就本项目有关法律事宜,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广发证券投行部经办人员,正中珠江经办会计师交换了意见。 与会人员还就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可能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3.向发行人收集资料及调查核实阶段 (1)2009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 月 30 日为收集资料及调查核实阶段,本所律师进驻发行人现场, 协助发行人收集提供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所需的全部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查验证的全部事实,制作资料清单并提交发行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2)本所律师根据资料收集的进展情况,在对资料的收集及时进行总结和补充的同时,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发行人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3)本所律师自进驻发行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后,陆续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权利证书等进行审查、核对。在审查过程中,本所律师还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的生产基地,对发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了抽样验证,并对发行人在财务、 税收、 环保、 产品质量、 借款担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审查要求和备忘通知,发行人按照上述通知提供了补充资料和说明。 (4)本所律师参与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的讨论, 审慎审阅了 招股说明书 ,并对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所附的文件资料复印件进行了见证。 (5)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如政府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本所律师主要采信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上述证明文件已予确认的重要事项,本所律师未作进一步核查验证。 (6)本所律师走访了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听取了他们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4.制作法律文件阶段 (1)在担任本次专项法律顾问的过程中,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拟订了章程(草案) 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书。 (2) 2009 年 12 月 18 日,在上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完成本工作报告的拟订稿并提交发行人和广发证券审查。 (3)2010 年 1 月 15 日,本所律师经与发行人核对,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工作报告所涉及的若干事项进一步核实后, 向发行人和广发证券提交本工作报告的第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一次修订稿,供发行人及广发证券审核。 (4)2010 年 1 月 31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广发证券提交了本工作报告第二次修订稿,供发行人及广发证券审核。 (5)根据上述调查核实工作及发行人、广发证券的核对意见,本所律师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的核查工作,对本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进行修订。2010 年 2月 2 日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本工作报告的定稿工作,同日出具予发行人。至此,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时间跨度约为 8个月。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正 文) (正 文)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议案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议案 (一)2010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发行人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5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5 名(其中 2 名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等议案。 (二)该次董事会一致通过了以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5.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 ; 7. 公司上市后生效的 ; 8. 关于用募集资金对广州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 9.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 10. 正中珠江对公司 2007 年至 2009 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 11. 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10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董事会发出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010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相关决议: (一)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事项: 根据公司目前的上市进程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有关此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如下: 1.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本次计划发行数量 1,368 万股; 3.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4.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6.申请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简介 项目总投资 使用募集资金 1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新建项目 13,902 13,902 2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12,300 12,300 3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1,866 1,866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5合计 28,068 28,068 上述 3 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28,068万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完成。如未发生重大的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以上排列顺序进行投资,其实际投入时间将按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做相应调整。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尚有剩余,则剩余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先期开展部分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上述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已投入资金。 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 2.决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3.批准、签署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合约; 4.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事宜; 5.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 6.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办理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它事宜。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6(三) 关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研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简介 项目总投资 使用募集资金 1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新建项目 13,902 13,9022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12,300 12,3003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1,866 1,866合计 28,068 28,068上述 3 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28,068万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完成。如未发生重大的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以上排列顺序进行投资,其实际投入时间将按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做相应调整。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尚有剩余,则剩余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先期开展部分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上述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已投入资金。 经股东大会研究, 审议批准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3 个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如下: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根据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中的传统营销渠道建设子项目由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 连锁店建设子项目由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 (四) 关于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7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公司 200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五) 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如公司 2010 年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成功, 则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发行前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享有。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 关于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 股东大会认为公司在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以公司利润最大化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基本点,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公司上市后生效的 (八) 关于用募集资金对广州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在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公司将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3980 万元对广州佰健进行增资,使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能够更好的实施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连锁店建设子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三、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一)根据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8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除尚需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已获得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所有适当的批准和授权。 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一)发行人是由海狮龙按账面净资产值以 1.0958:1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08 年 10 月 15 日获珠海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40000007115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自海狮龙于 2005 年 4 月 1 日成立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续经营已超过 3 年; (二)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8 年度以及 200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6,705,005.25 元和52,172,371.29 元,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三)根据审计报告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0,700.43 万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100 万元,发行人拟公开发行1,368 万股股票,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08第 0702810040 号验资报告 ,广会所验字2009第 08000920065 号验资报告和广会所验字2009第08000920075 号验资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发起人或股东足额缴纳。发行人系由海狮龙整体变更设立,海狮龙的全部法人财产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9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突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所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政策。 四、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一)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为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 2008 年、2009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16%、99.54%,发行人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节) ; (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第一大股东梁允超,本次发行前梁允超于2006 年 12 月 21 日起通过控股 FIRST HEALTH 而间接控股海狮龙,2008 年 4 月 1日起梁允超直接成为海狮龙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近两年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节) 。 五、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20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 ; (四)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经合理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依赖于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最近一年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客户是已经与发行人形成多年业务合作关系的稳定客户, 发行人不存在对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重大依赖; (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根据正中珠江审计报告并经合理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存在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况;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节) 。 七、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21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根据正中珠江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09第08000920075 号验资报告以及发行人现有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4,1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1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 1,368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局、税务局、药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劳动局、社保局、国土资源局、海关等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合理审查,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未曾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劳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曾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009 年 12 月 23 日,珠海市卫生局出具了证明文件: “兹证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珠海海狮龙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2007 年 1 月至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222009 年 5 月期间在珠海辖区的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方面, 没有因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而被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2010 年 1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证明文件: “兹证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没有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 2010 年 1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文件: “兹证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 2010 年 1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地税局三灶税务分局出具了证明文件: “兹证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日征收期内没有欠税记录,暂未发现该公司有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 2010 年 1 月 5 日,珠海市金湾区国税局三灶税务分局出具了证明文件: “兹证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1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31日我分局管理期间,无因违反国家有关税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我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 2010 年 1 月 5 日,珠海市金湾区三灶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了证明文件: “我辖区企业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 2010 年 1 月 5 日,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文件: “兹证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因违反国家有关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 2010 年 1 月 5 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金湾分局出具了证明文件: “兹证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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