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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公司章程范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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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公司章程范文7篇.docx

    2023年公司章程范文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肯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那么章程的格式,你驾驭了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文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及居处 第一条公司名称: 其次条公司居处: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其次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公司削减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当。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确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确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确定;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确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由股东作出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确定;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确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确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确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确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确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觉公司经营状况异样,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担当。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担当。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其次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次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隐私;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 其次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其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其次十四条公司利润安排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确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其次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其次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确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其次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其次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详细成员由股东确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依据须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章程篇2 总 则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恳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公司名称和居处 四、公司名称:_有限公司;公司居处: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_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八、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_以货币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确定时,应当实行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2、任免执行董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确定有关监事的酬劳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确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确定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确定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 9、确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支配;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 利润安排表。 二十、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方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其他事项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接着经营,须经股东会确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_有限公司 监事委派的证明 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经股东委派_为本公司监事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其次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居处: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其次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状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马上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居处、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全部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担当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确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确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当、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料、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详细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详细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探讨确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爱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看法,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探讨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看法和建议。 其次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当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当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其次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其次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次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 其次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全部。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其次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确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安排、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作出确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确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确定其酬劳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确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其次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确定。 其次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当,公司自定。) 其次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确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安排、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酬劳事项; 七、 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劳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次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确定的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名,由股东确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依据股东确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确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状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安排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排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安排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当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削减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确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削减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确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供应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担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起先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安排。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公司章程篇4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状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居处为:成都市_区_路_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注:实行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当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_名自然人和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其次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实力,为广阔客户供应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建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旺盛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实行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一般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一般股总数为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其次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依据经营和发展的须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纳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全部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削减注册资本。公司削减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缘由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篇5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设立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居处 第一条公司名称:_ 其次条居处:_ 其次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货币_万元;实收注册资本_万。 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必需由出资人做出确定。公司削减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公司的出资人名称_,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额_万元,出资时间_年x月x日。 第五章出资人的权利 第六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执行董事和监事; (三)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四)审议批准监事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率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出资人聘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派选连任。 第八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出资人的确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由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出资人确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条职权外,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出资人确定事项的落实状况,并向出资人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斗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殊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出资人任命。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其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安排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顾问、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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