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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汇报(共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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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汇报(共7篇).docx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汇报(共7篇)第1篇: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3.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6.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爱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 9.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基本案情: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觉,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在未办理国土、环保、工商等手续的状况下,在本村租用土地亩兴建选矿厂,从2023年底至2023年4月持续非法选矿生产。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多个尾砂库无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致使所占用土地产生了污染,发生了质1 变。蓝山县环境爱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始终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政惩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惩罚确定。直到中心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23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臵,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急,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旧处于被侵害状态。诉前程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10月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马上实行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某某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臵,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开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行政机关整改状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督促廖某某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托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臵方案,并监督方廖某某按处臵方案实施。截止2023年12月6日,已复原可利用土地面积约4000,完成总量约70%;污泥池用地复原面积约2500,完成总量的约25%;已沉淀处理污水约600m3(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m3。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2 典型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觉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相互渗透、促进,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环保理念,关注和爱护生态自然环境,对广阔群众有着重要教化和宣扬意义;特殊是对当地的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2.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基本案情:2023年至2023年9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登记资料及未取得任何审批的状况下,为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局依据该283户个体工商户供应的营业执照和成都市双流区食品经营自查申请表等资料,又为其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283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营业地址进行了核实,发觉均没有实体门店。该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之规定,于2023年9月、11月分别作出了撤销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确定。 诉前程序:2023年11月,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与刑事部门内部协调沟通机制,获得犯罪嫌疑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线索。检察长召集侦监、公诉、民行部门办案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发觉,上述个体工商户没有线3 下实体经营场所但打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平安风险,该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切实防止上述个体工商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接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同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行政机关整改状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探讨整改措施。注销了283户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状况发送至“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总部,并将接着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有效防范了网络食品消费平安风险。典型意义:近年来,依托移动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点餐”食品外卖消费呈爆炸性增长趋势,在便利老百姓生活的同时,其中的食品卫生平安问题亦层出不穷,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点餐”及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平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平安”具有主动意义。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4 基本案情:陕西圣米兰家俱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陕西圣米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米兰公司)于1998年12月12日取得西安市雁塔区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3年7月18日,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西安市雁塔区将亩净用地出让给圣米兰公司用于建设家具生产综合楼。同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与圣米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元,出让金.02元。圣米兰公司就上述土地办理了两份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并未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2023年7月,圣米兰公司向西安市规划局申请将亩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亩土地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2023年9月12日,西安市规划局给圣米兰公司重新颁发了(2023)17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将1998年发给圣米兰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但圣米兰公司未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合同,未调整土地出让金,亦未开发土地。2023年2月5日,市国土局作出土地行政惩罚确定书,对该公司作出万元的惩罚确定。2023年10月26日,市国土局作出确定,要求圣米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及补交相应出让金。2023年1月26日,市国土局雁塔分局致函圣米兰公司,责令其马上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加快手续办理速度,用地现场复原施工,但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办理。2023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圣米兰公司持有的两块土地。2023年10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市国土局,指出因该院对上述查封土地正在处理,贵局5 无权收回土地。但可以在该土地升值或维持现值的基础上变更上述查封土地用途,否则不得变更。诉前程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有关状况后,于2023年4月24日向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土地闲臵造成土地资源的奢侈,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 是社会财宝的巨大奢侈。圣米兰公司取得土地后长期闲臵,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建议该局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予以处臵。行政机关整改状况:2023年5月24日,市国土局复函称,已探讨部署整改:一是要求雁塔区政府、市国土局雁塔分局加快制定整改方案,尽快完成处臵工作。二是主动与法院对接处臵事宜。三是多方约谈圣米兰公司,告知其处臵要求。四是经雁塔区政府探讨同意,市国土局雁塔分局上报了整改方案,由其督促圣米兰公司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完成开工审批手续后,根据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2023年10月17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国土局发出调查函,了解整改方案的进展状况。同年10月27日,市国土局回复称:“在贵院的督促支持下,经雁塔区政府和市、区国土部门多次督促协调,圣米兰公司已根据规划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亩土地用途由工业(综合)变为商服,亩土地用途由工业(综合)变为住宅。我局于9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共计.4274万元,2023年5月31日之前开工。”2023年11月1日,圣米兰公司向西6 安市财政局补缴了.4274万元土地出让金。11月7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国土局送来的圣米兰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票据。