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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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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东方网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tPosa Technologies, 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5 号世宁大厦 4 层 4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东方网东方网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数量: 不超过 1,7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 预计公开发行新股的预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数量: 不超过 1,750 万股 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 不超过 1,312.5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发行后总股本: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光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 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公司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钟宏全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蒋宗文和高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公司的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甘亚西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郭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除刘光、钟宏全和甘亚西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滢、潘少斌、冯程、任重、杨志杰、张新跃、赵永军承诺:本人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如下: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公司董事 DABIN ZHU 的配偶张玉萍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本人配偶 DABIN ZHU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根据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六十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本公司将提前通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让东方网力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上述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除以上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签署日期:书签署日期: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完成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12月 20 日召开的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上市后生效的(草案)的议案 ,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有关分红政策的条款,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上市后生效的的议案 , 对上市后未来五年的分红具体回报规划、 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做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的详细内容, 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持、持股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的承诺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5,25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7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光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公司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钟宏全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蒋宗文和高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公司的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甘亚西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郭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除刘光、钟宏全和甘亚西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滢、潘少斌、冯程、任重、杨志杰、张新跃、赵永军承诺:本人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如下: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 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 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公司董事 DABIN ZHU 的配偶张玉萍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 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本人配偶 DABIN ZHU 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除根据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份外,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六十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本公司将提前通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让东方网力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上述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除以上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四、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照市场价格依法公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人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的申请已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律师,郑重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所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公司五、本公司及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 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且非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内的情况时, 则触发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 。其中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 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为前次股份回购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至其后六个月。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的监测。 在本公司回购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务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 本公司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将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本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股份回购预案应明确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 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股份回购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本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 如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关于稳定股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 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 1)发行人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 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如发行人股份回购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或因如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或发行人未能按照已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股份回购时,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增持触发条件) 。 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增持触发条件的监测。 在增持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发行人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且发行人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未履行, 并通知本人采取措施稳定股价。 本人承诺按以下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 完成期限等信息,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将在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1%,但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增持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 则发行人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以及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除刘光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 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 1)发行人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 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如发行人股份回购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或因如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或发行人未能按照已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股份回购时,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增持触发条件) 。 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增持触发条件的监测。 在增持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发行人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且发行人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未履行, 并通知本人采取措施稳定股价。 本人承诺按以下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将在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平均薪酬的50%。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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