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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明医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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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明医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国枫律证字2016AN049-2 号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号新闻大厦 7 层层 邮编:邮编:100005 电话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传真(Fax):01066090016 网址:网址: 5-2-1 目目 录录 释 义. 2 引 言. 4 正 文.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6 八、发行人的业务. 4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7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8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8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8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86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87 二十三、结论意见. 110 5-2-2 释释 义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易明药业、发行人、公司 指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系由易明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易明有限 指 西藏易明西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7 年 12 月 29 日设立时的名称为西藏雪山金罗汉医药有限公司,2008 年更名为西藏易明西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西藏金罗汉 指 西藏雪山金罗汉医药有限公司,系易明有限的原名称 嘉泽创投 指 西藏嘉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法人股东 华金天马 指 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 天星海容 指 嘉兴天星海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 西藏易家团 指 西藏易家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 西藏易水 指 西藏易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 易明海众 指 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易明康元 指 北京易明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维奥制药 指 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玖玖叁玖 指 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海南易明 指 海南易明药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易邦生物 指 四川易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西藏诺迪康 指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诺迪康 指 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西藏康达 指 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 成都海众 指 成都海众投资有限公司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 指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起人协议书 指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5-2-3 审计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112 号”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内控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116 号”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专项审核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115 号”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税局 指 国家税务局 地税局 指 地方税务局 GMP 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SP 指 Good Supply Practice/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国枫律证字2016AN049-2 号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引引 言言 本所于2005年1月由成立于1994年的原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重组设立,并于2015年1月更名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本所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公司、金融、证券、税务、知识产权、涉外投资、仲裁及诉讼代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律师的简介如下: 姜瑞明姜瑞明 律师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 。曾任中国食品工业杂志社执行总编辑,中国证监会第十、十一届发审委委员。现任本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从业以来,为数十家企业的境内外发行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等业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姜瑞明律师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010-88004488,传真:010-66090016,E-mail:。 郑郑 超超 律师律师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自从业以来,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H 股)、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 5-2-5 司、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明药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银行间市场融资等事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超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联系电话: 010-88004275, 传真: 010-66090016, E-mail:。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 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开展尽职调查、 核查和验证 (以下简称“查验”) 等工作。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绍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发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查验, 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就发行人是否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5-2-6 首发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方案,敦促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采用了多种查验方法,以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对于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及/或专业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发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 对完成的查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 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开展相关工作,累计工作时间超过 2,000 小时。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的下述有关事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发行人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2-7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8 正正 文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公司对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议案 、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之履行作出承诺的议案 、 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6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 4,743.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 ,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综 5-2-9 合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 拟上市地点: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2)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于以下三个项目: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新建项目和营销网络整合及建设项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 ,投资额合计 37,728 万元。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发行人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投资项目有实际资金需求,发行人将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3)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下列事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 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点等有关事宜;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相关的反馈意见; 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做适当的个别调整; 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 5-2-10 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 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未尽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4)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5) 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特拟订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6)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公司对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议案 根据该议案,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关于上市后 36 个月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以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作出相关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三) 、 (四)”。 5-2-11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为保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制订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五) 、 (六)”。 (8)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之履行作出承诺的议案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的履行作出相关承诺和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七)”。 (9) 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易明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核准登 5-2-12 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7835344626),发行人的住所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注册资本为 14,229.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高帆,经营范围为:“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 。批发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核磁共振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介入器材。类、类:手术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除角膜接触镜),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 X 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类: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中医器械,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药材研发及技术成果转让;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根据相关访谈记录、审计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合同、 纳税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二)发行人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工商登记档案等文件,发行人为易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29日西藏金罗汉成立以来持续经营,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5-2-13 (三)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三)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相关主要资产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之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发行人章程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指引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以及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中鼓励类行业之“十三、医药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 审计报告 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以及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高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三)”,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亦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2-14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 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发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章程、相关规章制度并经查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财务报表并经查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以及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5-2-1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情况 (1)根据发行人章程、相关规章制度、“三会”文件、 内控报告等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经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证明、声明、访谈记录并经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http:/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5-2-16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运营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经查验发行人守法证明、声明并经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 、 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和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均已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 、 内控报告 、发行人相关制度并经查验,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5-2-17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三会”文件及相关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 、 内控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 、 内控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未随意变更, 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 、 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合同,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21,363,890.93元、 32,439,257.53元、50,029,904.38元,累计超过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221,107,828.86元、290,726,213.23元、346,995,393.56元,累计超过3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4,229万元,发行人本次 5-2-18 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账面值为248,251,329.91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5,317,109.03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 、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 、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资质证书等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下列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5-2-19 收益;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三)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外, 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深交所上市的下列条件: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4,229 万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4,229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 4,743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972 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关于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74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若上述股票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18,972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25%以上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 、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查验,发行人及易明有限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5-2-20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查验,发行人为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易明有限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查验,易明有限及发行人设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西藏金罗汉的设立西藏金罗汉的设立 1西藏金罗汉设立时的基本情况 西藏金罗汉系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由西藏诺迪康、西藏康达与成都诺迪康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07 年 2 月 10 日,西藏金罗汉(筹)获发“藏 AA0100022 号”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方式为批发,经营范围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自产品种”; (2)2007 年 7 月 27 日,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核发“(藏工商)名称预核准内字2007第 449 号”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核准的名称为“西藏雪山金罗汉医药有限公司”; (3)2007 年 12 月 4 日,西藏诺迪康、西藏康达、成都迪诺康共同签署投资协议书 ,决定投资设立西藏金罗汉,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西藏诺迪康认缴300 万元注册资本、西藏康达认缴 100 万元注册资本、成都迪诺康认缴 100 万元注册资本,各方分别以货币形式实缴 180 万元、60 万元、60 万元首期出资,剩余出资在设立后一年内缴纳; (4)2007 年 12 月 10 日,西藏大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藏大信验字2007第 528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07 年 12 月 10 日,西藏金罗汉第一期出资 300 万元已经缴足。 (5)2007 年 12 月 29 日,西藏金罗汉取得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5400001001131) ,西藏金罗汉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 5-2-21 民币 500 万元,住所为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康达汽贸城院内,经营范围为“销售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自产品种。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0 年 2 月 9 日) ”, 西藏金罗汉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序号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认缴出资 (万元)(万元) 实缴出资实缴出资 (万元)(万元) 出资形式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西藏诺迪康 300 180 货币 60 2 西藏康达 100 60 货币 20 3 成都迪诺康 100 60 货币 20 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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