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敏捷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爱护公益,主动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督促市国土局依法履职,胜利盘活了处于黄金地段闲臵14年的土地资源,使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权能达到最优化,为国家收回了亿余元土地出让金,切实爱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诉讼案例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对顾某某擅自变更草原用途没有刚好复原植被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春季,顾某某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自将位于镇南种羊场报好农场南侧草原非法开垦。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由洮北区草原站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被破坏草原性质为国有,面积为公顷。2023年7月8日,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告知了顾某某,但未责令其将破坏的草原复原植被。2023年9月14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以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移送时,顾某某破坏的草原植被仍旧没有复原,严峻破坏了生态资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洮7 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对此没有实行监督管理措施。诉前程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8日向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顾某某停止开垦,复原植被。该局于2023年8月28日书面回复洮北区检察院称找不到顾某某,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履行了应尽的法定职责。该局始终未实行有效措施,复原被破坏的草原植被。诉讼过程:2023年9月22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某某复原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恳求判决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行有效措施,复原被破坏的草原植被。洮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恳求,判决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景平复原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审宣判后,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使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遭到毁坏,侵害了公共利益,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复原被破坏的草原植被,对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安具有重大意义。5.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江河道内未经许可非法采砂.1立方米。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8 工作人员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实行“不予惩罚或单惩罚款”的方式,帮助江汉公司规避监管,免予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诉前程序: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觉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后,于2023年10月24日向高港区水利局发出督促履职令,督促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收到督促履职令后,高港区水利局始终未依法查处。诉讼过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恳求确认高港区水利局不刚好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责令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的违法行为。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收到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职令知晓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其不作为不仅导致国家矿石资源费的流失,还使得非法采砂活动对长江生态、水文及航道平安的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旧处于受侵害状态,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长江采砂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遂判决责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对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泰州市水利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江汉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惩罚。典型意义:本案系泰州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之一。长江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无序采砂还严峻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平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尽职履责,刚好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惩戒是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9 履行职责过程中发觉水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帮助躲避监管的现象后,刚好发出督促履行令,在相关职能部门依旧不履行职责的状况下,刚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刚好进行查处,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爱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爱护效果。6.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爱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刘某未经审批焚烧属于危急废物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等,熔炼金属锭。2023年7月31日,清流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责令刘某马上停止生产,并查扣现场堆放的电子垃圾,存放于旁边的养猪场。同年8月7日、9日,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东莹公司仓库贮存保管并过磅称重为千克。同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023年7月7日,清流县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确定。2023年5月12日,清流县环保局租用没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九利公司仓库并将电子垃圾转移贮存。诉前程序:清流县检察院于2023年7月9日向清流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扣押的电子垃圾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臵并对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臵。清流县环保局回复称对已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废,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有处臵危废资质的单位处臵。但据清流县检察院调查,清流县环保局作为该县环境爱护法定监督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10 处臵,只是对废弃电子垃圾进行了转移贮存,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贮存在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中,始终未对刘某作出行政惩罚,不仅不利于生态环境的爱护,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诉讼过程: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恳求:1.确认清流县环保局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清流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本案诉讼期间,清流县环保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惩罚,并将案涉电子垃圾交由福建德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臵。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国家危急废物名录的规定,本案的电子垃圾属于危急废物。清流县环保局作为地方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爱护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依法处臵的职责。清流县环保局在明知案涉电子垃圾属于危急废物,具有毒性,理应依法管理并刚好处臵的情形下,既没有依法处臵危急废物,也没有联系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处臵,而是将危急废物自行转移且租用不具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贮存。人民检察院向清流县环保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后,清流县环保局依旧拖延履行职责,未刚好将危急废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臵,清流县环保局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遂判决确认清流县环境爱护局未依法处臵危急废物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之一。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遵循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就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举证责任的安排、庭审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究和尝试。本案的审理促使被诉行政机关主动订正违法行为,刚好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惩罚并依法处臵危急废物,防止对环境的持续不利影11 响,有效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主动作用。本案诉讼期间,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恳求,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发挥公益诉讼裁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判决也强调了对于“电子垃圾”这种具有毒性、污染环境的危急废物应当依法妥当处臵,促使公众、企业、政府重视“电子垃圾”的危害,共同参加到有效防范和依法处臵危急废物、爱护生态环境的行动中,对危急废物案件的处理具有肯定的示范意义。