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Quechen Silicon Chemical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号 4 号楼号楼)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数: 48,720,375 股 拟发行新股数量 48,720,375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4.38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14,018,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承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华威国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华威国际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华威国际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承诺:(二)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3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之子阙成桐(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今、林晓东、徐凤兰、徐洪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4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1 月 24 日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6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720,37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1.77%。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等一般用途。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华威国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华威国际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华威国际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7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之子阙成桐(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今、林晓东、徐凤兰、徐洪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8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外,公司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9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5%。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2 亿元;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 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并于 2017 年 4月 20 日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坚持创新研发、坚持创新研发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独立研发的原则,依托下属新材料技术研究院等完整的研发体系,结合产学研一体化合作研发、与客户共同开发等措施,使公司产品研发走在行业技术发展前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开发新型二氧化硅产品、拓宽二氧化硅产品应用范围,促使新产品、新业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在较为激烈的市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2 场竞争中凭借技术优势实现突围,持续提升公司价值。 2、加大市场开拓,逐步走向国际化、加大市场开拓,逐步走向国际化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新区域的市场开发力度,以及通过在海外建设新的生产基地,缩短运输距离、更快速地响应国际客户的需求,以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综合服务能力赢得客户的青睐,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为公司的业绩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尽快使募投项目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4、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运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既定投向运用募集资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公司在既有领域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从而持续推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3 履行作出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 )对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794 号) ,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资产 2020.9.30 2019.12.31 同比变动同比变动 流动资产 103,698.58 111,323.06 -6.85% 非流动资产 94,678.86 90,003.15 5.20%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4 资产合计 198,377.44 201,326.20 -1.46% 流动负债 25,377.18 33,728.76 -24.76% 非流动负债 574.87 86.17 567.13% 负债合计 25,952.05 33,814.93 -23.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72,461.74 167,511.26 2.96% 少数股东权益 0.01 0.01 -7.4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2,461.75 167,511.27 2.96%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20 年年 1-9 月月 2019 年年 1-9 月月 同比变动同比变动 2020 年年 7-9 月月 2019 年年 7-9 月月 同比变动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72,245.13 88,448.95 -18.32% 28,170.51 26,804.23 5.10% 营业利润 15,686.81 23,265.07 -32.57% 6,415.28 9,209.88 -30.34% 利润总额 16,210.97 24,292.28 -33.27% 6,475.57 9,262.50 -30.09% 净利润 14,360.93 20,259.55 -29.12% 5,443.09 7,722.47 -29.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360.93 20,259.55 -29.12% 5,443.09 7,722.47 -29.52% 少数股东损益 -0.00 -0.00 1081.91% -0.00 -0.00 692.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878.35 19,144.70 -27.51% 5,338.80 7,559.96 -29.38%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20 年年 1-9 月月 2019 年年 1-9 月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595.28 26,974.5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873.25 -10,081.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18.55 -14,331.91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1,167.78 1,816.3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564.31 4,377.8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1,595.72 59,236.88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5 项目项目 2020 年年 1-9月月 2019 年年 1-9月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9.17 -218.9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632.57 1,236.78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0.70 0.00 债务重组损益 0.00 -2.05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65.24 320.2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8.61 11.66 所得税影响额 -108.16 232.80 合计合计 482.58 1,114.85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受国内外疫情发展形势和防疫政策变化的影响,公司 2020 年 1-9 月及 2020年 7-9 月主要经营指标同比有所下降,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2020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72,245.13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88,448.95 万元,下降18.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360.93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0,259.55 万元,下降 29.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878.35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19,144.70 万元,下降 27.51%。2020 年 7-9月,营业收入为 28,170.51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26,804.23 万元,上升 5.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443.09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7,722.47 万元,下降 29.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338.8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7,559.96 万元,下降 29.38%;2020 年 7-9 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而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原因是当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上升,公司外币账户产生汇兑损失 1,810.68 万元。 随着国内及主要出口国疫情形势的好转,公司二氧化硅产品的出货量已恢复至正常水平,其中 2020 年 6 月实际出货量为 18,316 吨,高于去年同期的16,664 吨; 2020 年 7 月-9 月出货量分别为 15,890 吨、17,152 吨和 19,809 吨,较去年同期上升 7.67%。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6 公司预计,2020 年预计营业收入约为 103,429.23 万元至 106,710.17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119,113.95 万元,下降 13.17%至 10.4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1,751.32 万元至 22,434.3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26,980.40 万元,下降 19.38%至 16.85% ;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1,151.32 万元至 21,834.3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25,891.05 万元,下降18.31%至 15.67%。上述 2020 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八、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二十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二十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7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 5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 5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员增持公司股票票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每个自然年内,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而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所投入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4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8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四)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九、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9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承诺: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0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 ,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1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