7.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3年,铜仁市国土局向紫玉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许可其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爱护区进行采矿,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亦对紫玉公司的采矿行为予以认可。紫玉公司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平安生产许可、占用林地许可、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状况下,边建设边生产,臵报批的开采方案不顾,实行爆破方式破坏性开采,资源毁坏率达80%、产生90%以上的废渣碎石,还将部分矿洞转让给当地村民组,造成资源巨大奢侈、生态环境严峻破坏,爱护区内积累长数百米、宽数十米、深度难以测算的尾矿废渣,压覆植被,形成地质灾难隐患。2023年6月采矿权期限届满,铜仁市国土局接收了紫玉公司持续采矿权申请并收取了相应费用。诉前程序:2023年10月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铜仁市国土局发出检12 察建议书,要求依法撤销向紫玉公司颁发的证号为的采矿许可证。2023年11月25日,铜仁市国土局回复称:“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采矿权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应当撤销。已暂停办理紫玉公司的江口县德旺乡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采矿许可证持续登记手续”。2023年10月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爱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紫玉公司作出处理。2023年11月29日,梵管局回复称:该局所属闵孝总站于2023年7月24日向紫玉公司下达停工通知,2023年该局责令紫玉公司复原被占林地,2023年12月至2023年12月该局在爱护区设三个点监守值班。2023年11月29日,江口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大火堰组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区实地查看,发觉该公司未拆除土地上建筑物和对矿区进行复原原状,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诉讼过程:江口县人民检察院遂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恳求:1.确认采矿许可行为违法;2.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责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履行环境治理监管职责。诉讼中,铜仁市国土局编制了环境治理方案并责令紫玉公司限期治理,但治理工程尚未开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铜仁市国土局作为铜仁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设臵、审批登记、矿山运营及停用后治理等监督管理职责。梵13 净山爱护区管理局作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及相应行政主管机关托付的权限范围内正确履行自然爱护区管理职责。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铜仁市国土局在未取得国务院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状况下在自然爱护区设臵采矿权并许可紫玉公司采矿的行为违法。对紫玉公司破坏性开采,奢侈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铜仁市国土局和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均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有滥用职权许可其违法开采的行为,应确认违法。遂判决:1.确认铜仁市国土局为紫玉公司颁发许可证行为违法;2.确认铜仁市国土局和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在对紫玉公司违法开采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由铜仁市国土局对紫玉公司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至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由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对环境修复治理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宣判后,第三人紫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爱护。紫玉公司所开采矿区处于自然爱护区内。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自然爱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峻破坏,矿产资源遭到极大奢侈。本案判决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爱护区管理局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紫玉公司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于加强自然爱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爱护,矫正“靠山吃山”“牺牲环境谋发展”的错误发展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守生态红线,还自然以安静、和谐、漂亮具有重要意义。14 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至2023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状况下,运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干脆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依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荣太担当刑事责任。诉前程序: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依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淄博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2023年3月17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依法判令路荣太消退危急、复原原状;若不能复原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担当鉴定费及相关损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路荣太担当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典型意义:本案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行为隐藏、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的特点,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常必要。通过对污染者环境污染行15 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实力的客观事实,没有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涉案地环境污染状况依法作出的生态修复实施看法,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本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具有肯定示范意义。9.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3年3月7日20时,景谷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员会和民乐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死亡。景谷县环保局于2023年3月8日作出行政确定书,要求景谷公司停业整改,并于同年4月7日发出行政惩罚确定书,对企业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惩罚。污染事故发生后,景谷公司与受害村民就污染造成的干脆经济损失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景谷公司共计赔偿受害村民元。经景谷县环保局托付,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12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看法,认为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元。该鉴定数额不包含景谷公司通过调解协议赔偿受害村民的款项。景谷县环保局为此支出鉴定费元。16 诉前程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查明,在普洱市辖区内没有符合环境爱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状况说明,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出具了证明。诉讼过程: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1.判令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判令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元至景谷县环保局。诉讼过程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景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元至景谷县环保局;3.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景谷公司负担。人民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普洱日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看法或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坚持案件审理以爱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原则,以爱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为重点,严格做到疑难问题刚好探讨、新问题刚好沟通,保证案件得到公允、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云南省相关检察机关及地方人大、政府、政协负责人进行了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有力推动了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17 案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行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应了实践样本。10.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3年3月25日,吴明安、赵世国将湖北省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村民刘某家的一头死因不明并经深埋处理的成年母牛偷偷挖出,分割后将四个牛腿(共计150斤)和牛头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在毛坝集市特地从事牛肉销售生意的黄太宽,该批牛肉经黄太宽以每斤18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旁边村民及毛坝集市上的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获款2890元。2023年4月6日,吴明安、赵世国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吴明安自家产日深埋的一头死因不明的成年母牛挖出,以1800元销售给黄太宽,黄太宽将102斤牛肉在毛坝集市上以每斤18元至20元的价格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获款2000元。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三人两次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共计获得销售价款4890元。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就病死牛肉的危害后果进行认定,结论为: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等人经营销售死因不明的牛及其制品,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 2023年5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发觉一段村民挖掘被埋死牛的视频,即将该线索反馈该市食药监局,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联合绽开调查。6月22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利川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利川市公安局办理,同步监督利川市公18 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发觉吴明安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定立案审查。诉前程序:2023年8月8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诉讼过程:2023年11月22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共同支付牛肉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致歉。2023年12月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该院认为,吴明安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惩罚外,还应担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恳求得当有据。在认定三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处以不同刑期的刑罚、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同时,判决:吴明安等三人赔偿人民币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致歉。赔偿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目前,吴明安等三人已于2023年1月23日在利川市电视台视点栏目公开致歉。赔偿款已部分执行到位,余款正在执行中。典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惩处性赔偿的食品平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19 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不行使职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本案首次提出了惩处性赔偿的诉讼恳求并得到法院支持,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并提出在当地公开媒体上赔礼致歉,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案的优秀范例。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和对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20第2篇: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肯定的理由和依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旧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日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须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详细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特别必要的。关键词: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_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特别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全部参与人、参加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当实行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订正违法的看法,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当实行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了解状况、调取证据,以及必要时托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等。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详细条文对检察监督并没有规定这么广泛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详细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特别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手段则更没有详细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详细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说,落实得很不好。当然,法律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以详细条文详细化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肯定详细时空条件的限制,详细条文对于基本原则总会留有余地,因为基本原则须要适用更广泛的时空。但是,就行政诉讼法总则确立的检察监督基本原则与其详细化的详细条文的关系来说,在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协调了。假如说,在16年前,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肯定的理由和依据的话,那么,在现时的条件下,仍旧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适用今日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须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详细条文,进一步明确1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特别必要的。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全部问题,而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其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就行政主观诉讼而言,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扰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扰,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然而,在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行为侵扰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例如,国企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或国有矿产资源采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环境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放任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林业主管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滥伐和导致生态破坏;政府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城市、乡镇规划,导致国家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遇破坏,等等。其次,依据行政主观诉讼的规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本人权益受到侵扰,其他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被侵扰,假如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被侵扰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之处,也同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侵权的政相对人即使能证明自己被侵扰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之处,其起诉被法院受理,法院也只对相对人被侵扰的权益予以救济,而不会同时对受到侵扰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赐予救济,或同时追究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其二,现行监督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有人认为,对于违法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可以通过我们现行监督机制予以监督和查处,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诚然,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对于违法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确能发挥重大监督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首先,就人大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及于详细行政行为,而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大多是详细行政行为。其次,就行政监察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职责主要是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确定吩咐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控告、检举;查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2 这种监督对于追究违法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个人的责任是有作用的,但对于刚好和有效维护和保障违法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对行政可能产生的监督作用而言,一是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的犯罪行为,而很难及于行政机关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此种监督因属事后监督,从而很难刚好和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有人认为,对于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特地监督解决,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诚然,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特地监督对于解决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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